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食品安風險評估中心等部門發布了一系列食品行業監管政策,食品伙伴網整理匯總如下:
1、肉制品加工使用“驢肉增香膏”如何定性?市場監管總局明確
9月18日,市場監管總局針對河北省市場監管局《關于在肉制品加工過程中使用“驢肉增香膏”如何定性的請示》進行回復:
以豬肉、馬肉等其他肉類為原料,使用食品添加劑加工后冒充驢肉制品的行為,違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第3.1條“不應以摻雜、摻假、偽造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基本要求,應當認定為生產經營摻假摻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還應移送公安機關。
此外,以雞肉、鴨肉、豬肉、馬肉等為原料生產、加工、制作后冒充羊肉、牛肉等肉類或肉類制品,參照上述意見執行。
相關報道: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在肉制品加工過程中使用?驢肉增香膏?如何定性問題的復函
2、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關于嚴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
9月19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于嚴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
為維護黨政機關和軍隊形象,維護良好市場秩序和消費者合法權益,2024年3月起,市場監管總局開展為期1年的“特供酒”清源打鏈專項行動,通過線上線下同步清理,深挖非法制售源頭,鏟除違法鏈條,嚴打重處不法分子。為進一步推動專項行動,深化問題治理,近日,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關于嚴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公告》明確,“特供酒”的范圍為虛假標注或宣傳與黨政機關和軍隊有密切關聯的特定名稱、符號、標志性建筑物、官方活動等信息的酒品,“特供酒”為假冒偽劣酒品。
《公告》強調,從生產、銷售、餐飲、廣告、宣傳、印刷等6個方面嚴禁各類生產經營主體從事“特供酒”制售違法行為。具體包括:嚴禁違法生產、銷售含有“特供”“專供”“內供”黨政機關和軍隊等類似標識內容的酒類商品。嚴禁餐飲單位違法經營含有“特供”“專供”“內供”黨政機關和軍隊等類似標識內容的酒類商品。嚴禁違法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含有“特供”“專供”“內供”黨政機關和軍隊等類似內容的酒類商品廣告。嚴禁借“特供”“專供”“內供”黨政機關和軍隊等名義違法推銷酒類商品,進行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嚴禁印刷企業違法印刷含有“特供”“專供”“內供”黨政機關和軍隊等類似內容的商標標識、包裝、裝潢、酒瓶標簽貼紙。
《公告》要求,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檢查,依法嚴肅查處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倡導消費者理性消費,社會各界積極監督,推動全社會共同抵制“特供酒”。
相關報道: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嚴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2024年第38號)
3、市場監管總局公布《市場監管部門優化營商環境重點舉措(2024年版)》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營商環境的最新決策部署,9月3日,市場監管總局出臺了《市場監管部門優化營商環境重點舉措(2024年版)》(以下簡稱《重點舉措》)。
《重點舉措》旨在持續建設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圍繞整體優化目標,按照既要“放得活”又要“管得住”的要求,提出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市場監管領域優化營商環境的重點政策舉措。在推動營商環境優化方面,《重點舉措》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堅持問題導向,緊緊圍繞當前經營主體反映強烈的、影響一流營商環境建設的重點難點和堵點問題,謀劃提出改革舉措,為經營主體發展保駕護航。針對限制企業跨區遷移、冒名登記、職業索賠等問題,主動回應經營主體關切,提出企業異地遷移可以直接到遷入地辦理登記、完善企業實名登記機制和程序、依法規制職業索賠行為等務實舉措。
二是堅持守正創新,結合新的發展形勢和改革任務,鞏固、提升營商環境建設成效,穩妥審慎推出新的創新舉措。在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方面,提出要結合違法行為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綜合考慮影響法律實施效果的因素,科學確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從統籌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的高度,將安全作為優化營商環境的基石,提出健全食品安全風險防控體系等一系列監管措施。
三是堅持服務發展,把完善市場經濟基礎制度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穩定市場預期,激發經營主體活力。充分發揮制度的保障作用,持續完善市場經濟基礎制度,提出深化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實行依法按期認繳;全面深入推進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切實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必要的干擾;健全公平競爭制度機制,重點破除限制企業自主遷移、妨礙市場公平準入、構筑自我“小循環”等問題。
四是強化系統集成,加強市場監管領域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整體謀劃和系統布局,使各方面舉措相互配合、協同高效,增強政策融合整合效應。《重點舉措》是市場監管部門優化營商環境的綜合性文件,覆蓋了市場監管各大職能領域,融合了市場準入、公平競爭、監管執法、制度建設、基礎支撐、政務服務等多方面多條線的核心工作,進一步提升了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系統性、整體性和協同性。
優化營商環境是應對經濟下行壓力、提振經營主體信心的重要舉措,也是持續吸引外資、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的必然要求。下一步,市場監管總局將持續完善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機制,暢通經營主體訴求反映渠道,指導地方市場監管部門抓好《重點舉措》的落地落實。
