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賓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了2023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第四批),一起來看看以下這些案例。
01
宜賓市長寧縣市場監管局查處
周某某等人銷售死因不明的生豬胴體案
2023年6月27日,宜賓市長寧縣市場監管局收到長寧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書》及兩份《四川省長寧縣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因周某某等人銷售死因不明的生豬胴體的行為,被長寧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建議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履職,對豬肉銷售者加強日常監管。該局于2023年7月7日對上述5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2019年2月左右起,胡某某與周某某共同經營該涉案屠宰場,為牟取非法利益,周某某、胡某某多次組織員工在屠宰場內對死因不明的生豬進行屠宰加工,并安排張某某(另案起訴)對該屠宰場的生豬進行管理,聯系人員購買生豬胴體。期間,周某某、胡某某多次將死因不明的生豬胴體銷售給郭某、劉某某、余某某等人,上述人員又將購得的生豬胴體在長寧縣長寧鎮、梅硐鎮、銅鑼鎮等地進行銷售。
周某某等5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2023年9月18日、9月21日,該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第二款之規定,分別給予周某某等4名當事人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行政處罰(余某某因尚在服刑暫未對其作出行政處罰)。同時,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項、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將上述4名當事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并向社會公示。
02
宜賓市南溪區市場監管局查處
某飯店經營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火鍋油案
2023年1月18日,宜賓市南溪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開展現場檢查,發現廚房灶臺旁邊有兩桶黃色牛油,經現場詢問,當事人交代查獲的兩桶黃色牛油是其熬制的火鍋回油。現場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黃色牛油81.95千克(含鋁合金桶重量5千克)予以扣押。當日,該局以當事人涉嫌經營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火鍋油為由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1月份開始經營牛雜火鍋,經營至2022年下半年,經營者為了火鍋口味更好,開始用顧客食用后剩下的牛雜火鍋油熬制回油,并將熬制的回油加進火鍋底油,供顧客食用。截止到案發,當事人以70元/斤價格銷售牛雜火鍋12單,獲得銷售收入4162元,違法所得4162元。
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月3日,該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6月14日,南溪區法院對此案進行公開審理,判處當事人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對扣押在案的“回油”、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4000元予以沒收;繼續向其追繳違法所得162元,并責令其繼續支付公益訴訟賠償金人民幣21620元及在市級以上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03
宜賓市南溪區市場監管局查處
某公司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百信雞味湯料生產食品案
2023年4月26日,宜賓市南溪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食堂開展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購進的兩批雞精(百信雞味湯料)均已超過保質期。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百信雞味湯料予以扣押,該局于2023年4月28日予以立案調查。
2023年4月2日,當事人從某門市處以6.14元/袋的價格購進雞精(百信雞味湯料)22袋,2023年4月14日從同供貨商處以相同價格購進雞精(百信雞味湯料)22袋。2023年4月26日,該局對該公司開展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購進的兩批雞精(百信雞味湯料)均已超過保質期,并依法對上述百信雞味湯料予以扣押,本案貨值金額為270.16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超過保質期的百信雞味湯料36袋(其中1袋已開封使用過),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04
宜賓市翠屏區市場監管局查處
范某秋經營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案
2023年8月11日,宜賓市翠屏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某餐飲店店員實名舉報范某秋在店內熬制地溝油,并使用地溝油制作食品供顧客食用。2023年8月17日晚,該局會同區公安分局民警,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突擊檢查。
經查,當事人自2022年營業開始,將顧客消費后的餐飲廢棄物,在廚房經固液分離后,對液體進行熬制去除水分,回收廢棄油脂,并將回收的油脂添加到新制作的菜品中再次流向餐桌供消費者食用,涉案貨值金額11萬元。
2023年8月17日該局將案件移送宜賓市公安局翠屏區分局偵查處理。2023年8月18日,宜賓市公安局翠屏區分局決定對范某秋等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立案偵查,目前該案已移送檢察院起訴。
