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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發布天然礦泉水和包裝飲用水的行政命令

   2024-07-03 廈門技術性貿易措施信息網1028
核心提示:2024年6月28日,丹麥獸醫和食品管理局發布843號公告,發布天然礦泉水和包裝飲用水的行政命令,自2024年7月1日生效。……(世界食品網-www.cctv1204.com)
   2024年6月28日,丹麥獸醫和食品管理局發布843號公告,發布天然礦泉水和包裝飲用水的行政命令,自2024年7月1日生效。主要內容: 
  (1)范圍及定義;
 
  (2)天然礦泉水中禁止使用任何消毒劑處理;裝瓶后礦泉水菌落總數<100cfu/瓶,不得含寄生蟲和病原微生物、大腸桿菌或大腸菌群和糞腸球菌、含孢子的亞硫酸鹽還原厭氧菌、銅綠假單胞菌;天然礦泉水的銷售名稱應為“天然礦泉水”;
 
  (3)天然礦泉水的標簽應包含以下信息。成分清單;采集水源地點和名稱;氟化物濃度高于1.5mg/L的天然礦泉水還必須標明以下聲明:“氟化物含量超過1.5mg/L——嬰兒和7歲以下兒童不應經常飲用”;用臭氧處理的天然礦泉水必須包含以下聲明:“用經批準的氧化方法(富含臭氧層的空氣)處理的水”;
 
  (4)包裝飲用水不得在包裝、標簽或任何形式的廣告中出現可能引起與天然礦泉水混淆的名稱、商標、圖像或其他標志,不得使用“礦泉水”的標識。
 
  更多詳情參見:https://www.retsinformation.dk/eli/lta/2024/843



日期:2024-07-03
 
地區: 歐洲 丹麥
行業: 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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