相關報道: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管部門優化營商環境重點舉措(2024年版)》的通知(國市監注發〔2024〕84號)
《市場監管部門優化營商環境重點舉措(2024年版)》政策解讀
4、兩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內部舉報人”舉報實施獎勵
9月19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財政部聯合發布《關于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內部舉報人舉報實施獎勵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公告》所稱“內部舉報人”包括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下統稱“企業”)的內部人員及相關知情人。內部人員,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人員;相關知情人,是指在一年內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與企業存在業務聯系以及企業臨時聘用的人員等。
內部舉報人可以通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接收舉報的互聯網、電話、傳真、郵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企業食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內部舉報人舉報后,應按照《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1號)有關規定,及時開展調查核實,并告知內部舉報人是否立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案件調查工作需要,征得內部舉報人同意后,邀請其協助調查。
《公告》明確,經查證屬實,負責調查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最終處理決定后,對符合獎勵條件的內部舉報人應當予以獎勵。獎勵資金來源、獎勵條件、獎勵標準和獎勵程序等按照《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國市監稽規〔2021〕4號,以下簡稱《辦法》)有關規定執行。除物質獎勵外,在征得內部舉報人同意的前提下,可實施通報表揚、發放榮譽證書、授予榮譽稱號等精神獎勵。同一內部舉報人舉報同一違法行為的,不予重復獎勵。
內部舉報人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的食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線索,屬于違法行為隱蔽性強、危害程度大、社會影響廣的,或避免重大食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發生、消除重大食品質量安全隱患、協助查處重大食品質量安全違法犯罪案件的,負責調查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征得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同意的情況下,可適當提高獎勵標準。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上限按《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公告》指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優化、簡化獎勵資金審核發放流程,減少獲取內部舉報人不必要的個人信息。內部舉報人應當配合提供真實身份證件、有效聯系方式、與企業存在雇傭關系證明材料等必要的個人信息。內部舉報人對獎勵發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酌情考慮。
《公告》要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辦法》有關規定加強對內部舉報人個人信息的保護。未經內部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身份信息、舉報內容和舉報獎勵等相關情況。
此外,《公告》同時明確,企業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對內部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出現以上行為的,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報道:
市場監管總局 財政部關于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內部舉報人舉報實施獎勵的公告
5、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踐行大食物觀構建多元化食物供給體系的意見》
9月15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踐行大食物觀構建多元化食物供給體系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提出3方面14項重點任務。一是全方位、多途徑開發食物資源,拓展食物來源渠道。鞏固提升產能,夯實糧食和重要農產品供給基礎。積極發展經濟林和林下經濟,穩妥開發森林食物資源。大力發展飼草產業,增加草食畜產品供給。加快發展深遠海養殖,科學開發江河湖海食物資源。加快發展現代設施農業,拓展食物開發新空間。培育發展生物農業,開拓新型食品資源。發展壯大食用菌產業,開發食用菌食品。二是大力推進科技創新,提升食物開發質量效益。加強食物開發基礎研究,加快育種創新,構建食物科技創新支撐體系。三是推進全產業鏈建設,提升食物開發價值鏈。提升食物加工流通產業水平,推進食物產業集聚發展,提升食物質量安全水平,引導食物營養健康消費。
《意見》要求,要強化保障措施,充分利用現有政策和資金渠道支持食物開發,發展特色農產品保險,完善用地政策,探索構建大食物監測統計體系。
相關報道: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踐行大食物觀構建多元化食物供給體系的意見(國辦發〔2024〕46號)
6、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印發完善“三新食品”安全性評價資料要求
9月13日,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發布關于完善“三新食品”安全性評價資料要求的通知。
受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委托,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承擔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以下簡稱“三新食品”)技術評審工作。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和農業農村部的相關要求,對符合“三新食品”申報條件的、生產加工過程中涉及遺傳修飾微生物的產品,申請人應按照附件要求在新食品原料、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申報資料的生產工藝部分,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安全性評估資料的生產工藝部分提交相關資料。