05
宜賓市翠屏區市場監管局查處
張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延時極品”案
2023年2月2日,接宜賓市翠屏區人民檢察院《檢察意見書》,稱宜賓市公安局翠屏區分局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張某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經審查決定不予刑事起訴,建議我局給予行政處罰。翠屏區局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位于翠屏區民生街的經營場所面積共10平方米,未注冊登記并備案。當事人共購進了20瓶“延時極品”(一瓶一粒),購進后擺放于經營場所進行銷售,經檢測“延時極品”西地那非實測值為35.2g/kg,本案貨值金額200元,違法所得6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構成經營有毒、有害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2023年3月15日,該局對張某作出以下處罰:(一)沒收有毒、有害食品14瓶;(二)沒收違法所得60元;(三)罰款3萬元。
06
宜賓市珙縣市場監管局查處
張某某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案
2023年3月20日,宜賓市珙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舉報反映該局轄區內某幼兒園開辦有食堂,并且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就從事食品經營。3月24日,該局對舉報線索進行了核查,核查發現線索屬實。
經查明,當事人張某于2023年2月開辦幼兒園,為給園內幼兒提供午餐,該園開設有食堂提供有餐飲服務。2023年2月起至2023年3月24日止,當事人共向123名幼兒提供過餐飲服務,收費標準為每人180元/月,違法收取餐費共計3090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2023年9月25日,該局對當事人作出:一、沒收違法所得30900元;二、罰款:30900元的行政處罰。
08
宜賓市屏山縣市場監管局查處
屏山縣某公司發布虛假違法廣告案
2022 年 7 月 11 日,宜賓市屏山縣市場監管局收到群眾關于“屏山縣某公司在網站發布違法廣告”的舉報,執法人員立即對屏山縣某公司網站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網站上發布其銷售產品的廣告,在其廣告詞中使用“具有降火,養陰,不傷陽”“全球唯一”“獨一無二”等用語。
經查,當事人是宜賓某食品集團有限公司的子公司,為宜賓某食品集團有限公司宣傳各項業務。當事人為宣傳宜賓某食品集團有限公司銷售的產品“白云山涼茶”和“白云山涼茶冰棍”,在其網站頁面上制作并刊登網絡廣告,廣告中使用了“全球唯一”“獨一無二”等廣告語。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2023年3月30日,該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09
宜賓市高縣市場監管局查處
高縣慶符鎮某魚府對經營的魚的來源作虛假宣傳案
2022年11月7日,宜賓市高縣市場監管局接到線索反映高縣慶符鎮某魚府工作人員向顧客介紹稱店其內有河魚經營。
經查,當事人主要銷售青波、黃辣丁、花鰱、甲魚、鰱魚和鯉魚等魚類產品并提供加工服務,其部分菜單中鯉魚、鰱魚等魚類產品的銷售價格高于同類產品的市場價格;未發現店內有河魚及相關產品經營。當事人以高于同類產品市場價的價格從羅某某處購進經過活水放養瘦身的鯉魚、鰱魚和甲魚等,在經營過程中,向顧客宣稱是河魚。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四川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2023年1月12日,該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10
宜賓市翠屏區市場監管局查處
宜賓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對其商品的用戶評價
作虛假的商業宣傳案
2023年8月8日,宜賓市翠屏區市場監管局收到消費者關于當事人在銷售食品時給消費者隨貨郵寄“好評返現”宣傳卡的投訴。
經查,當事人為更好銷售其食品辣椒醬、花椒油,獲得更多消費者的好評,提高好評率,委托廣告公司印制了15000張“只要您五星好評曬圖+曬文字 3元 還有機會免單 備注:未按以上要求只獎勵1元 參加活動商品只獎勵1元 ”內容的好評返現卡片,從2023年2月15日開始,在拼多多網絡平臺店鋪銷售食品時,放入食品包裹發送給消費者,當事人共發放好評返現卡14000張,向消費者好評返現299筆。
當事人的行為,屬于《四川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違反了《四川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對其商品的用戶評價作虛假的商業宣傳的行為。依據《四川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2023年11月17日,該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萬元。
11
宜賓市筠連縣市場監管局查處
筠連縣某飯店(翁某)收購、加工、銷售
在長江重要支流規定區域水域禁捕期間
從事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所得的漁獲物案
2023年7月12日,宜賓市筠連縣畜牧水產業發展服務中心聯合我局開展“長江禁捕,打非斷鏈”專項執法行動。在筠連縣某飯店的廚房的冰箱的保鮮室發現有油炸河魚(俗稱“白魚子”)40條,共計0.13千克。
經查,當事人翁某于2023年6月30日以20元/斤的價格從嚴某處購進了河魚(冰凍的狀態)3斤。之后在經營活動中,翁某將河魚油炸之后以46元/份的價格進行銷售。截至案發共銷售上述河魚6份,違法所得276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2023年9月28日,該局依法對當事人收購、加工、銷售在長江重要支流規定區域水域禁捕期間從事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所得的漁獲物的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76元,并處以貨值金額十倍罰款2760元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3-12-15
