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綿陽市市場監管系統在食品安全工作上持續發力,深入開展打擊肉類產品違法犯罪專項整治行動,切實保障廣大市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四川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未取得許可生產食品
泡泡豆干的食品案
2024年3月21日,綿陽市安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生產的泡泡豆干(規格10支*10袋每件)23件,產品成分:黃豆,豬肉,酸豆角,泡蘿卜,飲用水,食用鹽,釀造醬油,香辛料,食品添加劑:氯化鎂。該企業的食品生產品種明細為:生制品(肉串),該企業生產的泡泡豆干不屬于食品生產許可證上載明的食品類別,涉嫌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被依法立案調查。經調查核實,當事人未取得許可生產食品泡泡豆干,本案貨值金額1150元,該產品未銷售,無違法所得。
根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當事人生產的食品(泡泡豆干)不屬于食品生產許可證上載明的食品類別,視為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證。”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參照《川渝市場監督管理領域常見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因素積分制規則(試行)》,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未經許可生產的食品泡泡豆干23件(10支*10袋每件),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梓潼縣某百貨店銷售標簽
不符合標準的冷凍雪花肥牛案
2024年3月21日,梓潼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后于2024年3月25日對當事人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正在銷售的“阿達”雪花肥牛未按照產品執行標準SB/T10379規定標注“速凍、生制或者熟制、即食或非即食,以及烹飪加工方式”。當事人涉嫌違法銷售標簽不符合標準的冷凍雪花肥牛,被依法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銷售的“阿達”冷凍雪花肥牛為假冒產品,產品標簽為假冒標簽,案件線索已移送相關部門。當事人主觀上不知道銷售的產品為假冒產品,但不能完全提供“阿達”冷凍雪花肥牛進貨憑證和產品檢驗合格證明。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五十一條“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或者備案證明、產品合格證明,索取銷售憑證,并保存相關證明,相關證明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之規定,構成了未履行食品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根據《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零五條“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食品攤販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
北川縣某食品有限責任公司
生產經營虛假標注
營養標簽食品案
2024年3月13日,北川羌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收到對當事人的投訴舉報,稱其公司生產的“純肉香腸麻辣味”產品涉嫌虛假標注營養標簽。經執法人員現場核查,現場未發現被投訴產品,但有未使用的“麻辣香腸標簽”(張貼型),其上營養成分表分別標注:能量2025千焦/100g,營養參考值24%;蛋白質14.0g/100g,營養參考值23%;脂肪41.0g/100g,營養參考值68%;碳水化合物3g/100g,營養參考值1%;鈉1560毫克/100g,營養參考值70%。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營養標簽各項數據的檢驗報告,涉嫌生產虛假標注營養標簽,被依法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辦理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從事臘肉、香腸等的生產經營活動,在生產該批被舉報產品時,未經送檢,在產品包裝上虛構了營養標簽上的各項數據。該產品共計生產了90袋,出廠價49.80元/袋,至檢查時已全部售完。本案貨值金額4482元,違法所得4482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482元,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江油市某商貿有限公司
銷售野豬肉案
2023年12月18日,江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江油市某商貿有限公司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凍庫內存放著待銷售的野豬肉8.4KG。當事人經營野生動物制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前款規定的野生動物”的規定,被依法立案調查。經調查核實,當事人于2024年春節前從游商處購進野豬腿肉8.4KG,單價59.6元/KG,實付貨款500元,購進后以64元/KG的價格進行銷售,本案貨值金額537.6元。
當事人經營野生動物制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前款規定的野生動物”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五十條第三款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野生動物制品(野豬肉)8.4KG,罰款1075元的行政處罰。
三臺縣某副食店經營
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4年5月7日,三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冰柜上的火腿腸銷售區的1盒午餐方腿香腸(規格:400g*12塊),其中有該品牌香腸10塊,生產日期為20240203-9-2MY,保質期:90天,儲存條件0℃-4℃,生產廠家:綿陽市某食品有限責任公司。該香腸放于室溫條件下待售,未存放于冰柜中,截至檢查當日,上述產品已超過保質期,涉嫌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被依法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經營的超過保質期的午餐方腿香腸售價9元/塊,貨值金額共計90元,無違法所得,涉案食品當事人已現場銷毀。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4-09-27