相關報道: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關于完善“三新食品”安全性評價資料要求的通知
7、聚異丁烯等6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公開征求意見
9月2日,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公開征求聚異丁烯等6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意見。
根據《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行政許可管理規定》和《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申報與受理規定》的要求,聚異丁烯等6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已通過專家評審委員會技術評審。公開征求意見。時間截止到2024年10月2日。
相關報道: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公開征求聚異丁烯等6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意見
8、谷氨酰胺轉氨酶等11種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意見公開征求意見
9月26日,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發布關于公開征求谷氨酰胺轉氨酶等11種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意見。
根據《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管理辦法》和《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申報與受理規定》,谷氨酰胺轉氨酶等5種食品添加劑新品種、3-巖藻糖基乳糖等3種食品營養強化劑新品種、擴大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劑三氯蔗糖和乙酰磺氨酸鉀(又名安賽蜜)、擴大使用范圍的食品營養強化劑2'-巖藻糖基乳糖的申請,其安全性和工藝必要性已通過專家評審委員會技術審查,現公開征求意見。時間截止到2024年10月26日。
相關報道: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關于公開征求谷氨酰胺轉氨酶等11種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意見
9、《食用植物油散裝運輸衛生要求(征求意見稿)》強制性國家標準公開征求意見
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標準制修訂計劃,國家糧食和儲備局已組織完成了《食用植物油散裝運輸衛生要求》國家標準的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
時間截止到2024年10月21日。
相關報道:關于征求《食用植物油散裝運輸衛生要求(征求意見稿)》強制性國家標準意見的通知
10、《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食品安全和營養健康工作細則》印發
9月14日,國家衛健委發布關于印發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食品安全和營養健康工作細則的通知。
為貫徹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食品安全法、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要求,落實食品安全戰略、推進健康中國建設,指導地方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全面履行食品安全和營養健康工作職責,加強能力建設,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國家疾控局制定了《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食品安全和營養健康工作細則》。
《細則》對疾控機構現有的食品安全工作職責進一步進行了梳理和細化,新增加了營養健康工作職責,旨在指導各級疾控機構明晰責任,持續抓好機構和能力建設,保障法定職責任務有序銜接和推進。
《細則》共十一章五十四條內容。
第一章總則和第二章工作內容提出了制定依據和省、市、縣三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食品安全和營養健康的工作內容和范圍。
第三章食品污染與有害因素監測及風險評估細化了省、市、縣三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有關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等工作內容。
第四章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與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明確了省、市、縣三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各自食源性疾病監測、食品安全事故現場衛生處理和流行病學調查工作內容。
第五章食品安全標準技術管理細化了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企業標準備案、跟蹤評價等相關內容。
第六章國民營養計劃和合理膳食行動、第七章營養監測評估和第八章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科普宣教和健康促進工作是根據健康中國建設、合理膳食行動等要求新增的內容,明確了省、市、縣三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的國民營養計劃、合理膳食行動、不同人群營養監測評估及食物成分監測、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科普宣教等工作。
第九章實驗室能力建設與管理規定了省、市、縣三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具備的實驗室檢測能力,并對技術培訓和質量評價工作提出了要求。
第十章保障措施和第十一章附則規定了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有的必要保障措施,提出建立順暢有效工作銜接機制等要求。
附表包括1個供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選配的實驗室儀器設備建議清單和1個營養調查現場設備建議清單。
相關報道:關于印發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食品安全和營養健康工作細則的通知(國衛食品發〔2024〕29號)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食品安全和營養健康工作細則》解讀
