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各有關企業:
《上海市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細則》已經市糧食物資儲備局2024年11月14日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上海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4年11月20日
上海市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糧食應急保障體系建設,進一步規范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以下簡稱“應急企業”),是指經上海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以下簡稱“市糧食物資儲備局”)選定,承擔全市范圍內糧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應急保障任務的企業。包括應急儲運企業、應急加工企業、應急配送中心、應急供應企業和應急保障中心五種類型。
第三條 應急企業的管理應堅持自主申請、擇優確定、動態管理、強化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 應急企業有關信息應主動公開,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二章 選定條件和標準
第五條 申報企業原則上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生產經營正常,信譽良好,無違法經營行為;
(二)生產經營的糧食質量指標和食品安全指標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近一年內未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或在抽檢抽樣中未出現不達標的情況;
(三)生產經營環境符合要求,嚴格落實污染防護有關規定,相關設施設備能夠確保糧食不受到污染;
(四)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有關規章制度,近一年內未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無重大生產安全隱患;
(五)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履行企業納統義務;
(六)按類型具備相應條件(附件1)。
第六條 具備糧食應急儲運、加工、配送、供應兩種(含)以上功能的單個應急企業或若干應急企業形成的聯合體為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中心。
第三章 申報和確定程序
第七條 市糧食物資儲備局按照應急能力建設需要適時開展應急企業確定工作。
第八條 同一企業原則上不得同時申報市級和區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
第九條 應急企業主要確定步驟:
(一)企業申報。申報企業報送以下材料,并加蓋騎縫章確認,附電子版光盤:
1.《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申請表》(附件2);
2.營業場所、廠區用地或建筑物的權屬證明復印件(如有)。非自有的,應提交長期租賃合同;
3.申報企業經營基本情況,包括人員情況、生產設備情況、產品市場銷售情況、質量管理情況等;
4.近2年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新設企業可不提交)。
(二)組織評審。市糧食物資儲備局組織專家通過資料比對、實地查看等方式進行綜合評審,形成評審意見。評審結果在市糧食物資儲備局官方網站上進行公示。
(三)簽訂協議。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市糧食物資儲備局應與有關企業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責任和義務。協議有效期一般為3年。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條 應急企業平時應按市場化運作,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進入糧食應急狀態后,應嚴格遵守協議中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在有關部門的統一安排調度下,完成各項糧食應急保障任務。
第十一條 應急企業應積極參加市糧食物資儲備局組織的應急演練和培訓,不斷提升應急響應能力。
第十二條 應急企業應按要求及時更新并上報企業相關數據信息。出現影響糧食應急保障的重大經營情況變動的應及時主動向市糧食物資儲備局報告。
第十三條 應急企業承擔糧食應急保障任務的,應對相關工作秘密履行保密義務。
市糧食物資儲備局對應急企業數據的使用,應符合數據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市糧食物資儲備局加強對應急企業的日常管理和監督,結合本市實際研究制定相關扶持政策。根據應急需要,為應急企業協調復工復產、物流通行等方面保障。
第十五條 市糧食物資儲備局原則上每三年對應急企業應急能力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應急企業能否續簽協議的依據。
第十六條 存在或發現下列情形的,市糧食物資儲備局應終止協議:
(一)企業根據自身狀況向市糧食物資儲備局提出終止協議,經同意的;
(二)企業通過隱瞞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確定為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
(三)企業不符合本細則第五條規定且不能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四)企業在糧食應急保供中不服從有關部門的統一安排調度,拒不執行應急保供任務,或執行不力,落實任務不到位的;有對糧食應急保供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為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細則出臺之前簽約的應急企業,應在相關應急協議到期后,按照本細則要求重新申報。
第十八條 各區糧食物資儲備局可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本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有關文件并抄送市糧食物資儲備局。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糧食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關于做好本市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滬糧糧〔2020〕132號)即行廢止。
附件: 1: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申請標準.doc
2: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申請表.doc
日期:2024-11-25