四川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未取得許可生產食品
泡泡豆干的食品案
2024年3月21日,綿陽市安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生產的泡泡豆干(規格10支*10袋每件)23件,產品成分:黃豆,豬肉,酸豆角,泡蘿卜,飲用水,食用鹽,釀造醬油,香辛料,食品添加劑:氯化鎂。該企業的食品生產品種明細為:生制品(肉串),該企業生產的泡泡豆干不屬于食品生產許可證上載明的食品類別,涉嫌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被依法立案調查。經調查核實,當事人未取得許可生產食品泡泡豆干,本案貨值金額1150元,該產品未銷售,無違法所得。
根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當事人生產的食品(泡泡豆干)不屬于食品生產許可證上載明的食品類別,視為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證。”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參照《川渝市場監督管理領域常見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因素積分制規則(試行)》,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未經許可生產的食品泡泡豆干23件(10支*10袋每件),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梓潼縣某百貨店銷售標簽
不符合標準的冷凍雪花肥牛案
2024年3月21日,梓潼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后于2024年3月25日對當事人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正在銷售的“阿達”雪花肥牛未按照產品執行標準SB/T10379規定標注“速凍、生制或者熟制、即食或非即食,以及烹飪加工方式”。當事人涉嫌違法銷售標簽不符合標準的冷凍雪花肥牛,被依法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銷售的“阿達”冷凍雪花肥牛為假冒產品,產品標簽為假冒標簽,案件線索已移送相關部門。當事人主觀上不知道銷售的產品為假冒產品,但不能完全提供“阿達”冷凍雪花肥牛進貨憑證和產品檢驗合格證明。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五十一條“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或者備案證明、產品合格證明,索取銷售憑證,并保存相關證明,相關證明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之規定,構成了未履行食品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根據《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零五條“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食品攤販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
北川縣某食品有限責任公司
生產經營虛假標注
營養標簽食品案
2024年3月13日,北川羌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收到對當事人的投訴舉報,稱其公司生產的“純肉香腸麻辣味”產品涉嫌虛假標注營養標簽。經執法人員現場核查,現場未發現被投訴產品,但有未使用的“麻辣香腸標簽”(張貼型),其上營養成分表分別標注:能量2025千焦/100g,營養參考值24%;蛋白質14.0g/100g,營養參考值23%;脂肪41.0g/100g,營養參考值68%;碳水化合物3g/100g,營養參考值1%;鈉1560毫克/100g,營養參考值70%。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營養標簽各項數據的檢驗報告,涉嫌生產虛假標注營養標簽,被依法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辦理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從事臘肉、香腸等的生產經營活動,在生產該批被舉報產品時,未經送檢,在產品包裝上虛構了營養標簽上的各項數據。該產品共計生產了90袋,出廠價49.80元/袋,至檢查時已全部售完。本案貨值金額4482元,違法所得4482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482元,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江油市某商貿有限公司
銷售野豬肉案
2023年12月18日,江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江油市某商貿有限公司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凍庫內存放著待銷售的野豬肉8.4KG。當事人經營野生動物制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前款規定的野生動物”的規定,被依法立案調查。經調查核實,當事人于2024年春節前從游商處購進野豬腿肉8.4KG,單價59.6元/KG,實付貨款500元,購進后以64元/KG的價格進行銷售,本案貨值金額537.6元。
當事人經營野生動物制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前款規定的野生動物”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五十條第三款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野生動物制品(野豬肉)8.4KG,罰款1075元的行政處罰。
三臺縣某副食店經營
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4年5月7日,三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冰柜上的火腿腸銷售區的1盒午餐方腿香腸(規格:400g*12塊),其中有該品牌香腸10塊,生產日期為20240203-9-2MY,保質期:90天,儲存條件0℃-4℃,生產廠家:綿陽市某食品有限責任公司。該香腸放于室溫條件下待售,未存放于冰柜中,截至檢查當日,上述產品已超過保質期,涉嫌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被依法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經營的超過保質期的午餐方腿香腸售價9元/塊,貨值金額共計90元,無違法所得,涉案食品當事人已現場銷毀。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4-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