1、肉制品加工使用“驢肉增香膏”如何定性?市場監管總局明確
9月18日,市場監管總局針對河北省市場監管局《關于在肉制品加工過程中使用“驢肉增香膏”如何定性的請示》進行回復:
以豬肉、馬肉等其他肉類為原料,使用食品添加劑加工后冒充驢肉制品的行為,違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第3.1條“不應以摻雜、摻假、偽造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基本要求,應當認定為生產經營摻假摻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還應移送公安機關。
此外,以雞肉、鴨肉、豬肉、馬肉等為原料生產、加工、制作后冒充羊肉、牛肉等肉類或肉類制品,參照上述意見執行。
相關報道: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在肉制品加工過程中使用?驢肉增香膏?如何定性問題的復函
2、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關于嚴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
9月19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于嚴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
為維護黨政機關和軍隊形象,維護良好市場秩序和消費者合法權益,2024年3月起,市場監管總局開展為期1年的“特供酒”清源打鏈專項行動,通過線上線下同步清理,深挖非法制售源頭,鏟除違法鏈條,嚴打重處不法分子。為進一步推動專項行動,深化問題治理,近日,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關于嚴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公告》明確,“特供酒”的范圍為虛假標注或宣傳與黨政機關和軍隊有密切關聯的特定名稱、符號、標志性建筑物、官方活動等信息的酒品,“特供酒”為假冒偽劣酒品。
《公告》強調,從生產、銷售、餐飲、廣告、宣傳、印刷等6個方面嚴禁各類生產經營主體從事“特供酒”制售違法行為。具體包括:嚴禁違法生產、銷售含有“特供”“專供”“內供”黨政機關和軍隊等類似標識內容的酒類商品。嚴禁餐飲單位違法經營含有“特供”“專供”“內供”黨政機關和軍隊等類似標識內容的酒類商品。嚴禁違法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含有“特供”“專供”“內供”黨政機關和軍隊等類似內容的酒類商品廣告。嚴禁借“特供”“專供”“內供”黨政機關和軍隊等名義違法推銷酒類商品,進行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嚴禁印刷企業違法印刷含有“特供”“專供”“內供”黨政機關和軍隊等類似內容的商標標識、包裝、裝潢、酒瓶標簽貼紙。
《公告》要求,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檢查,依法嚴肅查處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倡導消費者理性消費,社會各界積極監督,推動全社會共同抵制“特供酒”。
相關報道: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嚴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2024年第38號)
3、市場監管總局公布《市場監管部門優化營商環境重點舉措(2024年版)》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營商環境的最新決策部署,9月3日,市場監管總局出臺了《市場監管部門優化營商環境重點舉措(2024年版)》(以下簡稱《重點舉措》)。
《重點舉措》旨在持續建設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圍繞整體優化目標,按照既要“放得活”又要“管得住”的要求,提出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市場監管領域優化營商環境的重點政策舉措。在推動營商環境優化方面,《重點舉措》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堅持問題導向,緊緊圍繞當前經營主體反映強烈的、影響一流營商環境建設的重點難點和堵點問題,謀劃提出改革舉措,為經營主體發展保駕護航。針對限制企業跨區遷移、冒名登記、職業索賠等問題,主動回應經營主體關切,提出企業異地遷移可以直接到遷入地辦理登記、完善企業實名登記機制和程序、依法規制職業索賠行為等務實舉措。
二是堅持守正創新,結合新的發展形勢和改革任務,鞏固、提升營商環境建設成效,穩妥審慎推出新的創新舉措。在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方面,提出要結合違法行為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綜合考慮影響法律實施效果的因素,科學確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從統籌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的高度,將安全作為優化營商環境的基石,提出健全食品安全風險防控體系等一系列監管措施。
三是堅持服務發展,把完善市場經濟基礎制度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穩定市場預期,激發經營主體活力。充分發揮制度的保障作用,持續完善市場經濟基礎制度,提出深化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實行依法按期認繳;全面深入推進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切實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必要的干擾;健全公平競爭制度機制,重點破除限制企業自主遷移、妨礙市場公平準入、構筑自我“小循環”等問題。
四是強化系統集成,加強市場監管領域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整體謀劃和系統布局,使各方面舉措相互配合、協同高效,增強政策融合整合效應。《重點舉措》是市場監管部門優化營商環境的綜合性文件,覆蓋了市場監管各大職能領域,融合了市場準入、公平競爭、監管執法、制度建設、基礎支撐、政務服務等多方面多條線的核心工作,進一步提升了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系統性、整體性和協同性。
優化營商環境是應對經濟下行壓力、提振經營主體信心的重要舉措,也是持續吸引外資、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的必然要求。下一步,市場監管總局將持續完善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機制,暢通經營主體訴求反映渠道,指導地方市場監管部門抓好《重點舉措》的落地落實。
相關報道: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管部門優化營商環境重點舉措(2024年版)》的通知(國市監注發〔2024〕84號)
