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牟取經濟利益而違反國家規定,使用工業硫磺熏蒸百合干欲銷售的白某被七里河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經七里河法院審理后,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元。
2013年11月,白某在蘭州市七里河區魏嶺鄉其家中,違反國家規定,使用工業硫磺熏蒸百合干欲銷售牟取非法經濟利益,被公安人員抓獲,當場查獲百合干200公斤及工業硫磺1公斤。經鑒定,白某加工的百合干中,二氧化硫實測值為1.98g/kg,超過了國家對干制蔬菜所規定的二氧化硫殘留量不得超過0.2 g/kg的限量標準。七里河法院經開庭審理后認為,白某的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做出上述判決。
日期:2014-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