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廠生產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宜賓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公布
“鐵拳”行動開展以來的
第五批典型案例
PART.01
宜賓市翠屏區市場監管局查處
翠屏區某醬菜批發部涉嫌
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糖蒜”案
2023年9月至12月,宜賓市翠屏區市場監管局陸續從“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收到9份“糖蒜(醬腌菜)”《檢驗報告》,檢驗結論均為甜蜜素(以環乙基氨基磺酸計),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涉案“糖蒜(醬腌菜)”均系從宜賓市翠屏區某醬菜批發部購進。翠屏區局于2023年10月25日立案調查。
經調查,當事人通過微信從“王大蒜”處購進了4280件“糖蒜(醬腌菜)”,購進價格為50元/件,購進后擺放于宜賓市江北農產品批發市場進行批發,銷售價格為55元/件,購進過程中,當事人未查驗“糖蒜(醬腌菜)”合格證明文件和供貨者主體資質材料。
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鑒于檢測不合格“糖蒜(醬腌菜)”銷售金額已達235400元,已涉嫌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六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翠屏區局于2023年12月13日移送公安機關辦理,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PART.02
宜賓市翠屏區市場監管局查處
某酒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
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13日,宜賓市翠屏區市場監管局對某酒店海鮮自助餐廳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
經查,當事人從事酒店服務、餐飲服務、會議服務經營活動。自2023年3月1日起,當事人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未由服務人員提示說明并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2023年3月29日,該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行政處罰。
PART.03
宜賓市翠屏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翠屏區某食品加工廠生產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2年11月30日,宜賓市翠屏區市場監管局收到《檢驗報告》,載明當事人于2022年11月6日生產的”芽菜“,其”糖精鈉“、”苯甲酸及其鈉鹽“項目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當事人提出復檢申請,復檢結果顯示該批次”糖精鈉“項目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苯甲酸及其鈉鹽項目為1.57g/kg(標準要求≤1.0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
經查,當事人生產的該批次芽菜共計950kg,銷售價格6元/kg,貨值金額計5700元,違法所得計570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構成生產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2023年2月16日,該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6.5萬元、沒收違法所得0.57萬元的行政處罰。
PART.04
宜賓市翠屏區市場監管局查處
某調味品經營部經營超限量使用
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3年9月21日,宜賓市翠屏區市場監管局收到監督抽檢《檢驗報告》,顯示當事人銷售的干筍片經抽樣檢驗,二氧化硫殘留量檢測結果為3.43g/kg,超過限量17.15倍,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該局執法人員立即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
經查,2023年8月25日,當事人共購進食用農產品(干筍片)2千克,已全部銷售。銷售價格為70元/千克,貨值金額計140元,違法所得140元。當事人采購“干筍片”未索證索票、未查驗。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干筍片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情形,構成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行為,因涉嫌犯罪,2023年11月17日,該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2023年11月30日,翠屏區公安分局對該經營部立案偵查。
PART.05
宜賓市敘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
四川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
防止食品浪費案
2023年4月18日,宜賓市敘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四川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進行反食品浪費監督檢查,發現該單位經營場所無反食品浪費標識、無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防止食品浪費的提示提醒、未對服務人員開展反食品浪費培訓。
經查,當事人在開展餐飲經營活動中,未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的規定,未在經營場所餐廳的墻上、餐桌上及醒目位置粘貼有反食品浪費的提示用語及宣傳標語等內容;無引導消費者按需點餐和適量用餐的提示提醒說明;未建立食品采購、儲存、加工等管理制度,也未對從業員工開展職業業務學習和進行反食品浪費方面的政策法規知識宣傳培訓。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該局對當事人作出警告行政處罰。
PART.06
宜賓市敘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
宜賓某商貿有限公司用回收食品
作為原料生產大米的食品案
2022年9月21日,宜賓市敘州區市場監管局接群眾舉報,宜賓某商貿有限公司在其倉儲和加工場所進行改包裝并將過期的大米及油以次充好售賣,執法人員立即對線索開展核查。現場檢查發現有各種品牌、不同批次、不同規格的大米119553.5kg,超過保質期大米6410kg,同時查見有風機、攪拌機、電子臺秤、打碼機、封包機各1個及大量的已拆封的大米包裝空口袋和未使用的包裝口袋,執法人員現場對涉案物品予以查封,并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調查。當事人涉嫌銷售超過保質期和霉變生蟲的食品,2022年10月13日,該局將當事人涉嫌犯罪線索移交宜賓市公安局敘州區分局調查處理。2023年1月6日宜賓市公安局敘州區分局作出撤銷案件決定并于2023年3月3日將涉案的不同批次、不同規格的7個品牌大米(共10246kg)移送該局。2023年3月3日該局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涉案物品進行扣押并于當日對當事人再次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辦理有《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未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2022年8月至9月期間當事人用回收的生蟲、超過保質期的大米經過風機過濾、拋光、定量改包、打碼后共銷售1375袋31995kg,同時查獲現場半成品及剩余的回收大米共426袋7225kg。涉案貨值金額共計157635元,違法所得128735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以下處罰:(一)沒收違法生產的大米及回收的超過保質期大米10246kg;(二)沒收違法所得128735元;(三)罰款29萬元。
