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江西公布2024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第九批典型案例

   2024-08-29 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1079
核心提示:校園食品安全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與廣大師生的身體健康息息相關。江西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積極作為,持續將校園食品安全納入2024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嚴厲打擊相關違法行為,全力守護校園食品安全,查辦了一批違法案件。現將“鐵拳”行動第九批典型案例暨第二批校園食品安全類典型案例公開如下 。……(世界食品網-www.cctv1204.com)
校園食品安全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與廣大師生的身體健康息息相關。江西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積極作為,持續將校園食品安全納入2024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嚴厲打擊相關違法行為,全力守護校園食品安全,查辦了一批違法案件。現將“鐵拳”行動第九批典型案例暨第二批校園食品安全類典型案例公開如下 :
 
  1. 南昌市進賢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江西省某學校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案
 
  2024年7月2日,南昌市進賢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江西省某學校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95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4月8日,進賢縣市場監管局接到線索通報,反映江西省某學校食堂存在“三防”措施未落實的情況,執法人員立即對當事人食堂進行檢查。現場發現該食堂存在“三防”措施未按要求規范設置,執法人員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給予警告的當場行政處罰。2024年4月29日,進賢縣市場監管局再次接到當事人“三防”措施不到位的信息通報,經執法人員現場核查,發現當事人食堂 “三防”措施仍未整改到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的規定,進賢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2.九江市瑞昌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瑞昌市某幼兒園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案
 
  2024年6月28日,九江市瑞昌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瑞昌市某幼兒園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4月17日,瑞昌市市場監管局接相關部門通報信息,反映當事人食堂未落實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堂工作人員未佩戴廚師帽,執法人員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2024年6月12日,瑞昌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再次對當事人進行監督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食堂從業人員在加工操作區域仍未佩戴廚師帽。當事人從業人員未佩戴廚師帽進行食品加工制作且拒不改正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的規定,瑞昌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3.景德鎮市浮梁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浮梁縣某中學食堂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案
 
  2024年6月7日,景德鎮市浮梁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浮梁縣某中學食堂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沒款915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4月3日,浮梁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浮梁縣某中學食堂采購的豆角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該批次豆角中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經查,當事人購進該批次抽檢不合格豆角后,通過素炒制作了成品菜為該校師生提供供餐服務。當事人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浮梁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4.萍鄉市安源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安源區某幼兒園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規定的食品案
 
  2024年6月4日,萍鄉市安源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安源區某幼兒園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規定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食品、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5月10日,萍鄉市安源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使用標簽未標明生產廠家的椰蓉,采購無標識標簽的腌菜,采購的腌菜未查驗產品合格證明,未按照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椰蓉與腌菜。經查,當事人采購標簽未標明生產廠家的椰蓉,制作月餅供師生食用;采購無標識標簽的腌菜,制作菜品不定期供學校職工食用。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安源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5.新余市分宜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分宜縣某小區幼兒園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案
 
  2024年5月8日,新余市分宜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分宜縣某小區幼兒園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8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3月24日,分宜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分宜縣某小區幼兒園開展校園食品安全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食堂“三防”設施不到位,執法人員當場下達責令改正通知,責令當事人立即整改。2024年4月17日,分宜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再次對當事人開展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食堂洗水池下水管道尚未完善、存在破損,當事人食堂“三防”設施仍未整改到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的規定,分宜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6. 鷹潭市貴溪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貴溪市某學校食堂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案
 
  2024年4月29日,鷹潭市貴溪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貴溪市某學校食堂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食品,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4月9日,貴溪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貴溪市某學校食堂進行檢查,現場在廚房儲物柜里發現豆豉一袋,凈含量為20kg;麥之初雪津啤酒一瓶,凈含量為300mL,上述兩種食品均已超過保質期。該食品與未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擺放在同一儲物柜里,現場無過期食品標識及區域劃分。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貴溪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7. 贛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南康區某幼兒園采購使用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原料(花生油)制售食品案
 
  2024年5月22日,贛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南康區某幼兒園采購使用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原料(花生油)制售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3月28日,贛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南康區某幼兒園食堂采購使用的花生油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樣檢驗。經檢驗,該批次花生油的黃曲霉毒素B?檢驗項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采購的涉案花生油主要用于制作菜品供在校學生食用,當事人采購涉案不合格批次花生油未查驗供貨商家的許可證明和產品合格證明。截至案發,被抽檢不合格批次花生油已無庫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贛州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8.宜春市萬載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萬載某學校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案
 
  2024年7月8日,宜春市萬載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萬載某學校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月5日,萬載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食堂進行檢查,現場發現該食堂存在“三防”措施未按要求規范設置,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下達責令整改通知,責令當事人立即整改。2024年5月5日,萬載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再次對當事人食堂現場核查,發現當事人操作間出入口雖設置了“三防”設施,但為方便人員進出,已將設施抽離,形同虛設,“三防”措施未整改到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的規定,萬載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9.上饒市玉山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玉山縣某學校食堂未查驗食品合格證明文件案
 
  2024年3月4日,上饒市玉山縣市場監管局對玉山縣某學校食堂經責令改正后仍未查驗食品合格證明文件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4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2月4日,玉山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市場巡查中,發現當事人在采購預包裝食品時未查驗食品合格證明文件,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即日起改正。2024年1月12日,執法人員再次對當事人食堂檢查時,發現其仍未改正,在采購預包裝食品時仍未查驗食品合格證明文件。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玉山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10.吉安市吉安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永和鎮某幼兒園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案
 
  2024年5月15日,吉安市吉安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永和鎮某幼兒園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3月29日,接相關部門通報信息,吉安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永和鎮某幼兒園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幼兒園食堂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存在“三防”措施未落實到位,留樣樣品記錄錯誤,工作人員未佩戴廚師帽等。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的規定,吉安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11.撫州市東鄉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孝崗鎮某幼兒園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4年6月11日,撫州市東鄉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孝崗鎮某幼兒園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食品,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3月25日,撫州市東鄉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廚房操作間的灶臺貨柜內有2包原味豆漿粉,凈含量500克/包,已超過保質期。該食品與未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擺放在同一儲物柜里,現場無過期食品標識及區域劃分。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撫州市東鄉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日期:2024-08-29
 
地區: 江西
標簽: 食品安全 監管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評論 0
 
更多>同類資訊
推薦圖文
推薦資訊
點擊排行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