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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遼市市場監管局發布2023年度典型案例

   2023-11-27 通遼市場監管微信號645
核心提示: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以案釋法、教育警示的作用,通遼市市場監管局從2023年全系統查辦的違法案件中選出13件典型案例,向社會公布。……(世界食品網-www.cctv1204.com)
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以案釋法、教育警示的作用,通遼市市場監管局從2023年全系統查辦的違法案件中選出13件典型案例,向社會公布。食品領域案例如下:
 
  案例一


  科爾沁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錢家店鎮陽光幼兒園從業人員未取得有效健康證明從事接觸直接入口的食品工作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8日,科爾沁區市場監管局對錢家店鎮陽光幼兒園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3年3月08日,執法人員對錢家店鎮陽光幼兒園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在檢查的過程中發現該幼兒園從業人員林曉暉未取得有效健康證明從事接觸直接入口的食品工作。對當事人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及《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警告并要求當事人立即予以整改,從業人員未取得有效健康證明以前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的食品工作。
 
  2023年3月15日,執法人員對該幼兒園進行整改回訪檢查時,發現該幼兒園從業人員林曉暉依舊未取得有效健康證明從事接觸直接入口的食品工作。經查,該幼兒園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構成了從業人員未取得有效健康證明從事接觸直接入口的食品工作的違法行為。科爾沁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六)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幼兒園是集體用餐單位,從業人員未取得有效健康證明從事接觸直接入口的食品工作的行為,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問題,所以該案件具有典型意義。
 
  案例二


  通遼市市場監管局開發區分局查處康普食品廠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純葵花籽油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4日,通遼市市場監管局開發區分局對經濟技術開發區康普食品廠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純葵花籽油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1.沒收違法所得0.34666萬元;2.罰款人民幣50000元。
 
  2022年9月26日,開發區分局在國家市場總局核查處置平臺上收到編號為NO:221909881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檢驗報告。報告顯示,當事人于2022年8月9日生產的純葵花籽油(1.8升/桶),經內蒙古自治區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檢驗后,檢驗結果為該批純葵花籽油的過氧化值項目不符合GB/T10464-217《葵花籽油》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022年9月28日,當事人提出了復檢申請,經國貿食品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檢驗,于2023年1月30日出具編號為NO:CJ10YP23011604R1檢驗報告,顯示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復檢結論與初檢結論一致。
 
  經查,當事人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純葵花籽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食用油超標對消費者和經營者來說,不僅有潛在的風險隱患,更有可能造成嚴重的食品安全事故,損害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市民“舌尖上的安全”,是每一個市場監管人的職責。通遼市市場監管局開發區分局通過對該案的查辦,有效制止了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進一步規范了生產主體生產經營行為,震懾了行業同類生產經營主體,起到了凈化食品行業生產行為的作用,促進了食品生產環節的健康發展。


  案例四


  通遼市市場監管局開發區分局查處通遼市賣油翁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純葵花籽油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5日,通遼市市場監管局開發區分局對通遼市賣油翁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純葵花籽油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1.沒收不合格葵花籽油(1.8L/桶)52桶,葵花籽油(5L/桶)22桶;2.沒收違法所得0.213846萬元;3.罰款人民幣50000元。
 
  2023年4月6日,開發區分局在國家市場總局核查處置平臺上收到編號為№:231902432、№:231902434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檢驗報告。報告顯示當事人2022年10月8日生產的葵花籽油(1.8L/桶)、2022年9月12日生產的葵花籽油(5L/桶),經內蒙古自治區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檢驗后,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溶劑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植物油》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純葵花籽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食用油超標對消費者和經營者來說,不僅有潛在的風險隱患,更有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損害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市民“舌尖上的安全”,是每一個市場監管人的職責。通遼市市場監管局開發區分局通過對該案的查辦,有效制止了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進一步規范了生產主體的違法行為,震懾了行業同類生產經營主體。


