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食品安全
事關廣大師生身體健康
從2023年12月起
廣州市食藥安辦
聯合廣州市市場監管局、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等部門
開展校園食品安全排查專項整治
現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天河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學校食堂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豉油雞”案
經查明,當事人食堂制售的豉油雞菌落總數、大腸埃希氏菌項目不符合DBS44/006-2016《非預包裝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不合格的“豉油雞”貨值金額192元,因尚未售出,違法所得0元。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2023年12月天河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66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越秀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學校食堂未執行食品留樣制度和未保證經營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案
經查明,當事人食堂2023年10月19日午餐“五香烤鴨”未進行留樣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越秀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未執行食品留樣制度的行為,并對當事人給予警告。
部分學生食用午餐后引起腸胃不適,綜合臨床表現、流行病學調查、實驗室檢查等資料,判定為諾如病毒感染引起的聚集性疫情,部分諾如病毒感染病例可能為接觸傳播,不排除食源性傳播。當事人未保證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2024年2月越秀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白云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高級技工學校制售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經查明:當事人食堂制售的午餐燒鴨、晚餐手撕雞的留樣經廣州市白云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檢驗,檢測出變形桿菌,即當事人經營的上述食品為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白云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700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制作手撕雞的流程和方法,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屬于冷食類食品,而當事人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項目為“熱食類食品制售”,當事人未按照許可范圍依法經營食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白云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海珠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幼兒園使用的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經查明,當事人使用的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餐具經廣東省科學院生物與醫學工程研究所于2023年11月6日及2023年12月25日進行兩次檢驗后分別出具了《檢驗報告》。上述兩份《檢驗報告》中顯示:檢驗項目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mg/100cm?的標準指標為不得檢出、先后兩次的實測值分別為0.0324及0.0560、單項判定均為不合格。
當事人于2023年11月6日使用的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海珠區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12月6日對當事人開具了《當場處罰決定書》(編號:011206101),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
當事人于2023年12月25日使用的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餐具仍清洗消毒不合格,屬于拒不改正行為,該行為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海珠區市場監管局擬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白云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廣州市某中學從事餐飲服務經營者違法行為案
經查明,當事人廣州市某中學開辦學生食堂,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檢測機構于2023年10月8日對其經營的食堂使用的自消毒餐飲具(餐盤)進行抽檢,檢驗結論為該消毒餐飲具(餐盤)陰離子合成洗滌劑項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白云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荔灣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幼兒園從事餐飲服務經營者違法行為案
經查明,當事人持有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及食品經營許可證,在某幼兒園食堂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當事人使用的勺子經監督抽檢,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上述勺子由當事人自行消毒,供食堂就餐人員使用。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荔灣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學生能否吃得好
吃得飽、吃得健康
是全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
食品安全不容出錯
校園食品安全更不能破防
學校食品安全
話你知
為保障食品安全,學校食堂經營者要嚴格執行哪些制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應當執行原料控制、餐具飲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等制度,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定期開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要是食堂的餐具檢測不合格,可能面臨哪些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十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十二)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日期:2024-04-18
事關廣大師生身體健康
從2023年12月起
廣州市食藥安辦
聯合廣州市市場監管局、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等部門
開展校園食品安全排查專項整治
現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天河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學校食堂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豉油雞”案
經查明,當事人食堂制售的豉油雞菌落總數、大腸埃希氏菌項目不符合DBS44/006-2016《非預包裝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不合格的“豉油雞”貨值金額192元,因尚未售出,違法所得0元。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2023年12月天河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66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越秀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學校食堂未執行食品留樣制度和未保證經營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案
經查明,當事人食堂2023年10月19日午餐“五香烤鴨”未進行留樣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越秀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未執行食品留樣制度的行為,并對當事人給予警告。
部分學生食用午餐后引起腸胃不適,綜合臨床表現、流行病學調查、實驗室檢查等資料,判定為諾如病毒感染引起的聚集性疫情,部分諾如病毒感染病例可能為接觸傳播,不排除食源性傳播。當事人未保證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2024年2月越秀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白云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高級技工學校制售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經查明:當事人食堂制售的午餐燒鴨、晚餐手撕雞的留樣經廣州市白云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檢驗,檢測出變形桿菌,即當事人經營的上述食品為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白云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700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制作手撕雞的流程和方法,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屬于冷食類食品,而當事人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項目為“熱食類食品制售”,當事人未按照許可范圍依法經營食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白云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海珠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幼兒園使用的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經查明,當事人使用的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餐具經廣東省科學院生物與醫學工程研究所于2023年11月6日及2023年12月25日進行兩次檢驗后分別出具了《檢驗報告》。上述兩份《檢驗報告》中顯示:檢驗項目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mg/100cm?的標準指標為不得檢出、先后兩次的實測值分別為0.0324及0.0560、單項判定均為不合格。
當事人于2023年11月6日使用的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海珠區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12月6日對當事人開具了《當場處罰決定書》(編號:011206101),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
當事人于2023年12月25日使用的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餐具仍清洗消毒不合格,屬于拒不改正行為,該行為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海珠區市場監管局擬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白云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廣州市某中學從事餐飲服務經營者違法行為案
經查明,當事人廣州市某中學開辦學生食堂,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檢測機構于2023年10月8日對其經營的食堂使用的自消毒餐飲具(餐盤)進行抽檢,檢驗結論為該消毒餐飲具(餐盤)陰離子合成洗滌劑項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白云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荔灣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幼兒園從事餐飲服務經營者違法行為案
經查明,當事人持有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及食品經營許可證,在某幼兒園食堂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當事人使用的勺子經監督抽檢,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上述勺子由當事人自行消毒,供食堂就餐人員使用。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荔灣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學生能否吃得好
吃得飽、吃得健康
是全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
食品安全不容出錯
校園食品安全更不能破防
學校食品安全
話你知
為保障食品安全,學校食堂經營者要嚴格執行哪些制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應當執行原料控制、餐具飲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等制度,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定期開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要是食堂的餐具檢測不合格,可能面臨哪些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十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十二)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日期:2024-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