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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檢總局征集可檢測三聚氰胺的食品檢測機構信息

   2008-10-06 質檢總局423
核心提示: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征集可檢測三聚氰胺的食品檢測機構信息的公告》  2008年第109號  關于征集可檢測三聚氰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征集可檢測“三聚氰胺”的食品檢測機構信息的公告》

  2008年第109號

  關于征集可檢測“三聚氰胺”的食品檢測機構信息的公告

  根據國家處理三鹿牌嬰幼兒奶粉事件領導小組關于充分利用社會檢測資源,開展乳品中含“三聚氰胺”檢測的決定,國家質檢總局已于2008年10月2日在質檢總局官方網站上向社會公布了385家經核實的《可檢測“三聚氰胺”的食品檢測機構名錄》(以下簡稱《名錄》)。為使乳品企業能夠得到更加方便快捷的檢測服務,國家質檢總局決定,面向社會征集已公布《名錄》之外的可檢測“三聚氰胺”的食品檢測機構信息。現將具體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可檢測“三聚氰胺”的食品檢測機構的要求

  1. 第三方的食品檢測機構;

  2. 獲得實驗室資質認定(計量認證);

  3. 具備相應的檢測場地、設備、人員和經驗;

  4. 能夠按照高效液相色譜法、液相色譜-質譜法、氣相色譜-質譜法中的一種或多種檢測方法開展“三聚氰胺”的檢測。

  二、報送信息的內容和方式

  1. 凡滿足“一”中要求的可檢測“三聚氰胺”的食品檢測機構可填報《可檢測“三聚氰胺”的食品檢測機構申報表》(見附件,以下簡稱《申報表》),并報送檢測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2. 凡滿足“一”中“1、3、4”條件的食品檢測機構也可向檢測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送《申報表》,并同時向其提出實驗室資質認定(計量認證)申請。

  三、對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要求

  1. 對提出申報的滿足“一”中要求的檢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其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進行審核;

  2. 對提出申報的滿足“一”中“1、3、4”要求的檢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盡快安排對其進行實驗室資質認定(計量認證)并審核,免收檢測機構的計量認證費用;

  3. 對通過審核的檢測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時報送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4. 對愿意承擔“三聚氰胺”檢測的食品檢測機構,凡條件和能力尚有欠缺的,檢測機構可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請求技術指導,以便盡快滿足可檢測“三聚氰胺”的食品檢測機構的要求。

  四、對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要求

  負責審核所屬的滿足“一”中要求的檢測機構的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通過審核的報送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五、可檢測“三聚氰胺”的食品檢測機構信息發布方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送的可檢測“三聚氰胺”的食品檢測機構信息將在國家質檢總局網站上的《可檢測“三聚氰胺”的食品檢測機構名錄》中及時予以公布,供乳制品生產企業和消費者選擇使用。

  六、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聯絡方式

  聯 系 人: 謝澄 李文龍

  聯系電話:010-82262771 82262769

  傳 真:010-82260763 82260761

  Email :xiec@cnca.gov.cn liwl@cnca.gov.cn

 




日期:2008-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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