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粉條
竟用上“科技與狠活”?
你看“刑不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劉父、劉某為兩父子。自2016年開始,二被告人租用他人私房生產、銷售雜糧粉(一種由面粉、玉米淀粉制成的粉條)。為延長雜糧粉的保質期,二被告人在生產的過程中添加具有防腐作用的焦亞硫酸鈉。2023年3月,萍鄉市安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生產場所進行檢查時,查獲半袋重約13公斤的焦亞硫酸鈉和1000余公斤的雜糧粉。經鑒定,雜糧粉中二氧化硫含量為234mg/kg,不符合規定的限值(不得檢出)。長期大量食用二氧化硫含量超標的食品存在呼吸系統、胃腸道及肝腎損害的風險,足以造成嚴重的食源性疾病。經查,二被告人生產含有焦亞硫酸鈉的雜糧粉金額為56544元,銷售含有焦亞硫酸鈉的雜糧粉金額為54036元。
【公訴機關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認為】
被告人劉父、劉某違反國家對食品安全的管理規定,超范圍濫用食品添加劑,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的食源性疾病,應當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劉父、劉某依法應當承擔銷售金額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以及賠禮道歉的民事侵權責任。
【法院認為】
被告人劉父、劉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的食源性疾病,二人的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應依法懲處。二被告人共同積極實施犯罪行為,均系主犯,應當按照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劉父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處罰;劉某有坦白情節,可以從輕處罰。二被告人各支付賠償金4萬元、9萬元,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因二被告人的行為同時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健康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二被告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院判決】
經七人合議庭評議后,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劉父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劉父、劉某終身禁止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責令劉父、劉某支付賠償金410360元,在萍鄉市電視臺或《萍鄉日報》上就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公開賠禮道歉。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服從判決。日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問題是關乎每一位消費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民生問題。安源區法院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工作,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依法從嚴懲處食品安全領域的犯罪,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終身禁止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同時,通過懲罰性賠償及責令公開賠禮道歉對侵權人及潛在違法者進行懲戒與警示,切實守護百姓美好生活,保護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END
作者:陳遠愛 顏慧雨
日期:2024-02-17
竟用上“科技與狠活”?
你看“刑不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劉父、劉某為兩父子。自2016年開始,二被告人租用他人私房生產、銷售雜糧粉(一種由面粉、玉米淀粉制成的粉條)。為延長雜糧粉的保質期,二被告人在生產的過程中添加具有防腐作用的焦亞硫酸鈉。2023年3月,萍鄉市安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生產場所進行檢查時,查獲半袋重約13公斤的焦亞硫酸鈉和1000余公斤的雜糧粉。經鑒定,雜糧粉中二氧化硫含量為234mg/kg,不符合規定的限值(不得檢出)。長期大量食用二氧化硫含量超標的食品存在呼吸系統、胃腸道及肝腎損害的風險,足以造成嚴重的食源性疾病。經查,二被告人生產含有焦亞硫酸鈉的雜糧粉金額為56544元,銷售含有焦亞硫酸鈉的雜糧粉金額為54036元。
【公訴機關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認為】
被告人劉父、劉某違反國家對食品安全的管理規定,超范圍濫用食品添加劑,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的食源性疾病,應當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劉父、劉某依法應當承擔銷售金額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以及賠禮道歉的民事侵權責任。
【法院認為】
被告人劉父、劉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的食源性疾病,二人的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應依法懲處。二被告人共同積極實施犯罪行為,均系主犯,應當按照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劉父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處罰;劉某有坦白情節,可以從輕處罰。二被告人各支付賠償金4萬元、9萬元,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因二被告人的行為同時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健康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二被告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院判決】
經七人合議庭評議后,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劉父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劉父、劉某終身禁止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責令劉父、劉某支付賠償金410360元,在萍鄉市電視臺或《萍鄉日報》上就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公開賠禮道歉。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服從判決。日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問題是關乎每一位消費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民生問題。安源區法院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工作,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依法從嚴懲處食品安全領域的犯罪,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終身禁止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同時,通過懲罰性賠償及責令公開賠禮道歉對侵權人及潛在違法者進行懲戒與警示,切實守護百姓美好生活,保護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END
作者:陳遠愛 顏慧雨
日期:2024-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