PART.07
宜賓市敘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
李某涉嫌未取得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和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案
根據群眾舉報,2023年10月31日,宜賓市敘州區市場監管局聯合敘州區公安分局對當事人位于宜賓市敘州區趙場街道農場村鹽店組的經營場所開展檢查。現場檢查發現從事食品批發銷售,不能提供《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執法人員在當事人三樓經營場所發現通電的手持式打碼器1臺、真空包裝機1臺、塑封機2臺、用過的“香蕉水”2瓶等工具、設備,當事人倉庫主管李某現場指認上述工具均是用于更改回收后的過期食品生產日期并在現場演示了更改生產日期的操作方法、流程。執法人員在現場查獲已更改生產日期及已擦除原生產日期待打新日期的食品料酒、豆瓣等食品。
經查,當事人從2018年5月起在敘州區趙場街道農場村鹽店組租用當地民房從事食品批發經營活動,未辦理《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至2023年10月,經營額已達1000萬余元。自2021年5月起,當事人組織員工對回收的部分過期食品篡改生產日期后混入正常食品一起對外批發銷售,銷售區域涉及宜賓市內各區縣和云南省昭通市鹽津縣、水富市等地,篡改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已銷售貨值金額6萬余元,現場查扣未銷售食品貨值金額0.58萬余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之規定,該局于2023年10月31日立案調查。經初步調查,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該局將此案移交公安機關予以立案追訴當事人刑事責任。
PART.08
宜賓市南溪區市場監管局查處
南溪區某米花糖店生產經營
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米花糖等食品案
2023年1月13日,宜賓市南溪區市場監管局對南溪區某米花糖店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店貨架上的米花糖等商品封口處標注生產日期為2023年01月18日。
經查,2023年1月13日,當事人以15元/kg的成本制作米花糖等食品共36kg,在進行分裝打碼時將生產日期標注為2023年1月18日,以22元/kg的價格進行銷售。截止到案發,共計銷售米花糖、苕粑酥、一口酥等食品25.85kg。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的規定。2023年2月28日,該局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予以警告,沒收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并作出罰沒款780.95元的行政處罰。
PART.09
宜賓市南溪區市場監管局查處
南溪區某超市經營超過保質期的
食品美汁源葡萄氣泡飲葡萄汁汽水案
2023年5月25日,宜賓市南溪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線索,對轄區某超市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貨架上擺放有1瓶已過期的美汁源葡萄氣泡飲葡萄汁汽水。
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11月17日以3.75元/瓶的價格購進該批次汽水12瓶,生產日期為20220811,保質期為9個月,于2023年5月11日超過其保質期,仍擺放貨架進行銷售。截止到案發,根據當事人銷售流水記錄顯示,當事人在該批次汽水超過保質期后以5元/瓶的價格銷售4瓶。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2023年6月16日,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沒收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美汁源葡萄氣泡飲葡萄汁汽水1瓶,并對當事人作出罰沒款5005元的減輕行政處罰。
PART.10
宜賓市長寧縣市場監管局查處
長寧縣龍頭鎮某某飯店未主動對消費者
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14日,宜賓市長寧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開展反餐飲浪費專項執法檢查時,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內的醒目位置未發現張貼或擺放有任何反食品浪費標識,該局于當日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于2015年3月31日起一直在長寧縣龍頭鎮聚龍社區從事餐飲服務。當事人在經營過程中從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過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也未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2023年3月27日,該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行政處罰。
PART.11
宜賓市長寧縣市場監管局查處
楊某某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11月29日,宜賓市長寧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聯合長寧縣公安局民警在長寧縣長寧鎮開展執法檢查時,在碧玉溪農貿市場入口處楊某某的攤點上發現有標示“美國腎黃金”“黃金瑪卡”“德國黑金剛”“藏秘腎寶片”“蟲草偉哥”共5種涉案食品共計31瓶,其外包裝上分別標示有生產商、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等內容,當事人不能提供相關的合法證明材料和購進票據,該局執法人員對上述五種涉案食品依法予以現場扣押并進行抽樣送檢。2023年12月7日,該局收到宜賓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中心出具的5份《檢驗結果通知書》,檢驗結果顯示上述5種食品分別有含量在2.11g/kg至3.20g/kg不等的西地那非。
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11月從成都市一電器市場內以6元/瓶的價格分別購進上述5種食品各10瓶,并以10元/瓶的價格進行銷售。至案發,當事人共銷售了上述涉案食品19瓶,違法所得190元,涉案金額共計50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當事人為牟取不法利益,銷售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的行為已涉嫌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2023年12月11日,該局將本案移送至長寧縣公安局進行處理。
PART.12
宜賓市江安縣市場監管局查處
陳某某利用網絡直播經營
不符合食品安全規定的食品案
2023年10月7日,宜賓市江安縣市場監管局接舉報,稱江安縣某系列微信直播賬號,虛假宣傳銷售“野生鐵皮石斛”“野生天麻”“野生靈芝孢子粉”等多種產品。舉報人認為直播人員可能存在銷售假劣產品,希望該局調查處理。
