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安徽省市場監管局的統一部署,亳州市市場監管局繼續深入開展2024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行動聚焦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點商品、重點領域和重點行業,集中力量,重拳出擊,查辦了一批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違法情節嚴重的典型案件。現選取部分典型案例(第二批)予以發布。食品領域案例如下:
案例2:譙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安徽某藥業有限公司生產“人參五寶茶”添加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案
2024年4月18日,譙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安徽某藥業有限公司生產“人參五寶茶”添加非食品原料食品的行為作出沒收人參五寶茶16袋、沒收FR封口機1臺、BT-600電子秤1臺、ACS-30電子計價秤1臺、沒收違法所得1174.51元、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2月27日,譙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消費者投訴舉報線索,依法對當事人安徽某藥業有限公司涉嫌生產添加非食品原料“人參五寶茶”行為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2月生產了人參五寶茶152袋。在淘寶平臺上以8.63元/袋的均價銷售了136袋,剩余16袋被執法人員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產品人參五寶茶配料中包含“淫羊藿、菟絲子、韭菜子、鎖陽”等原料,其中“淫羊藿、菟絲子、韭菜子”為衛生部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鎖陽”收錄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20版,一部)中,且未被收錄于可用于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名單中,涉案貨值金額1311.76元,違法所得1174.51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三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七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譙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6:譙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譙城區某水產店銷售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水產品案
2024年3月5日,譙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亳州市譙城區某水產店銷售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水產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600元、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4月3日,譙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亳州市市場監管局監督《檢驗報告》涉及線索對當事人譙城區某水產店涉嫌銷售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水產品行為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2月29日,從江蘇某水產交易市場攤販處以25元/公斤的價格購進鱸魚100公斤,并于當天以26元/公斤的價格出售給譙城區某水產品店11公斤,譙城區某水產品店從當事人處購進的鱸魚在銷售過程中,經亳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抽樣,經檢驗,檢驗項目【恩諾沙星】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亦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截至《檢驗報告》送達之日出時,當事人已將上述鱸魚以26元/公斤的價格全部售出,貨值金額2600元,違法所得2600元。
當事人銷售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水產品及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譙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9:譙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安徽某酒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侵犯“瀏陽河”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案
2024年6月4日,譙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將安徽某酒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侵犯“瀏陽河”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案移交亳州市公安局譙城分局偵查。
2024年5月31日,譙城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聯合亳州市公安局譙城分局依法對當事人安徽某酒業有限公司生產加工車間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生產車間正在生產半成品“瀏陽河”酒,成品倉庫中有包裝完成的“瀏陽河”酒及相關內外包材與防偽標簽等材料;貼有退貨物流信息的杏花集團商標的“龍鳳紀念酒20”、“山西杏花酒業紀念酒”、“貴州茅臺集團白金同心酒”若干箱,辦公區房間內發現有大量“瀏陽河”酒與其他品牌酒相關包材的進貨票據,蓋有當事人公章的紙質版銷售匯總表三張以及4臺用于運營網絡店鋪的電腦。經查,上述帶有“瀏陽河”注冊商標的白酒及相關包材均不是湖南瀏陽河酒業發展有限公司(瀏陽河“注冊商標(第44740286號)所有人)生產的產品,為假冒該注冊商標額商品。該公司也未授權當事人生產”瀏陽河“酒。
當事人涉嫌假冒多個注冊商標,涉案產品較多,經營額較大,其行為涉嫌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規定,譙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案例10:渦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渦陽縣某初級中學學校食堂未按要求留樣案
2024年6月17日,渦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渦陽縣某初級中學未按要求留樣違法行為,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3月13日,渦陽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渦陽縣某初級中學食堂進行安全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食堂存在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留樣不規范,執法人員當場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限其在2024年3月24日前改正。2024年5月10日,渦陽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再次對當事人食堂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食堂留樣柜里標注煮雞蛋留樣盒上無留樣人簽名,煎雞蛋留樣經留樣秤稱重少于125克,不能滿足檢驗需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構成未按規定進行食品留樣的違法行為,渦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日期:2024-07-18
