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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產品中摻雜、摻假,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2024-03-14 上海第三中院微信號903
核心提示:2018年8月至2022年9月間,被告人林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從他人處購得大量摻有銅、鋁等物質的金銀箔,通過網店以“金銀箔”名義對外銷售,其中部分供他人生產、銷售食品所用。其間,被告人林某某指使廖某某通過網店定制標貼、玻璃瓶等包材,并進行灌裝、貼標、打包、發貨,銷售金額達662217.9元。案發后,偵查機關扣押金銀箔成品119瓶、金箔片8包,貨值金額2857.2元。……(世界食品網-www.cctv1204.com)
   在第42個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前夕,3月13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與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消保委)聯合舉行新聞發布會。 
  發布會上,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從去年生效的涉消費者權益案件中,圍繞公益訴訟維權、產品召回、進口食品安全責任承擔、最嚴手段監管食品安全等方面,選取并發布典型案例。
 
  產品中摻雜、摻假,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林某某、廖某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至2022年9月間,被告人林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從他人處購得大量摻有銅、鋁等物質的金銀箔,通過網店以“金銀箔”名義對外銷售,其中部分供他人生產、銷售食品所用。其間,被告人林某某指使廖某某通過網店定制標貼、玻璃瓶等包材,并進行灌裝、貼標、打包、發貨,銷售金額達662217.9元。案發后,偵查機關扣押金銀箔成品119瓶、金箔片8包,貨值金額2857.2元。
 
  裁判結果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某、廖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生產、銷售摻雜、摻假的金銀箔,銷售金額達66萬余元,尚未銷售的金銀箔貨值金額達2千余元,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綜合考慮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罰金二十四萬元;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罰金十萬元;禁止被告人廖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金銀箔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予以沒收。


  典型意義
 
  近年來,一些含“金銀箔粉”類物質的食品出現在市場,成為消費噱頭,但存在食品安全風險。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標準規定,“金銀箔粉”既不是食品生產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劑,不能用于食品生產經營。因此,從源頭上打擊生產、銷售“金銀箔粉”的違法犯罪行為,才能讓“鍍金食品”無所遁形,守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本案通過適用罰金刑、追繳違法所得、收繳犯罪工具、宣告禁止令等手段,有力打擊此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為,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凈化市場消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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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3-14
 
標簽: 打包 食品 玻璃
行業: 包裝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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