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5月起,在未持有經營資質的情況下,通過聘請網絡主播,在微信和快手平臺開展網絡直播銷售活動,主要經營有“貝母”“烏天麻”“藏紅花”等初級農產品,并在銷售過程中自制產品標簽,虛假標注產品的產地、生產日期等信息,并通過直播對產品基本信息進行虛假宣傳。通過對當事人的銷售發貨系統進行查詢,其產品的銷售總貨值金額就高達326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十)(十二)項和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第六十八條和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因當事人經營的食品涉案金額較大,涉嫌構成了食品安全犯罪,2023年11月27日,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和《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移送江安縣公安局,并于2023年12月1日予以立案調查。
PART.13
宜賓市江安縣市場監管局查處
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未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
依法進行審查案
2023年1月4日,宜賓市江安縣市場監管局通過網上監測巡查發現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經營的江安某微信團購小程序存在涉嫌未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進行審查的行為。
經查,當事人通過微信團購小程序集結了5家餐飲服務提供者,通過微信團購小程序開設網絡訂餐收費經營。該局檢查發現當事人未對入駐其平臺的1家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相關經營資質審查登記,導致該餐飲企業在平臺中無證經營;另有2家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向當事人提供了有效經營資質,但當事人未依法予以公示。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九條和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2023年3月7日,該局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酌情予以警告、處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PART.14
宜賓市高縣市場監管局查處
羅某某銷售有毒有害食案
2023年11月27日,宜賓市高縣市場監管局從高縣人民法院了解到羅某某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刑罰,當事人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2023年11月28日,該局進行立案調查。2023年12月7日,案件調查終結。
經查,當事人為宜賓市局指定該局管轄的袁某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的下級經銷商。2022年1月4日,該局以當事人涉嫌銷售有害食品移送公安機關,2023年1月17日四川省高縣人民法院在刑事判決書((2023)川1525刑初4號)對當事人作出判決:一、被告人羅某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二、禁止被告人羅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食品生產銷售等有關的活動。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該局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當事人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PART.15
宜賓市珙縣市場監管局查處
楊某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11月8日,宜賓市珙縣市場監管局接到公安局移交線索,反映楊某在珙縣上羅鎮興文街經營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食品,隨即該局與派出所干警對楊某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發現楊某經營的產品標簽標識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并含有壯陽“增大延時”等暗示性文字,執法人員隨即對其經營的“藏秘腎寶片”進行了抽樣,并委托四川賽納斯分析檢測有限公司檢測。
經查明,楊某經營的產品(“增大延時”1瓶、“德國黑金剛”1瓶、“蟲草偉哥”1瓶、“藏秘腎寶片”5瓶)包裝標識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所有產品均無購進票據、檢驗報告及購銷臺賬。2023年11月29日,四川賽納斯分析檢測有限公司出具了“藏秘腎寶片”的檢驗報告,報告顯示楊某經營的“藏秘腎寶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第四條的規定,2023年12月7日,該局以楊某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將其移送至珙縣公安局,珙縣公安局于12月8日對其進行立案調查。
PART.16
宜賓市筠連縣市場監管局查處
陳某某經營有毒有害食品和
未經許可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案
2023年10月23日,筠連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聯合公安機關民警對陳某某經營的攤位進行現場檢查。執法人員發現該攤位正在銷售的產品中,有“德國黑金剛”“雙效偉哥”“金槍不倒”,三種產品均標示食品批準文號。另有無標識的散裝“中藥丸”2小瓶和1小袋。該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產品進行了抽樣檢測,并依法扣押。檢測結果顯示三種標示食品批準文號的產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無標示的散裝“中藥丸”檢出醋酸潑尼松、氨基比林、對乙酰氨基酚等化學藥成分。
經查,前三種食品當事人以6元/盒購進,以10元/盒銷售。無標示的“中藥丸”是陳某某從成都國際商貿城購買了獨活、羌活等中藥原材料,從藥房購買西藥打粉后制成中藥丸進行銷售,銷售價格為0.8元/粒。陳某某銷售含有西地那非的“德國黑金剛”“雙效偉哥”“金槍不倒”等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涉嫌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陳某某將獨活、羌活等中藥原材料打粉與西藥混合調配后,制作成藥丸進行銷售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涉嫌構成妨害藥品管理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2023年12月1日,該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2023年12月4日,公安機關對該案立案偵查。
PART.17
宜賓市筠連縣市場監管局查處
筠連縣某燒烤店(張某飛)在生產、
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案
2022年6月27日,宜賓市筠連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筠連縣筠州北路對筠連縣某燒烤店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店燒烤調料臺上擺放有香料醬汁一桶,另在該店的冷藏柜頂部發現有一小袋罌粟殼以及一袋香料粉末,該局執法人員現場依法對店鋪內的香料醬汁和香料粉末進行了抽樣送檢,并對罌粟殼依法進行了扣押。2022年8月4日,該局收到宜賓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報告顯示在送檢的香料醬汁中檢出可待因,含量為88.2μg/kg。
