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6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31202745號令,制定“食品廣告標示咨議會設置辦法”,如下:
第一條 本辦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
第二條 食品廣告標示咨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的任務,為就下列食品廣告標示相關事項的咨詢或建議:
一、 食品廣告及標示法規增修訂。
二、 食品廣告及標示管理政策擬定。
三、 食品廣告及標示調查及研究計劃。
四、 食品廣告及標示重大違規案件處理。
五、 其它有關食品廣告及標示管理的事項。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由“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就食品安全、營養學、醫學、法律、人文社會領域等學者專家聘兼之。
前項委員,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部部長”就第一項委員中聘請一人為召集人,另一人為副召集人。
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可續聘之。委員因故無法完成任期者,可另聘委員兼之,其繼任者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四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本會業務,由“本部部長”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第五條 本會每年開會二次;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為之。
第六條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不克指定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之。
第七條 本會委員的回避事項,依行政程序法的規定。
第八條 本會開會時,可視需要,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機關代表及食藥署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第九條 本會委員及列席人員對會議資料、委員意見或會議結論應予保密,不得泄漏。
前項會議結論,經依行政程序核定后,可由食藥署公開之。
第十條 本會委員應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日期:2014-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