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2023年湖南婁底市本級實施總局市縣專項食用農產品必檢品種有關要求,2023年7月13日,本局對婁底市婁星區毛玉能水產店經銷的“泥鰍(淡水魚)”等食品進行了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經檢驗,上述產品“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現將不合格食品信息及核查處置情況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一)食品名稱:泥鰍
購進日期:2023-07-13
購進單位:/
購進單位地址:/
二、核查處置情況
(一)調查處理情況。2023年8月4日,本局在收到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安全智慧監管系統出具的《檢驗報告》(No:FHN20230732025)后,依法向婁底市婁星區毛玉能水產店送達了上述經抽樣檢驗不合格產品的《檢驗報告》《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復檢和異議須知》等文書,并對該店進行了現場檢查,制作了現場檢查筆錄,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其立即停止銷售經檢驗不合格的產品,并排查食品安全風險產生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二)產品控制情況。經查,上述經抽樣檢驗不合格的“泥鰍”系當事人于2023年7月13日購進,當日該產品抽樣基數5kg,抽樣了2kg,銷售了0.4kg,死亡處理了2.6kg,該產品貨值金額150元,當事人獲違法所得72元。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經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尚不構成犯罪,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處罰,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十一章《食品監督管理》第一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十、【裁量基準】1.減輕情形:裁量幅度:沒收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少于5萬元罰款”的規定,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72元;3.處罰款15000元。合計罰沒款15072元。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婁底市婁星區毛玉能水產店在收到經檢驗不合格產品的《檢驗報告》后,積極查找了問題原因并做出如下整改:1.加強法律法規學習,提高法律意識。2.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保障體系,落實主體責任,保證食品安全。
婁底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日
日期:2023-11-08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一)食品名稱:泥鰍
購進日期:2023-07-13
購進單位:/
購進單位地址:/
二、核查處置情況
(一)調查處理情況。2023年8月4日,本局在收到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安全智慧監管系統出具的《檢驗報告》(No:FHN20230732025)后,依法向婁底市婁星區毛玉能水產店送達了上述經抽樣檢驗不合格產品的《檢驗報告》《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復檢和異議須知》等文書,并對該店進行了現場檢查,制作了現場檢查筆錄,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其立即停止銷售經檢驗不合格的產品,并排查食品安全風險產生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二)產品控制情況。經查,上述經抽樣檢驗不合格的“泥鰍”系當事人于2023年7月13日購進,當日該產品抽樣基數5kg,抽樣了2kg,銷售了0.4kg,死亡處理了2.6kg,該產品貨值金額150元,當事人獲違法所得72元。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經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尚不構成犯罪,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處罰,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十一章《食品監督管理》第一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十、【裁量基準】1.減輕情形:裁量幅度:沒收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少于5萬元罰款”的規定,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72元;3.處罰款15000元。合計罰沒款15072元。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婁底市婁星區毛玉能水產店在收到經檢驗不合格產品的《檢驗報告》后,積極查找了問題原因并做出如下整改:1.加強法律法規學習,提高法律意識。2.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保障體系,落實主體責任,保證食品安全。
婁底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日
日期:2023-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