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6月26日晚,在店鋪內將在他人處購買的罌粟殼與孜然等香料加水一起熬制,再將熬制后的汁水加入燒烤用的麻辣醬中做成醬汁,在烤燒烤時將醬汁刷在食品上烤制后供客人食用。6月26日晚開始使用至6月27日下午案發,共有一桌客人堂食了使用涉案燒烤醬制作的燒烤,涉案金額30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同時涉嫌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該局通過集體討論后,依法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偵辦。
2023年3月15日,筠連縣人民法院依法對當事人作出如下判決:一、被告人張某飛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八千元。二、禁止被告人張某飛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生產、銷售食品方面的活動。三、扣押在案未隨案移送的罌粟殼一袋予以沒收,由保管機構依法處理。判決生效后,四川省筠連縣人民法院將判決情況通報該局。該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張某飛作出“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行政處罰。并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將張某飛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并將該行政處罰決定向社會公開。
PART.18
宜賓市屏山縣市場監管局查處
屏山縣某音樂會所未核實身份向未成年人
銷售啤酒案
2023年4月10日,屏山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接到“屏山縣某音樂會所于2023年3月25日未核實身份向未成年人銷售啤酒”的投訴舉報。該局執法人員立即對該音樂會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的營業場所內未見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的警告標識,并確認當事人向未成年人唐某某等人員銷售了啤酒。
經查,2023年3月25日晚上約8點,唐某某等幾名同學到屏山縣某音樂會所進行娛樂消費,并消費了12瓶“重慶88啤酒”(酒精含量2.5度,規格320毫升/瓶),該“重慶88啤酒”銷售價格96元/件(12瓶),違法所得共計34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2023年5月9日,該局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34元、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PART.19
宜賓市屏山縣市場監管局查處
某餐飲店未按規定主動對消費者
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7日,宜賓市屏山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未在其經營場所內的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餐飲浪費標識、也未主動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也未做防止食品浪費的提示提醒。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行政處罰。
PART.20
宜賓市屏山縣市場監管局查處
屏山縣某商貿食品經營部違規開展
特殊食品宣傳推介活動案
2023年9月13日,宜賓市屏山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屏山縣某商貿食品經營部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在經營場所之外單獨設置的會議室內正在以健康講座的方式舉辦線下食品宣傳推介活動,且未按規定提前三個工作日告知該局,也未對宣傳推介活動全程錄像保存備查。
經查,當事人從2023年7月1日開始在租用的經營場所之外的門面開展健康講座,每天開展7場,并在過程中向來聽講座的群眾宣傳推廣安徽康美新藥健康產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康美新藥”牌綠唇貽貝粉(普通食品)和河南佰匯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盛力源”牌魚油軟膠囊(保健食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照《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條的規定,2023年11月21日,該局對當事人作出警告并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PART.21
宜賓市興文縣市場監管局查處
某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
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0日興文縣市場監管局到某餐飲店開展日常檢查。發現當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
經查,當事人在經營過程中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制止餐飲浪費提示提醒,未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行政處罰。
PART.22
宜賓市興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
某火鍋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
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0日,宜賓市興文縣市場監管局到某餐飲店開展日常檢查。發現當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
經查,當事人在經營過程中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制止餐飲浪費提示提醒,未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行政處罰。
PART.23
宜賓市興文縣市場監管局查處
某藥店銷售超過保質期的保健食品案
2023年3月22日,宜賓市興文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興文縣某藥店開展了日常檢查。檢查中發現:(一)該店保健食品銷售專區有“三金牌西瓜霜喉口寶含片”的保健食品在銷售,數量為1盒。該產品生產日期為2020年12月15日,保質期至2022年12月14日,已超過有效保質期;(二)在收銀臺銷售區域(非保健食品銷售區)有“善元堂優力蓋?鈣維生素D咀嚼片”和其他藥品混放銷售;(三)該店營業場所內未發現任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員信息,該店銷售經理楊某及店長趙某現場也無法提供相關信息。
經查,保健食品區銷售的過期“三金牌西瓜霜喉口寶含片”為員工工作失誤,將生產批號誤錄為有效期至2025年的“三金牌西瓜霜喉口寶含片”生產批號,導致該產品已過期三個月而系統無任何警示。經查詢系統,該批次產品過期后無銷售記錄。該產品數量為1盒,銷售單價為16元/盒。同時,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無法提供《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和《食品安全月調度制度》。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和《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一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處以警告、沒收超過有效保質期“三金牌西瓜霜喉口寶含片”1盒并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3-12-29
