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厲打擊肉類產品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肉類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相關部門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嚴厲打擊肉類產品違法犯罪專項整治行動,現公布一批肉類產品專項整治典型案例。
案例一
銀川市興慶區蘇峰牛羊肉批發店經營未經檢疫檢驗的羊肉、食品包裝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案
2024年5月21日,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興慶區分局執法人員對銀川市興慶區蘇峰牛羊肉批發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在售的羊胴體無檢疫檢驗標識,且不能提供檢疫檢驗票據。經營場所擺放的羊肉包裝箱標簽上印有“久食能增強人體抵抗力及免疫力,具有補腎壯陽、強體提神、補脾健胃、美容養顏等作用”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字樣。當事人經營未經檢疫檢驗的羊肉、食品包裝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七十一條的規定,2024年6月24日,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興慶區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未經檢疫的肉制品235.54斤及食品包裝盒26個、沒收違法所得51.68元、罰款22000元的行政處罰。
本案當事人經營的食品外包裝標簽標識上標注“久食能增強人體抵抗力及免疫力,具有補腎壯陽、強體提神、補脾健胃、美容養顏、延年益壽等作用”字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的食品,標簽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規定進行標注,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等違法內容。
案例二
銀川市興慶區淑成牛羊肉店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用農產品牛肉案
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銀川市興慶區淑成牛羊肉店銷售的牛肉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磺胺類總量不合格,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興慶區分局執法人員根據抽檢結果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未發現涉案牛肉。執法人員根據當事人提供的牛肉進貨票據,追根溯源,將違法線索移交給相關部門。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2024年3月13日,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55元、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本案當事人經營食用農產品牛肉,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致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牛肉)被消費者購買食用,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法對經營者進行行政處罰,有效發揮行業警示作用,以保護消費者的身體健康。
案例三
寧夏新瑤獨一爪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案
2024年4月23日,賀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寧夏新瑤獨一爪食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速凍調理肉生產加工活動的情形。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2024年6月11日,賀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60000元的行政處罰。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應當依法取得許可。生產食品應當符合與其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等場所,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等條件,未取得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不能保證食品生產的基本條件,存在極高的食品安全隱患。
案例四
寧夏塞外風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牛腩案
2023年12月27日,永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中關于寧夏塞外風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牛腩不合格處置信息,系統信息顯示經抽樣檢驗,甲氧芐啶、氟苯尼考、地塞米松項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還存在將食品標簽上的委托商和生產商錯誤標注的問題。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2024年3月27日,永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0元、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案例五
寧夏譚校長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信息不真實案
2024年4月22日,靈武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寧夏譚校長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店菜單上銷售有鹽池灘羊羊肉卷,在核查其庫存原材料時,只發現品名為“脆骨磚”、“羔羊卷H”的羊肉(生產商均為環縣中盛羊業發展有限公司,生產地址均為甘肅省慶陽市環縣環城鎮西灘工業集中區),存在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信息不真實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的規定,2024年5月17日,靈武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501.62元、罰款1501.62元的行政處罰。
經營者對商品的宣傳是消費者了解商品的重要途徑,經營者對提供的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等信息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侵犯了消費者權益。此類案件的查辦,能起到以案釋法的作用,達到查處一起、教育一批、警示一片的目的,不斷規范商品宣傳市場秩序,持續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供稿:綜合執法稽查科 食品生產科
日期:2024-06-28
案例一
銀川市興慶區蘇峰牛羊肉批發店經營未經檢疫檢驗的羊肉、食品包裝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案
2024年5月21日,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興慶區分局執法人員對銀川市興慶區蘇峰牛羊肉批發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在售的羊胴體無檢疫檢驗標識,且不能提供檢疫檢驗票據。經營場所擺放的羊肉包裝箱標簽上印有“久食能增強人體抵抗力及免疫力,具有補腎壯陽、強體提神、補脾健胃、美容養顏等作用”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字樣。當事人經營未經檢疫檢驗的羊肉、食品包裝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七十一條的規定,2024年6月24日,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興慶區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未經檢疫的肉制品235.54斤及食品包裝盒26個、沒收違法所得51.68元、罰款22000元的行政處罰。
本案當事人經營的食品外包裝標簽標識上標注“久食能增強人體抵抗力及免疫力,具有補腎壯陽、強體提神、補脾健胃、美容養顏、延年益壽等作用”字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的食品,標簽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規定進行標注,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等違法內容。
案例二
銀川市興慶區淑成牛羊肉店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用農產品牛肉案
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銀川市興慶區淑成牛羊肉店銷售的牛肉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磺胺類總量不合格,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興慶區分局執法人員根據抽檢結果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未發現涉案牛肉。執法人員根據當事人提供的牛肉進貨票據,追根溯源,將違法線索移交給相關部門。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2024年3月13日,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55元、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本案當事人經營食用農產品牛肉,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致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牛肉)被消費者購買食用,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法對經營者進行行政處罰,有效發揮行業警示作用,以保護消費者的身體健康。
案例三
寧夏新瑤獨一爪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案
2024年4月23日,賀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寧夏新瑤獨一爪食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速凍調理肉生產加工活動的情形。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2024年6月11日,賀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60000元的行政處罰。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應當依法取得許可。生產食品應當符合與其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等場所,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等條件,未取得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不能保證食品生產的基本條件,存在極高的食品安全隱患。
案例四
寧夏塞外風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牛腩案
2023年12月27日,永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中關于寧夏塞外風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牛腩不合格處置信息,系統信息顯示經抽樣檢驗,甲氧芐啶、氟苯尼考、地塞米松項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還存在將食品標簽上的委托商和生產商錯誤標注的問題。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2024年3月27日,永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0元、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案例五
寧夏譚校長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信息不真實案
2024年4月22日,靈武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寧夏譚校長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店菜單上銷售有鹽池灘羊羊肉卷,在核查其庫存原材料時,只發現品名為“脆骨磚”、“羔羊卷H”的羊肉(生產商均為環縣中盛羊業發展有限公司,生產地址均為甘肅省慶陽市環縣環城鎮西灘工業集中區),存在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信息不真實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的規定,2024年5月17日,靈武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501.62元、罰款1501.62元的行政處罰。
經營者對商品的宣傳是消費者了解商品的重要途徑,經營者對提供的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等信息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侵犯了消費者權益。此類案件的查辦,能起到以案釋法的作用,達到查處一起、教育一批、警示一片的目的,不斷規范商品宣傳市場秩序,持續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供稿:綜合執法稽查科 食品生產科
日期:2024-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