《上海市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細則》已經市糧食物資儲備局2024年11月14日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上海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4年11月20日
上海市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糧食應急保障體系建設,進一步規范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以下簡稱“應急企業”),是指經上海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以下簡稱“市糧食物資儲備局”)選定,承擔全市范圍內糧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應急保障任務的企業。包括應急儲運企業、應急加工企業、應急配送中心、應急供應企業和應急保障中心五種類型。
第三條 應急企業的管理應堅持自主申請、擇優確定、動態管理、強化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 應急企業有關信息應主動公開,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二章 選定條件和標準
第五條 申報企業原則上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生產經營正常,信譽良好,無違法經營行為;
(二)生產經營的糧食質量指標和食品安全指標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近一年內未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或在抽檢抽樣中未出現不達標的情況;
(三)生產經營環境符合要求,嚴格落實污染防護有關規定,相關設施設備能夠確保糧食不受到污染;
(四)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有關規章制度,近一年內未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無重大生產安全隱患;
(五)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履行企業納統義務;
(六)按類型具備相應條件(附件1)。
第六條 具備糧食應急儲運、加工、配送、供應兩種(含)以上功能的單個應急企業或若干應急企業形成的聯合體為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中心。
第三章 申報和確定程序
第七條 市糧食物資儲備局按照應急能力建設需要適時開展應急企業確定工作。
第八條 同一企業原則上不得同時申報市級和區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
第九條 應急企業主要確定步驟:
(一)企業申報。申報企業報送以下材料,并加蓋騎縫章確認,附電子版光盤:
1.《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申請表》(附件2);
2.營業場所、廠區用地或建筑物的權屬證明復印件(如有)。非自有的,應提交長期租賃合同;
3.申報企業經營基本情況,包括人員情況、生產設備情況、產品市場銷售情況、質量管理情況等;
4.近2年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新設企業可不提交)。
(二)組織評審。市糧食物資儲備局組織專家通過資料比對、實地查看等方式進行綜合評審,形成評審意見。評審結果在市糧食物資儲備局官方網站上進行公示。
(三)簽訂協議。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市糧食物資儲備局應與有關企業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責任和義務。協議有效期一般為3年。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條 應急企業平時應按市場化運作,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進入糧食應急狀態后,應嚴格遵守協議中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在有關部門的統一安排調度下,完成各項糧食應急保障任務。
第十一條 應急企業應積極參加市糧食物資儲備局組織的應急演練和培訓,不斷提升應急響應能力。
第十二條 應急企業應按要求及時更新并上報企業相關數據信息。出現影響糧食應急保障的重大經營情況變動的應及時主動向市糧食物資儲備局報告。
第十三條 應急企業承擔糧食應急保障任務的,應對相關工作秘密履行保密義務。
市糧食物資儲備局對應急企業數據的使用,應符合數據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市糧食物資儲備局加強對應急企業的日常管理和監督,結合本市實際研究制定相關扶持政策。根據應急需要,為應急企業協調復工復產、物流通行等方面保障。
第十五條 市糧食物資儲備局原則上每三年對應急企業應急能力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應急企業能否續簽協議的依據。
第十六條 存在或發現下列情形的,市糧食物資儲備局應終止協議:
(一)企業根據自身狀況向市糧食物資儲備局提出終止協議,經同意的;
(二)企業通過隱瞞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確定為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
(三)企業不符合本細則第五條規定且不能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四)企業在糧食應急保供中不服從有關部門的統一安排調度,拒不執行應急保供任務,或執行不力,落實任務不到位的;有對糧食應急保供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為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細則出臺之前簽約的應急企業,應在相關應急協議到期后,按照本細則要求重新申報。
第十八條 各區糧食物資儲備局可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本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有關文件并抄送市糧食物資儲備局。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糧食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關于做好本市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滬糧糧〔2020〕132號)即行廢止。
附件: 1: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申請標準.doc
2: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申請表.doc
日期:2024-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