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宜賓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公布
“鐵拳”行動開展以來的
第五批典型案例
PART.01
宜賓市翠屏區市場監管局查處
翠屏區某醬菜批發部涉嫌
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糖蒜”案
2023年9月至12月,宜賓市翠屏區市場監管局陸續從“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收到9份“糖蒜(醬腌菜)”《檢驗報告》,檢驗結論均為甜蜜素(以環乙基氨基磺酸計),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涉案“糖蒜(醬腌菜)”均系從宜賓市翠屏區某醬菜批發部購進。翠屏區局于2023年10月25日立案調查。
經調查,當事人通過微信從“王大蒜”處購進了4280件“糖蒜(醬腌菜)”,購進價格為50元/件,購進后擺放于宜賓市江北農產品批發市場進行批發,銷售價格為55元/件,購進過程中,當事人未查驗“糖蒜(醬腌菜)”合格證明文件和供貨者主體資質材料。
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鑒于檢測不合格“糖蒜(醬腌菜)”銷售金額已達235400元,已涉嫌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六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翠屏區局于2023年12月13日移送公安機關辦理,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PART.02
宜賓市翠屏區市場監管局查處
某酒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
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13日,宜賓市翠屏區市場監管局對某酒店海鮮自助餐廳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
經查,當事人從事酒店服務、餐飲服務、會議服務經營活動。自2023年3月1日起,當事人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未由服務人員提示說明并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2023年3月29日,該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行政處罰。
PART.03
宜賓市翠屏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翠屏區某食品加工廠生產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2年11月30日,宜賓市翠屏區市場監管局收到《檢驗報告》,載明當事人于2022年11月6日生產的”芽菜“,其”糖精鈉“、”苯甲酸及其鈉鹽“項目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當事人提出復檢申請,復檢結果顯示該批次”糖精鈉“項目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苯甲酸及其鈉鹽項目為1.57g/kg(標準要求≤1.0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
經查,當事人生產的該批次芽菜共計950kg,銷售價格6元/kg,貨值金額計5700元,違法所得計570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構成生產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2023年2月16日,該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6.5萬元、沒收違法所得0.57萬元的行政處罰。
PART.04
宜賓市翠屏區市場監管局查處
某調味品經營部經營超限量使用
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3年9月21日,宜賓市翠屏區市場監管局收到監督抽檢《檢驗報告》,顯示當事人銷售的干筍片經抽樣檢驗,二氧化硫殘留量檢測結果為3.43g/kg,超過限量17.15倍,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該局執法人員立即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
經查,2023年8月25日,當事人共購進食用農產品(干筍片)2千克,已全部銷售。銷售價格為70元/千克,貨值金額計140元,違法所得140元。當事人采購“干筍片”未索證索票、未查驗。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干筍片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情形,構成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行為,因涉嫌犯罪,2023年11月17日,該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2023年11月30日,翠屏區公安分局對該經營部立案偵查。
PART.05
宜賓市敘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
四川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
防止食品浪費案
2023年4月18日,宜賓市敘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四川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進行反食品浪費監督檢查,發現該單位經營場所無反食品浪費標識、無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防止食品浪費的提示提醒、未對服務人員開展反食品浪費培訓。
經查,當事人在開展餐飲經營活動中,未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的規定,未在經營場所餐廳的墻上、餐桌上及醒目位置粘貼有反食品浪費的提示用語及宣傳標語等內容;無引導消費者按需點餐和適量用餐的提示提醒說明;未建立食品采購、儲存、加工等管理制度,也未對從業員工開展職業業務學習和進行反食品浪費方面的政策法規知識宣傳培訓。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該局對當事人作出警告行政處罰。
PART.06
宜賓市敘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
宜賓某商貿有限公司用回收食品
作為原料生產大米的食品案
2022年9月21日,宜賓市敘州區市場監管局接群眾舉報,宜賓某商貿有限公司在其倉儲和加工場所進行改包裝并將過期的大米及油以次充好售賣,執法人員立即對線索開展核查。現場檢查發現有各種品牌、不同批次、不同規格的大米119553.5kg,超過保質期大米6410kg,同時查見有風機、攪拌機、電子臺秤、打碼機、封包機各1個及大量的已拆封的大米包裝空口袋和未使用的包裝口袋,執法人員現場對涉案物品予以查封,并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調查。當事人涉嫌銷售超過保質期和霉變生蟲的食品,2022年10月13日,該局將當事人涉嫌犯罪線索移交宜賓市公安局敘州區分局調查處理。2023年1月6日宜賓市公安局敘州區分局作出撤銷案件決定并于2023年3月3日將涉案的不同批次、不同規格的7個品牌大米(共10246kg)移送該局。2023年3月3日該局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涉案物品進行扣押并于當日對當事人再次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辦理有《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未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2022年8月至9月期間當事人用回收的生蟲、超過保質期的大米經過風機過濾、拋光、定量改包、打碼后共銷售1375袋31995kg,同時查獲現場半成品及剩余的回收大米共426袋7225kg。涉案貨值金額共計157635元,違法所得128735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以下處罰:(一)沒收違法生產的大米及回收的超過保質期大米10246kg;(二)沒收違法所得128735元;(三)罰款29萬元。
