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扎實筑牢食品安全底線,守護群眾舌尖上的安全,即墨區市場監管局開展打擊假劣肉制品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全力保障全區夜市肉制品消費安全。今年以來,共立案查處違法行為34起,現將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典型案例一 青島某食品商貿有限公司經營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案
2024年8月16日,即墨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在快手平臺開設店鋪“青島某零食專營店”并售賣過“醬香驢肉”(預包裝食品,標稱制造商:濰坊某食品有限公司,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SC109370781XXXXX……)。經查,涉案“醬香驢肉”非標稱生產者生產,當事人售賣的“醬香驢肉”外包裝標注的制造商、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等信息屬于虛假內容。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經營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的違法行為,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處罰。
食品經營者在銷售食品時,應確保食品標簽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不能心存僥幸以虛假標簽獲利。
典型案例二 即墨區某肉店未按要求標明食用農產品相關信息案
2024年1月12日,即墨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即墨區某肉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在冷藏柜上方的案板上放有待售的兩大塊五花肉,其銷售場所明顯位置未如實標明食用農產品的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的名稱或者姓名等信息。執法人員現場對當事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其于2024年1月17日前整改完畢。2024年2月29日,經復查,在當事人銷售場所冷藏柜內發現“豬腿骨”,在地面筐子里發現“豬肋排”,仍未標明食用農產品的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的名稱或者姓名等信息。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未按要求標明食用農產品相關信息的違法行為,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處罰。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有義務在銷售場所明顯位置或者帶包裝產品的包裝上如實標明食用農產品的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的名稱或姓名等信息,以確保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典型案例三 青島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案
2024年3月6日,即墨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通過監督檢查發現青島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食品“百納和”奧爾良烤翅(速凍生制品)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執法人員當場對其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其于2024年3月13日前整改完成。3月15日,經復查,當事人未改正上述行為。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五十一條之規定,構成了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處罰。
企業應當主動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保證原料質量可控、生產過程關鍵控制點記錄完整、出廠產品質量符合標準要求,從而確保生產經營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保護消費者的健康權益。
典型案例四 即墨區某烤雞架店(小作坊)生產加工預包裝肉制品案
2024年4月8日,即墨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即墨區某烤雞架店進行監督檢查。經查,當事人持有有效《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登記證》,小作坊登記證載明經營品種:肉制品(預包裝食品除外)(食品名稱:雞架、雞心、雞爪)。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生產加工預包裝肉制品,執法人員當場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截止2024年4月12日,當事人仍未改正。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食品小作坊不得生產加工下列食品:(一)……預包裝肉制品”之規定,構成了小作坊加工預包裝肉制品的違法行為,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處罰。
《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明確規定食品小作坊不得生產加工預包裝肉制品。
供稿:食品安全科
日期:2024-12-04
典型案例一 青島某食品商貿有限公司經營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案
2024年8月16日,即墨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在快手平臺開設店鋪“青島某零食專營店”并售賣過“醬香驢肉”(預包裝食品,標稱制造商:濰坊某食品有限公司,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SC109370781XXXXX……)。經查,涉案“醬香驢肉”非標稱生產者生產,當事人售賣的“醬香驢肉”外包裝標注的制造商、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等信息屬于虛假內容。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經營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的違法行為,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處罰。
食品經營者在銷售食品時,應確保食品標簽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不能心存僥幸以虛假標簽獲利。
典型案例二 即墨區某肉店未按要求標明食用農產品相關信息案
2024年1月12日,即墨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即墨區某肉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在冷藏柜上方的案板上放有待售的兩大塊五花肉,其銷售場所明顯位置未如實標明食用農產品的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的名稱或者姓名等信息。執法人員現場對當事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其于2024年1月17日前整改完畢。2024年2月29日,經復查,在當事人銷售場所冷藏柜內發現“豬腿骨”,在地面筐子里發現“豬肋排”,仍未標明食用農產品的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的名稱或者姓名等信息。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未按要求標明食用農產品相關信息的違法行為,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處罰。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有義務在銷售場所明顯位置或者帶包裝產品的包裝上如實標明食用農產品的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的名稱或姓名等信息,以確保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典型案例三 青島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案
2024年3月6日,即墨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通過監督檢查發現青島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食品“百納和”奧爾良烤翅(速凍生制品)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執法人員當場對其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其于2024年3月13日前整改完成。3月15日,經復查,當事人未改正上述行為。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五十一條之規定,構成了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處罰。
企業應當主動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保證原料質量可控、生產過程關鍵控制點記錄完整、出廠產品質量符合標準要求,從而確保生產經營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保護消費者的健康權益。
典型案例四 即墨區某烤雞架店(小作坊)生產加工預包裝肉制品案
2024年4月8日,即墨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即墨區某烤雞架店進行監督檢查。經查,當事人持有有效《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登記證》,小作坊登記證載明經營品種:肉制品(預包裝食品除外)(食品名稱:雞架、雞心、雞爪)。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生產加工預包裝肉制品,執法人員當場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截止2024年4月12日,當事人仍未改正。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食品小作坊不得生產加工下列食品:(一)……預包裝肉制品”之規定,構成了小作坊加工預包裝肉制品的違法行為,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處罰。
《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明確規定食品小作坊不得生產加工預包裝肉制品。
供稿:食品安全科
日期:2024-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