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農產品質量安全,健全監管機制,強化食用菌從菇棚到餐桌的全過程監管,有力保障了全縣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古田縣人民檢察院積極響應號召, 結合“檢護民生”專項行動,主動履職,日前辦理的一起使用添加劑硫磺熏蒸干制銀耳的案件一審宣判。
2023年7月,被告人魏某、林某違法使用添加劑硫磺熏蒸干制銀耳,生產不符合產品質量要求的銀耳欲用于銷售,古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當場查獲價值人民幣16萬余元的貨物。經檢測,查扣到案的熏蒸干制銀耳的二氧化硫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用菌及其制品》規定的二氧化硫殘留量≤0.05g/kg的標準,系不合格產品。古田縣人民檢察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魏某某、林某某提起公訴,法院采納量刑建議,對魏某、林某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相關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撰 稿:第二檢察部 劉 晨
日期:2024-06-02
2023年7月,被告人魏某、林某違法使用添加劑硫磺熏蒸干制銀耳,生產不符合產品質量要求的銀耳欲用于銷售,古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當場查獲價值人民幣16萬余元的貨物。經檢測,查扣到案的熏蒸干制銀耳的二氧化硫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用菌及其制品》規定的二氧化硫殘留量≤0.05g/kg的標準,系不合格產品。古田縣人民檢察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魏某某、林某某提起公訴,法院采納量刑建議,對魏某、林某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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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撰 稿:第二檢察部 劉 晨
日期:2024-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