  案例五


  奈曼旗市場監督局查處大鎮譚記海鮮炭燒坊銷售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9日,奈曼旗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稱大鎮譚記海鮮炭燒坊結賬時賬單與菜單價格不一致。執法人員于2023年3月13日對該店進行了現場檢查,共發現了三種違法行為。
 
  一、執法人員對該店的菜單進行檢查,菜單上顯示有“炭烤蒜蓉扇貝12元/個、小扇貝6元/個”,投訴人提供的結賬單上顯示“炭烤蒜蓉扇貝特大4個,64元”,炭烤蒜蓉扇貝特大的銷售價格為16元/個。執法人員現場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其立即停止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行為,該店立即進行了改正并制作了新菜單。
 
  根據調查,該店于2023年1月開始銷售大的炭烤蒜蓉扇貝,直至執法人員現場檢查,共銷售了15個,貨值金額240元。
 
  二、該店在店內銷售植物性冷食類食品,執法人員現場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其立即停止在店內銷售植物性冷食類食品的行為。
 
  三、該店在店內銷售冷葷以及在美團店鋪內銷售涼菜,該店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為熱食類食品制作,無冷食類食品制作。根據調查,該店線下共銷售三種冷葷食品,分別為剁椒皮蛋、鴨腸拌榨菜、檸檬鳳爪,剁椒皮蛋銷售金額為570元、鴨腸拌榨菜銷售金額為500元、檸檬鳳爪銷售金額為780元,銷售總額為1850元,違法所得1850元。該店在美團店鋪內共銷售14種涼菜,于2023年2月16日開始在美團平臺上銷售涼菜,執法人員現場檢查后該店對上述菜品進行了下架,截至執法人員現場檢查,共銷售了1份毛豆、2份韓式拌板筋以及1份拍黃瓜,銷售金額分別為8元、36元以及12元,銷售總額為56元,違法所得56元,違法所得總計為1906元。
 
  2023年6月26日,奈曼旗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大鎮譚記海鮮炭燒坊(經營者付志紅)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906元;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八


  奈曼旗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大鎮李氏臥龍餐飲快車入網超過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30日,奈曼旗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人舉報,大鎮李氏臥龍餐飲快車在美團外賣平臺公示的食品經經營項目中沒有冷食類食品制售,但其通過美團外賣制售涼拌油豆皮等冷食類食品,請求我局依法處理。
 
  執法人員立即對該店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其《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為:熱食類食品制售。無涼菜經營項目,但在該店選餐區及手機美團平臺里經營涼菜,有涉嫌入網超過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的行為。
 
  經對經營者李起會詢問,李起會稱其從2022年5月份開始在店內及美團外賣上經營涼菜,誤以為辦理了《食品經營許可證》就能夠經營涼菜,不知道涼菜還需要單獨許可,所以在辦理了《食品經營許可證》以后就沒有再單獨對涼菜項目進行申請。當事人無法提供銷售記錄,其店內電腦及美團后臺都無法調取2022年5-7月份銷售記錄,執法人員調取了該店美團外賣上近30天銷售金額。該店店內及美團外賣上共經營有9種涼菜,8月份涼菜總銷售金額是1359元。經對當事人李起會詢問,該店2022年5-7月份銷售金額為1000元,總銷售金額為2359元,違法所得2359元。執法人員現場檢查后,該店立即對店內及美團外賣平臺所售涼菜進行了下架處理。
 
  2022年8月31日,執法人員對大鎮李氏臥龍餐飲快車涉嫌入網超過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的違法行為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
 
  奈曼旗大鎮李氏臥龍餐飲快車涉嫌入網超過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當事人在發現違法行為時主動下架超范圍經營的食品,尚未發現造成危害后果,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貨值金額2359元,違法所得2359元。
 
  當事人涉嫌入網超過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的行為違反了《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入網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許可的類別范圍銷售食品,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法律、法規規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除外。”的規定。
 