《市場監管部門優化營商環境重點舉措(2024年版)》政策解讀
4、兩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內部舉報人”舉報實施獎勵
9月19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財政部聯合發布《關于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內部舉報人舉報實施獎勵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公告》所稱“內部舉報人”包括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下統稱“企業”)的內部人員及相關知情人。內部人員,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人員;相關知情人,是指在一年內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與企業存在業務聯系以及企業臨時聘用的人員等。
內部舉報人可以通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接收舉報的互聯網、電話、傳真、郵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企業食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內部舉報人舉報后,應按照《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1號)有關規定,及時開展調查核實,并告知內部舉報人是否立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案件調查工作需要,征得內部舉報人同意后,邀請其協助調查。
《公告》明確,經查證屬實,負責調查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最終處理決定后,對符合獎勵條件的內部舉報人應當予以獎勵。獎勵資金來源、獎勵條件、獎勵標準和獎勵程序等按照《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國市監稽規〔2021〕4號,以下簡稱《辦法》)有關規定執行。除物質獎勵外,在征得內部舉報人同意的前提下,可實施通報表揚、發放榮譽證書、授予榮譽稱號等精神獎勵。同一內部舉報人舉報同一違法行為的,不予重復獎勵。
內部舉報人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的食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線索,屬于違法行為隱蔽性強、危害程度大、社會影響廣的,或避免重大食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發生、消除重大食品質量安全隱患、協助查處重大食品質量安全違法犯罪案件的,負責調查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征得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同意的情況下,可適當提高獎勵標準。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上限按《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公告》指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優化、簡化獎勵資金審核發放流程,減少獲取內部舉報人不必要的個人信息。內部舉報人應當配合提供真實身份證件、有效聯系方式、與企業存在雇傭關系證明材料等必要的個人信息。內部舉報人對獎勵發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酌情考慮。
《公告》要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辦法》有關規定加強對內部舉報人個人信息的保護。未經內部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身份信息、舉報內容和舉報獎勵等相關情況。
此外,《公告》同時明確,企業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對內部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出現以上行為的,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報道:
市場監管總局 財政部關于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內部舉報人舉報實施獎勵的公告
5、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踐行大食物觀構建多元化食物供給體系的意見》
9月15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踐行大食物觀構建多元化食物供給體系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提出3方面14項重點任務。一是全方位、多途徑開發食物資源,拓展食物來源渠道。鞏固提升產能,夯實糧食和重要農產品供給基礎。積極發展經濟林和林下經濟,穩妥開發森林食物資源。大力發展飼草產業,增加草食畜產品供給。加快發展深遠海養殖,科學開發江河湖海食物資源。加快發展現代設施農業,拓展食物開發新空間。培育發展生物農業,開拓新型食品資源。發展壯大食用菌產業,開發食用菌食品。二是大力推進科技創新,提升食物開發質量效益。加強食物開發基礎研究,加快育種創新,構建食物科技創新支撐體系。三是推進全產業鏈建設,提升食物開發價值鏈。提升食物加工流通產業水平,推進食物產業集聚發展,提升食物質量安全水平,引導食物營養健康消費。
《意見》要求,要強化保障措施,充分利用現有政策和資金渠道支持食物開發,發展特色農產品保險,完善用地政策,探索構建大食物監測統計體系。
相關報道: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踐行大食物觀構建多元化食物供給體系的意見(國辦發〔2024〕46號)
6、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印發完善“三新食品”安全性評價資料要求
9月13日,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發布關于完善“三新食品”安全性評價資料要求的通知。
受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委托,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承擔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以下簡稱“三新食品”)技術評審工作。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和農業農村部的相關要求,對符合“三新食品”申報條件的、生產加工過程中涉及遺傳修飾微生物的產品,申請人應按照附件要求在新食品原料、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申報資料的生產工藝部分,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安全性評估資料的生產工藝部分提交相關資料。