案例2:譙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安徽某藥業有限公司生產“人參五寶茶”添加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案
2024年4月18日,譙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安徽某藥業有限公司生產“人參五寶茶”添加非食品原料食品的行為作出沒收人參五寶茶16袋、沒收FR封口機1臺、BT-600電子秤1臺、ACS-30電子計價秤1臺、沒收違法所得1174.51元、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2月27日,譙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消費者投訴舉報線索,依法對當事人安徽某藥業有限公司涉嫌生產添加非食品原料“人參五寶茶”行為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2月生產了人參五寶茶152袋。在淘寶平臺上以8.63元/袋的均價銷售了136袋,剩余16袋被執法人員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產品人參五寶茶配料中包含“淫羊藿、菟絲子、韭菜子、鎖陽”等原料,其中“淫羊藿、菟絲子、韭菜子”為衛生部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鎖陽”收錄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20版,一部)中,且未被收錄于可用于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名單中,涉案貨值金額1311.76元,違法所得1174.51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三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七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譙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6:譙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譙城區某水產店銷售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水產品案
2024年3月5日,譙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亳州市譙城區某水產店銷售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水產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600元、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4月3日,譙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亳州市市場監管局監督《檢驗報告》涉及線索對當事人譙城區某水產店涉嫌銷售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水產品行為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2月29日,從江蘇某水產交易市場攤販處以25元/公斤的價格購進鱸魚100公斤,并于當天以26元/公斤的價格出售給譙城區某水產品店11公斤,譙城區某水產品店從當事人處購進的鱸魚在銷售過程中,經亳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抽樣,經檢驗,檢驗項目【恩諾沙星】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亦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截至《檢驗報告》送達之日出時,當事人已將上述鱸魚以26元/公斤的價格全部售出,貨值金額2600元,違法所得2600元。
當事人銷售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水產品及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譙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9:譙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安徽某酒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侵犯“瀏陽河”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案
2024年6月4日,譙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將安徽某酒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侵犯“瀏陽河”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案移交亳州市公安局譙城分局偵查。
2024年5月31日,譙城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聯合亳州市公安局譙城分局依法對當事人安徽某酒業有限公司生產加工車間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生產車間正在生產半成品“瀏陽河”酒,成品倉庫中有包裝完成的“瀏陽河”酒及相關內外包材與防偽標簽等材料;貼有退貨物流信息的杏花集團商標的“龍鳳紀念酒20”、“山西杏花酒業紀念酒”、“貴州茅臺集團白金同心酒”若干箱,辦公區房間內發現有大量“瀏陽河”酒與其他品牌酒相關包材的進貨票據,蓋有當事人公章的紙質版銷售匯總表三張以及4臺用于運營網絡店鋪的電腦。經查,上述帶有“瀏陽河”注冊商標的白酒及相關包材均不是湖南瀏陽河酒業發展有限公司(瀏陽河“注冊商標(第44740286號)所有人)生產的產品,為假冒該注冊商標額商品。該公司也未授權當事人生產”瀏陽河“酒。
當事人涉嫌假冒多個注冊商標,涉案產品較多,經營額較大,其行為涉嫌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規定,譙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案例10:渦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渦陽縣某初級中學學校食堂未按要求留樣案
2024年6月17日,渦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渦陽縣某初級中學未按要求留樣違法行為,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3月13日,渦陽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渦陽縣某初級中學食堂進行安全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食堂存在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留樣不規范,執法人員當場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限其在2024年3月24日前改正。2024年5月10日,渦陽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再次對當事人食堂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食堂留樣柜里標注煮雞蛋留樣盒上無留樣人簽名,煎雞蛋留樣經留樣秤稱重少于125克,不能滿足檢驗需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構成未按規定進行食品留樣的違法行為,渦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日期:2024-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