桶裝飲用水多次被檢出銅綠假單胞菌
29日出廠銷售的飲用水檢驗報告
落款日期為31日
工作人員沒有健康證
消費者看到桶裝水內壁布滿霉菌
投訴至12345
食品安全無小事
如此危害消費者健康的行為
人民法院怎么判?
基本案情
某飲用水公司生產經營瓶(桶)裝飲用水、飲用純凈水。2022年7月29日其生產并出廠銷售的“碧渥特”品牌包裝飲用水被檢出銅綠假單胞菌,該批次飲用水出廠檢驗報告落款日期為7月31日,且相關工作人員均未持有健康證。
同年另外兩批次的包裝飲用水亦檢出銅綠假單胞菌,均不符合國家標準。專家評估意見認為檢出銅綠假單胞菌的包裝飲用水為不合格食品。
奉賢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對某飲用水公司上述行為予以行政處罰。涉案“碧渥特”包裝飲用水出廠價格每桶2.5元,商戶銷售價格每桶7至13元不等,其中2600桶已銷售,未銷售的已全部銷毀。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食品安全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某飲用水公司在省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并支付懲罰性賠償金65000元。
人民法院判決
被告因涉案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涉案產品同時也對不特定消費者健康帶來風險和隱患,被告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開向社會賠禮道歉并承擔賠償責任。關于賠償金額,法院綜合考量被告的主觀過錯、違法行為次數、銷售數量、出廠價和消費者購買價的區(qū)別、銅綠假單胞菌對人體健康的風險等因素,認為公益訴訟起訴人酌情提出的懲罰性賠償金65000元并無不當,予以支持。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還在判決書中指出,被告支付的賠償金,可以由公益訴訟起訴人代管,專項用于消費者公共權益保護。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席建林擔任審判長,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檢察長陳思群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負責人出庭。
法官說法
作為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首例包裝飲用水領域的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案,本案的判決警示包裝飲用水生產經營者要始終將食品安全放在首位,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嚴格把關生產環(huán)節(jié),確保食品安全,對社會和公眾負責,讓消費者喝上放心水。
一、法律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
食品安全是重大民生問題,也是重大的公共安全問題,食品安全必須要遵循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jiān)督、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要求。民事主體因違反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yōu)先用于承擔民事責任。
被告某飲用水公司因2022年7月29日、8月23日、8月29日生產的桶裝包裝飲用水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存在未經檢驗即出廠銷售及生產經營人員未按規(guī)定辦理健康證等違法行為,被奉賢區(qū)市監(jiān)局作出行政處罰。其中2022年7月29日生產的2600桶包裝飲用水已經通過各商戶銷售給消費者,對不特定消費者的健康帶來風險,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被告某飲用水公司因違法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同時因涉案包裝飲用水也對不特定消費者健康帶來風險和隱患,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公益訴訟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
在受到侵害的消費者人數眾多且不確定的情況下,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食品公共安全,我國設立了食品安全公益訴訟制度。在食品安全公益訴訟中探索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的重要制度安排。
包裝飲用水系人民群眾日常消費品,但被告某飲用水公司忽視食品安全,多次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包裝飲用水,且還存在未經檢驗合格即出廠銷售及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未按規(guī)定辦理健康證等違法行為,兩次被行政處罰,主觀過錯明顯,違法行為次數多,銷售數量大,給不特定消費者帶來健康風險,本案應當發(fā)揮民事公益訴訟的追責功能,適度探索懲罰性賠償制度在食品安全公益訴訟中的運用。
本案查明的事實反映,被告2022年7月29日生產的2600桶包裝飲用水出廠銷售價格每桶2.5元,商戶銷售價格每桶7至13元不等,已經通過各商戶銷售給消費者,綜合考慮被告的主觀過錯、違法行為次數、銅綠假單胞菌對人體健康的風險、出廠價和消費者購買價的區(qū)別等因素,以達到必要的懲戒、警示和教育功能為標準,法院酌情判決懲罰性賠償金65000元。
三、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社會和公眾負責
飲用水系民生消費品,人體攝入被銅綠假單胞菌污染的包裝飲用水可能引起腹痛、腹瀉、發(fā)燒等癥狀,存在一定健康風險,尤其對嬰幼兒、老年人、免疫力低下等特殊人群存在較大的健康風險。
民事主體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食品安全標準進行,確保食品安全,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jiān)督,承擔社會責任。本案中,被告某飲用水公司多次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包裝飲用水,不僅使自己遭受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不合格產品等處罰,銷售給不特定消費者的不合格飲用水也對食品公共安全帶來隱患,危害不特定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希望被告某飲用水公司以此為戒,在今后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合法經營,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法條鏈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七條 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yōu)先用于承擔民事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原告在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請求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十七條 ……
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依法提起公益訴訟的,參照適用本規(guī)定。
來源丨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門:民事審判庭(環(huán)境資源審判庭、執(zhí)行裁判庭)
日期:2023-09-05
29日出廠銷售的飲用水檢驗報告
落款日期為31日
工作人員沒有健康證
消費者看到桶裝水內壁布滿霉菌
投訴至12345
食品安全無小事
如此危害消費者健康的行為
人民法院怎么判?