相關報道: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關于完善“三新食品”安全性評價資料要求的通知
7、聚異丁烯等6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公開征求意見
9月2日,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公開征求聚異丁烯等6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意見。
根據《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行政許可管理規定》和《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申報與受理規定》的要求,聚異丁烯等6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已通過專家評審委員會技術評審。公開征求意見。時間截止到2024年10月2日。
相關報道: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公開征求聚異丁烯等6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意見
8、谷氨酰胺轉氨酶等11種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意見公開征求意見
9月26日,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發布關于公開征求谷氨酰胺轉氨酶等11種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意見。
根據《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管理辦法》和《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申報與受理規定》,谷氨酰胺轉氨酶等5種食品添加劑新品種、3-巖藻糖基乳糖等3種食品營養強化劑新品種、擴大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劑三氯蔗糖和乙酰磺氨酸鉀(又名安賽蜜)、擴大使用范圍的食品營養強化劑2'-巖藻糖基乳糖的申請,其安全性和工藝必要性已通過專家評審委員會技術審查,現公開征求意見。時間截止到2024年10月26日。
相關報道: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關于公開征求谷氨酰胺轉氨酶等11種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意見
9、《食用植物油散裝運輸衛生要求(征求意見稿)》強制性國家標準公開征求意見
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標準制修訂計劃,國家糧食和儲備局已組織完成了《食用植物油散裝運輸衛生要求》國家標準的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
時間截止到2024年10月21日。
相關報道:關于征求《食用植物油散裝運輸衛生要求(征求意見稿)》強制性國家標準意見的通知
10、《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食品安全和營養健康工作細則》印發
9月14日,國家衛健委發布關于印發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食品安全和營養健康工作細則的通知。
為貫徹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食品安全法、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要求,落實食品安全戰略、推進健康中國建設,指導地方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全面履行食品安全和營養健康工作職責,加強能力建設,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國家疾控局制定了《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食品安全和營養健康工作細則》。
《細則》對疾控機構現有的食品安全工作職責進一步進行了梳理和細化,新增加了營養健康工作職責,旨在指導各級疾控機構明晰責任,持續抓好機構和能力建設,保障法定職責任務有序銜接和推進。
《細則》共十一章五十四條內容。
第一章總則和第二章工作內容提出了制定依據和省、市、縣三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食品安全和營養健康的工作內容和范圍。
第三章食品污染與有害因素監測及風險評估細化了省、市、縣三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有關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等工作內容。
第四章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與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明確了省、市、縣三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各自食源性疾病監測、食品安全事故現場衛生處理和流行病學調查工作內容。
第五章食品安全標準技術管理細化了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企業標準備案、跟蹤評價等相關內容。
第六章國民營養計劃和合理膳食行動、第七章營養監測評估和第八章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科普宣教和健康促進工作是根據健康中國建設、合理膳食行動等要求新增的內容,明確了省、市、縣三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的國民營養計劃、合理膳食行動、不同人群營養監測評估及食物成分監測、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科普宣教等工作。
第九章實驗室能力建設與管理規定了省、市、縣三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具備的實驗室檢測能力,并對技術培訓和質量評價工作提出了要求。
第十章保障措施和第十一章附則規定了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有的必要保障措施,提出建立順暢有效工作銜接機制等要求。
附表包括1個供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選配的實驗室儀器設備建議清單和1個營養調查現場設備建議清單。
相關報道:關于印發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食品安全和營養健康工作細則的通知(國衛食品發〔2024〕29號)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食品安全和營養健康工作細則》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