PART.07
宜賓市敘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
李某涉嫌未取得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和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案
根據群眾舉報,2023年10月31日,宜賓市敘州區市場監管局聯合敘州區公安分局對當事人位于宜賓市敘州區趙場街道農場村鹽店組的經營場所開展檢查。現場檢查發現從事食品批發銷售,不能提供《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執法人員在當事人三樓經營場所發現通電的手持式打碼器1臺、真空包裝機1臺、塑封機2臺、用過的“香蕉水”2瓶等工具、設備,當事人倉庫主管李某現場指認上述工具均是用于更改回收后的過期食品生產日期并在現場演示了更改生產日期的操作方法、流程。執法人員在現場查獲已更改生產日期及已擦除原生產日期待打新日期的食品料酒、豆瓣等食品。
經查,當事人從2018年5月起在敘州區趙場街道農場村鹽店組租用當地民房從事食品批發經營活動,未辦理《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至2023年10月,經營額已達1000萬余元。自2021年5月起,當事人組織員工對回收的部分過期食品篡改生產日期后混入正常食品一起對外批發銷售,銷售區域涉及宜賓市內各區縣和云南省昭通市鹽津縣、水富市等地,篡改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已銷售貨值金額6萬余元,現場查扣未銷售食品貨值金額0.58萬余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之規定,該局于2023年10月31日立案調查。經初步調查,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該局將此案移交公安機關予以立案追訴當事人刑事責任。
PART.08
宜賓市南溪區市場監管局查處
南溪區某米花糖店生產經營
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米花糖等食品案
2023年1月13日,宜賓市南溪區市場監管局對南溪區某米花糖店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店貨架上的米花糖等商品封口處標注生產日期為2023年01月18日。
經查,2023年1月13日,當事人以15元/kg的成本制作米花糖等食品共36kg,在進行分裝打碼時將生產日期標注為2023年1月18日,以22元/kg的價格進行銷售。截止到案發,共計銷售米花糖、苕粑酥、一口酥等食品25.85kg。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的規定。2023年2月28日,該局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予以警告,沒收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并作出罰沒款780.95元的行政處罰。
PART.09
宜賓市南溪區市場監管局查處
南溪區某超市經營超過保質期的
食品美汁源葡萄氣泡飲葡萄汁汽水案
2023年5月25日,宜賓市南溪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線索,對轄區某超市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貨架上擺放有1瓶已過期的美汁源葡萄氣泡飲葡萄汁汽水。
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11月17日以3.75元/瓶的價格購進該批次汽水12瓶,生產日期為20220811,保質期為9個月,于2023年5月11日超過其保質期,仍擺放貨架進行銷售。截止到案發,根據當事人銷售流水記錄顯示,當事人在該批次汽水超過保質期后以5元/瓶的價格銷售4瓶。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2023年6月16日,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沒收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美汁源葡萄氣泡飲葡萄汁汽水1瓶,并對當事人作出罰沒款5005元的減輕行政處罰。
PART.10
宜賓市長寧縣市場監管局查處
長寧縣龍頭鎮某某飯店未主動對消費者
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14日,宜賓市長寧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開展反餐飲浪費專項執法檢查時,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內的醒目位置未發現張貼或擺放有任何反食品浪費標識,該局于當日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于2015年3月31日起一直在長寧縣龍頭鎮聚龍社區從事餐飲服務。當事人在經營過程中從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過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也未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2023年3月27日,該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行政處罰。
PART.11
宜賓市長寧縣市場監管局查處
楊某某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11月29日,宜賓市長寧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聯合長寧縣公安局民警在長寧縣長寧鎮開展執法檢查時,在碧玉溪農貿市場入口處楊某某的攤點上發現有標示“美國腎黃金”“黃金瑪卡”“德國黑金剛”“藏秘腎寶片”“蟲草偉哥”共5種涉案食品共計31瓶,其外包裝上分別標示有生產商、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等內容,當事人不能提供相關的合法證明材料和購進票據,該局執法人員對上述五種涉案食品依法予以現場扣押并進行抽樣送檢。2023年12月7日,該局收到宜賓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中心出具的5份《檢驗結果通知書》,檢驗結果顯示上述5種食品分別有含量在2.11g/kg至3.20g/kg不等的西地那非。
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11月從成都市一電器市場內以6元/瓶的價格分別購進上述5種食品各10瓶,并以10元/瓶的價格進行銷售。至案發,當事人共銷售了上述涉案食品19瓶,違法所得190元,涉案金額共計50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當事人為牟取不法利益,銷售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的行為已涉嫌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2023年12月11日,該局將本案移送至長寧縣公安局進行處理。
PART.12
宜賓市江安縣市場監管局查處
陳某某利用網絡直播經營
不符合食品安全規定的食品案
2023年10月7日,宜賓市江安縣市場監管局接舉報,稱江安縣某系列微信直播賬號,虛假宣傳銷售“野生鐵皮石斛”“野生天麻”“野生靈芝孢子粉”等多種產品。舉報人認為直播人員可能存在銷售假劣產品,希望該局調查處理。
