近日,郴州市蘇仙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被告人曹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一審判決被告人曹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
2022年8月23日,郴州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接某公司相關負責人舉報稱:懷疑郴州市某名酒批發超市經營者曹某某銷售給其公司的8箱貴州茅臺酒為假酒。接報后,郴州市場監管局立即組織執法人員對該舉報涉及的內容進行了初步核查,判定曹某某可能存在長期大量購進假冒白酒用于銷售的違法行為,于8月29日對曹某某正式立案調查。經過前期摸排,2023年1月10日,郴州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公安機關組織執法人員對曹某某經營的多個門店、倉庫同時進行了現場檢查,現場查扣貴州茅臺、習酒、洋河、酒鬼酒等多個知名品牌的疑似假冒白酒57箱,涉案物品金額為49萬元。
2023年1月12日,郴州市公安局對曹某某刑事拘留。經查,嫌疑人曹某某2016年至2017年期間曾以1.6萬-1.7萬元的價格從何某某處(2018年因犯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購進過各類假酒。2022年8月至10月先后三次銷售給某公司假冒“貴州茅臺”注冊商標的白酒114瓶,銷售金額35萬元。
銷售假冒白酒不僅侵犯相關白酒企業的商標權,擾亂市場秩序,甚至威脅消費者的健康安全。市場監管部門按照“四個最嚴”要求,堅持有訴必理、有假必打,有案必查,讓售假者受到了最嚴厲的處罰,體現了對食品安全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零容忍’,不僅守護了群眾“舌尖上的安全”,也讓商標權利人更有安全感,讓合法企業能更安心、放心地生產經營,有力維護了市場經營秩序。
稿源:郴州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日期:2023-08-24
2022年8月23日,郴州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接某公司相關負責人舉報稱:懷疑郴州市某名酒批發超市經營者曹某某銷售給其公司的8箱貴州茅臺酒為假酒。接報后,郴州市場監管局立即組織執法人員對該舉報涉及的內容進行了初步核查,判定曹某某可能存在長期大量購進假冒白酒用于銷售的違法行為,于8月29日對曹某某正式立案調查。經過前期摸排,2023年1月10日,郴州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公安機關組織執法人員對曹某某經營的多個門店、倉庫同時進行了現場檢查,現場查扣貴州茅臺、習酒、洋河、酒鬼酒等多個知名品牌的疑似假冒白酒57箱,涉案物品金額為49萬元。
2023年1月12日,郴州市公安局對曹某某刑事拘留。經查,嫌疑人曹某某2016年至2017年期間曾以1.6萬-1.7萬元的價格從何某某處(2018年因犯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購進過各類假酒。2022年8月至10月先后三次銷售給某公司假冒“貴州茅臺”注冊商標的白酒114瓶,銷售金額35萬元。
銷售假冒白酒不僅侵犯相關白酒企業的商標權,擾亂市場秩序,甚至威脅消費者的健康安全。市場監管部門按照“四個最嚴”要求,堅持有訴必理、有假必打,有案必查,讓售假者受到了最嚴厲的處罰,體現了對食品安全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零容忍’,不僅守護了群眾“舌尖上的安全”,也讓商標權利人更有安全感,讓合法企業能更安心、放心地生產經營,有力維護了市場經營秩序。
稿源:郴州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日期:2023-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