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都市的快節奏生活中,人們對健康和高品質的飲食需求愈發強烈。而有機產品作為一種天然、無污染的選擇,儼然成為消費者心中的一塊金字招牌。個別商家看到有機產品的商機,悄悄打起了算盤……
案情介紹
近日,上城區市場監管局在調查中發現杭州某某貿易有限公司銷售的靈芝干貨產品標簽上標注“有機靈芝”,但未能提供上述產品的有機產品認證證明材料。根據《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當事人涉嫌在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產品上標注“有機”字樣誤導公眾的行為。經查明,當事人自今年起開設店鋪銷售保健食品、農副產品。今年5月,當事人從安徽某某藥業有限公司以10元/盒的價格采購了5盒靈芝干貨,購進總金額50元,又從他人處購買了標有“椴木有機靈芝”字樣的標簽包于包裝盒外,后以20元/盒的價格放于店內進行銷售。截止到案發,當事人經營的上述產品未經過有機產品認證,無法提供有機產品證明材料。因上述產品尚未銷售,故無違法所得。案發后,當事人已停止銷售上述靈芝干貨。
案件定性
當事人在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產品外包裝上標注“有機”字樣的行為,違反了《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產品、產品最小銷售包裝及其標簽上標注含有“有機”“ORGANIC”等字樣且可能誤導公眾認為該產品為有機產品的文字表述和圖案:(一)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的規定,屬于在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產品上標注“有機”字樣誤導公眾的行為。
相關處罰依據
根據《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及標簽上標注含有“有機”“ORGANIC”等字樣且可能誤導公眾認為該產品為有機產品的文字表述和圖案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已自行整改,故不再責令改正,作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件提醒
對于普通消費者而言,在選購有機產品時可以查看產品外包裝上是否加注了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有機碼、認證機構名稱,也可通過登錄認監委“中國食品農產品認證信息系統”(網址:food.cnca.cn)或認監委公眾號核實生產加工企業是否已經獲得認證以及證書是否已經過期等信息。
下一步
上城區市場監管局將繼續
打擊危害消費者利益案件
進一步凈化營商環境
創造守護更加放心的消費環境
來源丨法規科 華晗
日期:2024-10-20
案情介紹
近日,上城區市場監管局在調查中發現杭州某某貿易有限公司銷售的靈芝干貨產品標簽上標注“有機靈芝”,但未能提供上述產品的有機產品認證證明材料。根據《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當事人涉嫌在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產品上標注“有機”字樣誤導公眾的行為。經查明,當事人自今年起開設店鋪銷售保健食品、農副產品。今年5月,當事人從安徽某某藥業有限公司以10元/盒的價格采購了5盒靈芝干貨,購進總金額50元,又從他人處購買了標有“椴木有機靈芝”字樣的標簽包于包裝盒外,后以20元/盒的價格放于店內進行銷售。截止到案發,當事人經營的上述產品未經過有機產品認證,無法提供有機產品證明材料。因上述產品尚未銷售,故無違法所得。案發后,當事人已停止銷售上述靈芝干貨。
案件定性
當事人在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產品外包裝上標注“有機”字樣的行為,違反了《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產品、產品最小銷售包裝及其標簽上標注含有“有機”“ORGANIC”等字樣且可能誤導公眾認為該產品為有機產品的文字表述和圖案:(一)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的規定,屬于在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產品上標注“有機”字樣誤導公眾的行為。
相關處罰依據
根據《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及標簽上標注含有“有機”“ORGANIC”等字樣且可能誤導公眾認為該產品為有機產品的文字表述和圖案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已自行整改,故不再責令改正,作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件提醒
對于普通消費者而言,在選購有機產品時可以查看產品外包裝上是否加注了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有機碼、認證機構名稱,也可通過登錄認監委“中國食品農產品認證信息系統”(網址:food.cnca.cn)或認監委公眾號核實生產加工企業是否已經獲得認證以及證書是否已經過期等信息。
下一步
上城區市場監管局將繼續
打擊危害消費者利益案件
進一步凈化營商環境
創造守護更加放心的消費環境
來源丨法規科 華晗
日期:2024-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