基本案情
某飲用水公司生產經營瓶(桶)裝飲用水、飲用純凈水。2022年7月29日其生產并出廠銷售的“碧渥特”品牌包裝飲用水被檢出銅綠假單胞菌,該批次飲用水出廠檢驗報告落款日期為7月31日,且相關工作人員均未持有健康證。
同年另外兩批次的包裝飲用水亦檢出銅綠假單胞菌,均不符合國家標準。專家評估意見認為檢出銅綠假單胞菌的包裝飲用水為不合格食品。
奉賢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對某飲用水公司上述行為予以行政處罰。涉案“碧渥特”包裝飲用水出廠價格每桶2.5元,商戶銷售價格每桶7至13元不等,其中2600桶已銷售,未銷售的已全部銷毀。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食品安全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某飲用水公司在省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并支付懲罰性賠償金65000元。
人民法院判決
被告因涉案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涉案產品同時也對不特定消費者健康帶來風險和隱患,被告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開向社會賠禮道歉并承擔賠償責任。關于賠償金額,法院綜合考量被告的主觀過錯、違法行為次數、銷售數量、出廠價和消費者購買價的區(qū)別、銅綠假單胞菌對人體健康的風險等因素,認為公益訴訟起訴人酌情提出的懲罰性賠償金65000元并無不當,予以支持。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還在判決書中指出,被告支付的賠償金,可以由公益訴訟起訴人代管,專項用于消費者公共權益保護。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席建林擔任審判長,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檢察長陳思群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負責人出庭。
法官說法
作為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首例包裝飲用水領域的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案,本案的判決警示包裝飲用水生產經營者要始終將食品安全放在首位,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嚴格把關生產環(huán)節(jié),確保食品安全,對社會和公眾負責,讓消費者喝上放心水。
一、法律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
食品安全是重大民生問題,也是重大的公共安全問題,食品安全必須要遵循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jiān)督、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要求。民事主體因違反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yōu)先用于承擔民事責任。
被告某飲用水公司因2022年7月29日、8月23日、8月29日生產的桶裝包裝飲用水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存在未經檢驗即出廠銷售及生產經營人員未按規(guī)定辦理健康證等違法行為,被奉賢區(qū)市監(jiān)局作出行政處罰。其中2022年7月29日生產的2600桶包裝飲用水已經通過各商戶銷售給消費者,對不特定消費者的健康帶來風險,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被告某飲用水公司因違法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同時因涉案包裝飲用水也對不特定消費者健康帶來風險和隱患,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公益訴訟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
在受到侵害的消費者人數眾多且不確定的情況下,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食品公共安全,我國設立了食品安全公益訴訟制度。在食品安全公益訴訟中探索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的重要制度安排。
包裝飲用水系人民群眾日常消費品,但被告某飲用水公司忽視食品安全,多次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包裝飲用水,且還存在未經檢驗合格即出廠銷售及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未按規(guī)定辦理健康證等違法行為,兩次被行政處罰,主觀過錯明顯,違法行為次數多,銷售數量大,給不特定消費者帶來健康風險,本案應當發(fā)揮民事公益訴訟的追責功能,適度探索懲罰性賠償制度在食品安全公益訴訟中的運用。
本案查明的事實反映,被告2022年7月29日生產的2600桶包裝飲用水出廠銷售價格每桶2.5元,商戶銷售價格每桶7至13元不等,已經通過各商戶銷售給消費者,綜合考慮被告的主觀過錯、違法行為次數、銅綠假單胞菌對人體健康的風險、出廠價和消費者購買價的區(qū)別等因素,以達到必要的懲戒、警示和教育功能為標準,法院酌情判決懲罰性賠償金65000元。
三、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社會和公眾負責
飲用水系民生消費品,人體攝入被銅綠假單胞菌污染的包裝飲用水可能引起腹痛、腹瀉、發(fā)燒等癥狀,存在一定健康風險,尤其對嬰幼兒、老年人、免疫力低下等特殊人群存在較大的健康風險。
民事主體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食品安全標準進行,確保食品安全,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jiān)督,承擔社會責任。本案中,被告某飲用水公司多次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包裝飲用水,不僅使自己遭受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不合格產品等處罰,銷售給不特定消費者的不合格飲用水也對食品公共安全帶來隱患,危害不特定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希望被告某飲用水公司以此為戒,在今后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合法經營,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法條鏈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七條 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yōu)先用于承擔民事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原告在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請求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十七條 ……
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依法提起公益訴訟的,參照適用本規(guī)定。
來源丨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門:民事審判庭(環(huán)境資源審判庭、執(zhí)行裁判庭)
日期:2023-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