01
宜賓市長寧縣市場監管局查處
周某某等人銷售死因不明的生豬胴體案
2023年6月27日,宜賓市長寧縣市場監管局收到長寧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書》及兩份《四川省長寧縣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因周某某等人銷售死因不明的生豬胴體的行為,被長寧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建議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履職,對豬肉銷售者加強日常監管。該局于2023年7月7日對上述5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2019年2月左右起,胡某某與周某某共同經營該涉案屠宰場,為牟取非法利益,周某某、胡某某多次組織員工在屠宰場內對死因不明的生豬進行屠宰加工,并安排張某某(另案起訴)對該屠宰場的生豬進行管理,聯系人員購買生豬胴體。期間,周某某、胡某某多次將死因不明的生豬胴體銷售給郭某、劉某某、余某某等人,上述人員又將購得的生豬胴體在長寧縣長寧鎮、梅硐鎮、銅鑼鎮等地進行銷售。
周某某等5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2023年9月18日、9月21日,該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第二款之規定,分別給予周某某等4名當事人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行政處罰(余某某因尚在服刑暫未對其作出行政處罰)。同時,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項、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將上述4名當事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并向社會公示。
02
宜賓市南溪區市場監管局查處
某飯店經營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火鍋油案
2023年1月18日,宜賓市南溪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開展現場檢查,發現廚房灶臺旁邊有兩桶黃色牛油,經現場詢問,當事人交代查獲的兩桶黃色牛油是其熬制的火鍋回油。現場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黃色牛油81.95千克(含鋁合金桶重量5千克)予以扣押。當日,該局以當事人涉嫌經營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火鍋油為由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1月份開始經營牛雜火鍋,經營至2022年下半年,經營者為了火鍋口味更好,開始用顧客食用后剩下的牛雜火鍋油熬制回油,并將熬制的回油加進火鍋底油,供顧客食用。截止到案發,當事人以70元/斤價格銷售牛雜火鍋12單,獲得銷售收入4162元,違法所得4162元。
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月3日,該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6月14日,南溪區法院對此案進行公開審理,判處當事人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對扣押在案的“回油”、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4000元予以沒收;繼續向其追繳違法所得162元,并責令其繼續支付公益訴訟賠償金人民幣21620元及在市級以上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03
宜賓市南溪區市場監管局查處
某公司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百信雞味湯料生產食品案
2023年4月26日,宜賓市南溪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食堂開展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購進的兩批雞精(百信雞味湯料)均已超過保質期。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百信雞味湯料予以扣押,該局于2023年4月28日予以立案調查。
2023年4月2日,當事人從某門市處以6.14元/袋的價格購進雞精(百信雞味湯料)22袋,2023年4月14日從同供貨商處以相同價格購進雞精(百信雞味湯料)22袋。2023年4月26日,該局對該公司開展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購進的兩批雞精(百信雞味湯料)均已超過保質期,并依法對上述百信雞味湯料予以扣押,本案貨值金額為270.16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超過保質期的百信雞味湯料36袋(其中1袋已開封使用過),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04
宜賓市翠屏區市場監管局查處
范某秋經營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案
2023年8月11日,宜賓市翠屏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某餐飲店店員實名舉報范某秋在店內熬制地溝油,并使用地溝油制作食品供顧客食用。2023年8月17日晚,該局會同區公安分局民警,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突擊檢查。
經查,當事人自2022年營業開始,將顧客消費后的餐飲廢棄物,在廚房經固液分離后,對液體進行熬制去除水分,回收廢棄油脂,并將回收的油脂添加到新制作的菜品中再次流向餐桌供消費者食用,涉案貨值金額11萬元。
2023年8月17日該局將案件移送宜賓市公安局翠屏區分局偵查處理。2023年8月18日,宜賓市公安局翠屏區分局決定對范某秋等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立案偵查,目前該案已移送檢察院起訴。
05
宜賓市翠屏區市場監管局查處
張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延時極品”案