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5月起,在未持有經營資質的情況下,通過聘請網絡主播,在微信和快手平臺開展網絡直播銷售活動,主要經營有“貝母”“烏天麻”“藏紅花”等初級農產品,并在銷售過程中自制產品標簽,虛假標注產品的產地、生產日期等信息,并通過直播對產品基本信息進行虛假宣傳。通過對當事人的銷售發貨系統進行查詢,其產品的銷售總貨值金額就高達326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十)(十二)項和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第六十八條和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因當事人經營的食品涉案金額較大,涉嫌構成了食品安全犯罪,2023年11月27日,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和《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移送江安縣公安局,并于2023年12月1日予以立案調查。
PART.13
宜賓市江安縣市場監管局查處
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未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
依法進行審查案
2023年1月4日,宜賓市江安縣市場監管局通過網上監測巡查發現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經營的江安某微信團購小程序存在涉嫌未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進行審查的行為。
經查,當事人通過微信團購小程序集結了5家餐飲服務提供者,通過微信團購小程序開設網絡訂餐收費經營。該局檢查發現當事人未對入駐其平臺的1家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相關經營資質審查登記,導致該餐飲企業在平臺中無證經營;另有2家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向當事人提供了有效經營資質,但當事人未依法予以公示。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九條和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2023年3月7日,該局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酌情予以警告、處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PART.14
宜賓市高縣市場監管局查處
羅某某銷售有毒有害食案
2023年11月27日,宜賓市高縣市場監管局從高縣人民法院了解到羅某某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刑罰,當事人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2023年11月28日,該局進行立案調查。2023年12月7日,案件調查終結。
經查,當事人為宜賓市局指定該局管轄的袁某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的下級經銷商。2022年1月4日,該局以當事人涉嫌銷售有害食品移送公安機關,2023年1月17日四川省高縣人民法院在刑事判決書((2023)川1525刑初4號)對當事人作出判決:一、被告人羅某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二、禁止被告人羅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食品生產銷售等有關的活動。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該局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當事人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PART.15
宜賓市珙縣市場監管局查處
楊某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11月8日,宜賓市珙縣市場監管局接到公安局移交線索,反映楊某在珙縣上羅鎮興文街經營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食品,隨即該局與派出所干警對楊某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發現楊某經營的產品標簽標識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并含有壯陽“增大延時”等暗示性文字,執法人員隨即對其經營的“藏秘腎寶片”進行了抽樣,并委托四川賽納斯分析檢測有限公司檢測。
經查明,楊某經營的產品(“增大延時”1瓶、“德國黑金剛”1瓶、“蟲草偉哥”1瓶、“藏秘腎寶片”5瓶)包裝標識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所有產品均無購進票據、檢驗報告及購銷臺賬。2023年11月29日,四川賽納斯分析檢測有限公司出具了“藏秘腎寶片”的檢驗報告,報告顯示楊某經營的“藏秘腎寶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第四條的規定,2023年12月7日,該局以楊某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將其移送至珙縣公安局,珙縣公安局于12月8日對其進行立案調查。
PART.16
宜賓市筠連縣市場監管局查處
陳某某經營有毒有害食品和
未經許可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案
2023年10月23日,筠連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聯合公安機關民警對陳某某經營的攤位進行現場檢查。執法人員發現該攤位正在銷售的產品中,有“德國黑金剛”“雙效偉哥”“金槍不倒”,三種產品均標示食品批準文號。另有無標識的散裝“中藥丸”2小瓶和1小袋。該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產品進行了抽樣檢測,并依法扣押。檢測結果顯示三種標示食品批準文號的產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無標示的散裝“中藥丸”檢出醋酸潑尼松、氨基比林、對乙酰氨基酚等化學藥成分。
經查,前三種食品當事人以6元/盒購進,以10元/盒銷售。無標示的“中藥丸”是陳某某從成都國際商貿城購買了獨活、羌活等中藥原材料,從藥房購買西藥打粉后制成中藥丸進行銷售,銷售價格為0.8元/粒。陳某某銷售含有西地那非的“德國黑金剛”“雙效偉哥”“金槍不倒”等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涉嫌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陳某某將獨活、羌活等中藥原材料打粉與西藥混合調配后,制作成藥丸進行銷售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涉嫌構成妨害藥品管理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2023年12月1日,該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2023年12月4日,公安機關對該案立案偵查。
PART.17
宜賓市筠連縣市場監管局查處
筠連縣某燒烤店(張某飛)在生產、
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案
2022年6月27日,宜賓市筠連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筠連縣筠州北路對筠連縣某燒烤店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店燒烤調料臺上擺放有香料醬汁一桶,另在該店的冷藏柜頂部發現有一小袋罌粟殼以及一袋香料粉末,該局執法人員現場依法對店鋪內的香料醬汁和香料粉末進行了抽樣送檢,并對罌粟殼依法進行了扣押。2022年8月4日,該局收到宜賓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報告顯示在送檢的香料醬汁中檢出可待因,含量為88.2μg/kg。
