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開展2024年“鐵拳”“執法亮劍”“藥劍”等行動以來,紹興市市場監管部門以“食品安全重點領域+重點品種風險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藥品安全鞏固提升行動”作為主要工作抓手,持續加大執法辦案力度,查處一批食品、藥品安全領域案件,有力保障廣大人民群眾飲食用藥安全?,F將2024年食品、藥品安全領域9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食品安全領域典型案例
案例一
越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
紹興市某某貿易有限公司
生產經營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案
2024年5月15日,越城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市局交辦的“特供酒專項行動”相關案件線索,對紹興市某某貿易有限公司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在接到生產廠家要求下架五糧液“特供專用酒”和“國賓專用酒”的通知后,明知上述產品不能上市流通銷售,且無法說明并提供有關“特供專用”和“國賓專用”的依據的情況下,仍自行上架銷售。當事人生產經營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
越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白酒6瓶,沒收違法所得1000元,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上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
王某某涉嫌經營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4年7月2日,上虞區市場監管局接消費者舉報,稱王某某在銷售一款標識為韓文和英文的減肥產品,其購買食用后出現頭暈、惡心等癥狀,并提供了相關樣品。執法人員對該產品進行抽檢,經檢驗涉案產品檢出西布曲明成分。經查,當事人主要通過微信方式銷售該款減肥產品。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有關規定。依據《關于發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第一批)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項的有關規定,上述西布曲明成分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涉案產品為有毒有害食品。
當事人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涉嫌犯罪,上虞區市場監管局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有關規定,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當事人于2024年10月15日被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案例三
諸暨市市場監管局查處
浙江某某珍珠制品有限公司
生產經營摻雜摻假的保健食品案
2024年5月29日,根據前期摸排線索,諸暨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浙江某某珍珠制品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生產經營摻雜摻假的保健食品。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4月10日以290元/kg的進價購進一批“搭殼珠”,并于2024年4月11日用38kg“搭殼珠”生產了1930瓶水溶珍珠粉膠囊。經檢驗,當事人使用的原料“搭殼珠”與藥用珍珠的性狀不符。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的有關規定。
諸暨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水溶珍珠粉膠囊321瓶,沒收違法所得42500元,罰款50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諸暨市市場監管局查處
諸暨市某某水產經營部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的行為案
2024年5月23日,諸暨市市場監管局在開展“生鮮燈”專項檢查過程中,依法對諸暨市某某水產經營部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的違法行為制發《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責令其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2024年5月30日,諸暨市市場監管局在“回頭看”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經營攤位銷售的鮮肉上方懸掛有9盞燈,其中5盞仍是紅燈。當事人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的有關規定。
諸暨市市場監管局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嵊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
嵊州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
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4年4月24日,嵊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線索,依法對嵊州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3月24日在其生產的黑芝麻老面黑豬大肉包中添加了植物炭黑用于調色。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4的有關規定,植物炭黑允許使用的品種不含冷凍米面制品。當事人于2024年3月24日生產黑芝麻老面黑豬大肉包1753只,累計銷售額2103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有關規定。
嵊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警告、罰款51000元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4-10-30
食品安全領域典型案例
案例一
越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
紹興市某某貿易有限公司
生產經營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案
2024年5月15日,越城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市局交辦的“特供酒專項行動”相關案件線索,對紹興市某某貿易有限公司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在接到生產廠家要求下架五糧液“特供專用酒”和“國賓專用酒”的通知后,明知上述產品不能上市流通銷售,且無法說明并提供有關“特供專用”和“國賓專用”的依據的情況下,仍自行上架銷售。當事人生產經營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
越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白酒6瓶,沒收違法所得1000元,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上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
王某某涉嫌經營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4年7月2日,上虞區市場監管局接消費者舉報,稱王某某在銷售一款標識為韓文和英文的減肥產品,其購買食用后出現頭暈、惡心等癥狀,并提供了相關樣品。執法人員對該產品進行抽檢,經檢驗涉案產品檢出西布曲明成分。經查,當事人主要通過微信方式銷售該款減肥產品。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有關規定。依據《關于發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第一批)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項的有關規定,上述西布曲明成分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涉案產品為有毒有害食品。
當事人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涉嫌犯罪,上虞區市場監管局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有關規定,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當事人于2024年10月15日被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案例三
諸暨市市場監管局查處
浙江某某珍珠制品有限公司
生產經營摻雜摻假的保健食品案
2024年5月29日,根據前期摸排線索,諸暨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浙江某某珍珠制品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生產經營摻雜摻假的保健食品。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4月10日以290元/kg的進價購進一批“搭殼珠”,并于2024年4月11日用38kg“搭殼珠”生產了1930瓶水溶珍珠粉膠囊。經檢驗,當事人使用的原料“搭殼珠”與藥用珍珠的性狀不符。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的有關規定。
諸暨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水溶珍珠粉膠囊321瓶,沒收違法所得42500元,罰款50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諸暨市市場監管局查處
諸暨市某某水產經營部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的行為案
2024年5月23日,諸暨市市場監管局在開展“生鮮燈”專項檢查過程中,依法對諸暨市某某水產經營部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的違法行為制發《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責令其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2024年5月30日,諸暨市市場監管局在“回頭看”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經營攤位銷售的鮮肉上方懸掛有9盞燈,其中5盞仍是紅燈。當事人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的有關規定。
諸暨市市場監管局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嵊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
嵊州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
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4年4月24日,嵊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線索,依法對嵊州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3月24日在其生產的黑芝麻老面黑豬大肉包中添加了植物炭黑用于調色。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4的有關規定,植物炭黑允許使用的品種不含冷凍米面制品。當事人于2024年3月24日生產黑芝麻老面黑豬大肉包1753只,累計銷售額2103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有關規定。
嵊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警告、罰款51000元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4-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