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7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31301232號公告,預告訂定“牛樟芝食品管理及標示相關規定”,擬自2016年7月1日施行。60天內接收公眾意見或建議。
一、 食品使用牛樟芝為原料時,食品業者應具備原料的詳細加工或制造過程、規格及90天喂食毒性試驗報告等相關證明文件,上市前送“衛生福利部”備查。
二、 牛樟芝食品應依下列規定標示:
(一)于產品外包裝應以中文加注“嬰幼兒、孕婦、哺喂母乳者不宜食用”的警語字樣。
(二) 于產品外包裝明確標示原料使用部位為子實體或菌絲體及其培養方式。
日期:2014-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