2023年2月2日,接宜賓市翠屏區人民檢察院《檢察意見書》,稱宜賓市公安局翠屏區分局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張某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經審查決定不予刑事起訴,建議我局給予行政處罰。翠屏區局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位于翠屏區民生街的經營場所面積共10平方米,未注冊登記并備案。當事人共購進了20瓶“延時極品”(一瓶一粒),購進后擺放于經營場所進行銷售,經檢測“延時極品”西地那非實測值為35.2g/kg,本案貨值金額200元,違法所得6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構成經營有毒、有害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2023年3月15日,該局對張某作出以下處罰:(一)沒收有毒、有害食品14瓶;(二)沒收違法所得60元;(三)罰款3萬元。
06
宜賓市珙縣市場監管局查處
張某某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案
2023年3月20日,宜賓市珙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舉報反映該局轄區內某幼兒園開辦有食堂,并且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就從事食品經營。3月24日,該局對舉報線索進行了核查,核查發現線索屬實。
經查明,當事人張某于2023年2月開辦幼兒園,為給園內幼兒提供午餐,該園開設有食堂提供有餐飲服務。2023年2月起至2023年3月24日止,當事人共向123名幼兒提供過餐飲服務,收費標準為每人180元/月,違法收取餐費共計3090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2023年9月25日,該局對當事人作出:一、沒收違法所得30900元;二、罰款:30900元的行政處罰。
08
宜賓市屏山縣市場監管局查處
屏山縣某公司發布虛假違法廣告案
2022 年 7 月 11 日,宜賓市屏山縣市場監管局收到群眾關于“屏山縣某公司在網站發布違法廣告”的舉報,執法人員立即對屏山縣某公司網站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網站上發布其銷售產品的廣告,在其廣告詞中使用“具有降火,養陰,不傷陽”“全球唯一”“獨一無二”等用語。
經查,當事人是宜賓某食品集團有限公司的子公司,為宜賓某食品集團有限公司宣傳各項業務。當事人為宣傳宜賓某食品集團有限公司銷售的產品“白云山涼茶”和“白云山涼茶冰棍”,在其網站頁面上制作并刊登網絡廣告,廣告中使用了“全球唯一”“獨一無二”等廣告語。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2023年3月30日,該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09
宜賓市高縣市場監管局查處
高縣慶符鎮某魚府對經營的魚的來源作虛假宣傳案
2022年11月7日,宜賓市高縣市場監管局接到線索反映高縣慶符鎮某魚府工作人員向顧客介紹稱店其內有河魚經營。
經查,當事人主要銷售青波、黃辣丁、花鰱、甲魚、鰱魚和鯉魚等魚類產品并提供加工服務,其部分菜單中鯉魚、鰱魚等魚類產品的銷售價格高于同類產品的市場價格;未發現店內有河魚及相關產品經營。當事人以高于同類產品市場價的價格從羅某某處購進經過活水放養瘦身的鯉魚、鰱魚和甲魚等,在經營過程中,向顧客宣稱是河魚。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四川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2023年1月12日,該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10
宜賓市翠屏區市場監管局查處
宜賓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對其商品的用戶評價
作虛假的商業宣傳案
2023年8月8日,宜賓市翠屏區市場監管局收到消費者關于當事人在銷售食品時給消費者隨貨郵寄“好評返現”宣傳卡的投訴。
經查,當事人為更好銷售其食品辣椒醬、花椒油,獲得更多消費者的好評,提高好評率,委托廣告公司印制了15000張“只要您五星好評曬圖+曬文字 3元 還有機會免單 備注:未按以上要求只獎勵1元 參加活動商品只獎勵1元 ”內容的好評返現卡片,從2023年2月15日開始,在拼多多網絡平臺店鋪銷售食品時,放入食品包裹發送給消費者,當事人共發放好評返現卡14000張,向消費者好評返現299筆。
當事人的行為,屬于《四川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違反了《四川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對其商品的用戶評價作虛假的商業宣傳的行為。依據《四川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2023年11月17日,該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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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賓市筠連縣市場監管局查處
筠連縣某飯店(翁某)收購、加工、銷售
在長江重要支流規定區域水域禁捕期間
從事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所得的漁獲物案
2023年7月12日,宜賓市筠連縣畜牧水產業發展服務中心聯合我局開展“長江禁捕,打非斷鏈”專項執法行動。在筠連縣某飯店的廚房的冰箱的保鮮室發現有油炸河魚(俗稱“白魚子”)40條,共計0.13千克。
經查,當事人翁某于2023年6月30日以20元/斤的價格從嚴某處購進了河魚(冰凍的狀態)3斤。之后在經營活動中,翁某將河魚油炸之后以46元/份的價格進行銷售。截至案發共銷售上述河魚6份,違法所得276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2023年9月28日,該局依法對當事人收購、加工、銷售在長江重要支流規定區域水域禁捕期間從事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所得的漁獲物的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76元,并處以貨值金額十倍罰款2760元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3-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