  依據《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或者入網食品生產者超過許可的類別范圍銷售食品、入網食品經營者超過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罰。”進行處罰?!吨腥A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奈曼旗市場監管局經集體討論研究決定,對當事人入網超過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的行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2359元;對當事人入網超過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的行為罰款5000.00元。


  案例九


  開魯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街基鎮四合村岳龍商店銷售過期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26日,開魯縣市場監管局對街基鎮四合村岳龍商店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1.沒收過期“新鮮豆皮”13袋;“紫薯花生”7盒;2.罰款(人民幣):3000元。
 
  2023年7月26日,開魯縣市場監管局對街基鎮四合村岳龍商店進行日常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存在銷售過期食品問題。經查,當事人銷售過期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構成了銷售過期食品違法行為。開魯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過期食品案件為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健康敲響了警鐘,食品安全問題不容忽視,只有加強質量管理和食品的安全監管,才能保證消費者的健康和合法權益,保障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案例十


  科左后旗市場監管局查處甘旗卡客都超市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長豆角)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4日,科左后旗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經營主體)科爾沁左翼后旗甘旗卡客都超市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 5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2年10月 25 日,該局接收到通遼市市場檢驗檢測中心出具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檢驗報告》,編號為:№:SPC20221498,該店經營的“長豆角”經抽樣檢驗,甲氨基阿維菌素苯甲酸鹽項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 5000元)
 
  典型意義:
 
  農藥殘留問題是這些年監管的重中之重,但是因為蔬菜來源的多樣,菜農對使用農藥的安全間隔期不了解,違規和濫用農藥。非法添加問題主要是指(農業部公告 第235號)《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中對動物性食品中獸藥的要求多為不得檢出,但是目前針對牛羊肉及水產品中獸藥的濫用現象依然存在。重金屬污染問題主要存在于水產品蝦蟹及軟體動物中,在養殖過程中養殖環節的不規范或者養殖用水的不衛生導致重金屬的富集所致。另外還有食品添加劑的超限量使用、微生物污染、獸藥殘留、理化指標問題,問題的發現就是監管部門下一步工作的關鍵,需要更加嚴格有效的把控。
 
  案例十一


  科爾沁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紅星鎮潘家窯村雙贏商店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4日,科爾沁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紅星鎮潘家窯村雙贏商店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1.沒收超過有效期的姜粉5袋、麻椒4袋、小麥粉(家用小麥粉)2袋;2.處5000元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3年7月7日,科爾沁區市場監管局對紅星鎮潘家窯村雙贏商店經營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存在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問題。經查,當事人的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構成了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的違法行為??茽柷邊^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當事人屬于農牧區城鄉結合部,對該當事人的行政處罰同時震懾了一批同類型單位,讓執法實實在在落到農村基層。
 
  案例十二


  開魯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開魯鎮開源超市經營不合格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26日,開魯縣市場監管局對開魯縣開魯鎮開源生活超市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80元;3.罰款20000元。
 
  2023年4月23日,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開魯縣開魯鎮開源超市的蕎麥粉、綿白糖進行抽檢,發現當事人涉嫌存在經營不合格食品問題。經查,當事人經營不合格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和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經營不合格食品違法行為。開魯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以及《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進行了處罰。
 
  案例十三


  開魯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開魯鎮民泰批零超市銷售不合格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23日,開魯縣市場監管局對開魯鎮民泰批零超市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18元;3.罰款2982元。
 
  2023年7月4日,執法人員對開魯鎮民泰批零超市的生姜等食品進行抽檢,發現當事人涉嫌存在銷售不合格食品問題。經查,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食品,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和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構成了經營不合格食品違法行為。開魯縣市場監管局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以及《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和第(七)項進行了處罰。
 
  典型意義:
 
  從事食品銷售的企業應該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標準,監管部門也需要不斷加強對食品市場的監管力度,加大對食品經營環節的抽樣檢測頻率,確保食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供  稿| 執法稽查局



日期:2023-11-27
 
地區: 內蒙古 通遼市
標簽: 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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