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6月26日晚,在店鋪內將在他人處購買的罌粟殼與孜然等香料加水一起熬制,再將熬制后的汁水加入燒烤用的麻辣醬中做成醬汁,在烤燒烤時將醬汁刷在食品上烤制后供客人食用。6月26日晚開始使用至6月27日下午案發,共有一桌客人堂食了使用涉案燒烤醬制作的燒烤,涉案金額30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同時涉嫌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該局通過集體討論后,依法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偵辦。
2023年3月15日,筠連縣人民法院依法對當事人作出如下判決:一、被告人張某飛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八千元。二、禁止被告人張某飛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生產、銷售食品方面的活動。三、扣押在案未隨案移送的罌粟殼一袋予以沒收,由保管機構依法處理。判決生效后,四川省筠連縣人民法院將判決情況通報該局。該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張某飛作出“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行政處罰。并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將張某飛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并將該行政處罰決定向社會公開。
PART.18
宜賓市屏山縣市場監管局查處
屏山縣某音樂會所未核實身份向未成年人
銷售啤酒案
2023年4月10日,屏山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接到“屏山縣某音樂會所于2023年3月25日未核實身份向未成年人銷售啤酒”的投訴舉報。該局執法人員立即對該音樂會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的營業場所內未見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的警告標識,并確認當事人向未成年人唐某某等人員銷售了啤酒。
經查,2023年3月25日晚上約8點,唐某某等幾名同學到屏山縣某音樂會所進行娛樂消費,并消費了12瓶“重慶88啤酒”(酒精含量2.5度,規格320毫升/瓶),該“重慶88啤酒”銷售價格96元/件(12瓶),違法所得共計34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2023年5月9日,該局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34元、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PART.19
宜賓市屏山縣市場監管局查處
某餐飲店未按規定主動對消費者
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7日,宜賓市屏山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未在其經營場所內的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餐飲浪費標識、也未主動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也未做防止食品浪費的提示提醒。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行政處罰。
PART.20
宜賓市屏山縣市場監管局查處
屏山縣某商貿食品經營部違規開展
特殊食品宣傳推介活動案
2023年9月13日,宜賓市屏山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屏山縣某商貿食品經營部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在經營場所之外單獨設置的會議室內正在以健康講座的方式舉辦線下食品宣傳推介活動,且未按規定提前三個工作日告知該局,也未對宣傳推介活動全程錄像保存備查。
經查,當事人從2023年7月1日開始在租用的經營場所之外的門面開展健康講座,每天開展7場,并在過程中向來聽講座的群眾宣傳推廣安徽康美新藥健康產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康美新藥”牌綠唇貽貝粉(普通食品)和河南佰匯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盛力源”牌魚油軟膠囊(保健食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照《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條的規定,2023年11月21日,該局對當事人作出警告并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PART.21
宜賓市興文縣市場監管局查處
某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
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0日興文縣市場監管局到某餐飲店開展日常檢查。發現當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
經查,當事人在經營過程中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制止餐飲浪費提示提醒,未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行政處罰。
PART.22
宜賓市興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
某火鍋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
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0日,宜賓市興文縣市場監管局到某餐飲店開展日常檢查。發現當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
經查,當事人在經營過程中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制止餐飲浪費提示提醒,未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行政處罰。
PART.23
宜賓市興文縣市場監管局查處
某藥店銷售超過保質期的保健食品案
2023年3月22日,宜賓市興文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興文縣某藥店開展了日常檢查。檢查中發現:(一)該店保健食品銷售專區有“三金牌西瓜霜喉口寶含片”的保健食品在銷售,數量為1盒。該產品生產日期為2020年12月15日,保質期至2022年12月14日,已超過有效保質期;(二)在收銀臺銷售區域(非保健食品銷售區)有“善元堂優力蓋?鈣維生素D咀嚼片”和其他藥品混放銷售;(三)該店營業場所內未發現任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員信息,該店銷售經理楊某及店長趙某現場也無法提供相關信息。
經查,保健食品區銷售的過期“三金牌西瓜霜喉口寶含片”為員工工作失誤,將生產批號誤錄為有效期至2025年的“三金牌西瓜霜喉口寶含片”生產批號,導致該產品已過期三個月而系統無任何警示。經查詢系統,該批次產品過期后無銷售記錄。該產品數量為1盒,銷售單價為16元/盒。同時,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無法提供《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和《食品安全月調度制度》。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和《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一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處以警告、沒收超過有效保質期“三金牌西瓜霜喉口寶含片”1盒并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