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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豬肉脯廣告宣傳“低脂”與實際情況不符,商家遭處罰

   2024-03-26 食品伙伴網夏荷482
核心提示:近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一則行政處罰信息,上海某公司銷售豬肉鋪時發布“低脂”的廣告用語與涉案商品真實屬性情況不符,遭到上海市嘉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世界食品網-www.cctv1204.com)
近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一則行政處罰信息,上海某公司銷售豬肉鋪時發布“低脂”的廣告用語與涉案商品真實屬性情況不符,遭到上海市嘉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
 
  違法事實
 
  當事人通過網絡店鋪對外銷售名稱為“***豬肉脯(原味)”的產品(以下簡稱涉案商品),并在網絡銷售頁面中發布了含有“低脂肪”等廣告內容。
 
  涉案商品的產品營養成分標簽標識“脂肪”含量為13.0克(g)/100g。依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中附錄C表C.1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聲稱的要求和條件中項目脂肪對低脂肪的含量要求為:=3g/100g(固體)或=1.5g/100mL(液體)的要求。
 
  綜上,當事人在銷售涉案商品時發布“低脂”的廣告用語與涉案商品真實屬性情況不符,屬發布虛假內容。
 
  處罰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以及《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的有關規定,鑒于當事人已完成相應整改,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廣告費用三倍的罰款計人民幣600元整。

  上海市嘉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嘉處〔2024〕**********號
 
  當事人:***(上海)食品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上海市嘉定區**路***號**********室
 
  法定代表人:***
 
  2023年8月5日起,我局陸續接多起投訴稱:當事人通過抖音平臺開設店鋪(店鋪名稱:***企業店),在銷售一款豬肉脯的過程中,涉及在產品標題中及產品介紹的網頁頁面中,發布有“低脂肪”字樣的廣告內容,涉嫌為虛假宣傳。
 
  經查,當事人***(上海)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6月13日,主要從事食品銷售經營活動。其于2022年8月在抖音平臺上開設一家名為“***企業店”的店鋪。
 
  2023年6月16日起,當事人通過上述網絡店鋪對外銷售名稱為“***豬肉脯(原味)”的產品(以下簡稱涉案商品),并在網絡銷售頁面中發布了含有“低脂肪”等廣告內容。
 
  涉案商品作為預包裝食品,被委托生產單位為靖江市**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單位為***(上海)食品有限公司。涉案商品的產品營養成分標簽標識“脂肪”含量為13.0克(g)/100g。
 
  依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中附錄C表C.1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聲稱的要求和條件中項目脂肪對低脂肪的含量要求為:=3g/100g(固體)或=1.5g/100mL(液體)的要求。
 
  綜上,當事人在銷售涉案商品時發布“低脂”的廣告用語與涉案商品真實屬性情況不符,屬發布虛假內容。
 
  因涉案廣告內容為當事人找廣告公司上海**文化傳播工作室設計、制作并發布,廣告費用為200元整。2023年8月18日,當事人已自行改正涉案廣告內容,停止了相關違法廣告的發布。涉案期間,當事人共銷售涉案商品30單,銷售額共計人民幣591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違法廣告頁面及產品包裝標簽的確認材料、委托合同、廣告合同、詢問筆錄、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材料為證。
 
  2024年1月2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滬市監嘉罰告〔2024〕**********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發布含有虛假內容的廣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所指的虛假廣告的行為。
 
  本案中,當事人在案發后能夠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積極完成整改,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從輕處罰的情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以及《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已完成相應整改,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廣告費用三倍的罰款計人民幣600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將罰款交至本市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上海市嘉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10日



日期:2024-03-26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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