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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發布實施食品廣告標示咨議會設置辦法

   2014-09-29 廈門WTO工作站664
核心提示:2014年9月26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31202745號令,制定食品廣告標示咨議會設置辦法,如下: 第一條 本辦法依食

    2014年9月26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31202745號令,制定“食品廣告標示咨議會設置辦法”,如下:

    第一條   本辦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

    第二條  食品廣告標示咨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的任務,為就下列食品廣告標示相關事項的咨詢或建議:

    一、 食品廣告及標示法規增修訂。

    二、 食品廣告及標示管理政策擬定。

    三、 食品廣告及標示調查及研究計劃。

    四、 食品廣告及標示重大違規案件處理。

    五、 其它有關食品廣告及標示管理的事項。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由“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就食品安全、營養學、醫學、法律、人文社會領域等學者專家聘兼之。

    前項委員,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部部長”就第一項委員中聘請一人為召集人,另一人為副召集人。

    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可續聘之。委員因故無法完成任期者,可另聘委員兼之,其繼任者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四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本會業務,由“本部部長”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第五條   本會每年開會二次;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為之。

    第六條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不克指定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之。

    第七條   本會委員的回避事項,依行政程序法的規定。

    第八條   本會開會時,可視需要,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機關代表及食藥署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第九條    本會委員及列席人員對會議資料、委員意見或會議結論應予保密,不得泄漏。

    前項會議結論,經依行政程序核定后,可由食藥署公開之。

    第十條   本會委員應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日期:2014-09-29
 
地區: 臺灣
標簽: 衛生 廣告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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