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食品攤販:
為進一步加強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監管,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現對各食品攤販規范經營行為提醒告誡如下:
一、各食品小攤販應在政府指定區域、規定時間段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需依法辦理《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經營期間應公示《食品攤販安全信息公示牌》、食品安全承諾書、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等相關信息,不得超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二、食品從業人員持有效健康證明方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食品加工操作人員應穿戴整潔衣帽、宜佩戴口罩。食品攤販應當設置有符合食品衛生條件的食品制作及銷售設施;制作和銷售直接入口食品的,應當配備防雨、防塵、防蠅、防蟲等設施;生產經營過程中應當保持生熟分開,防止原輔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加工用水應符合飲用水的要求,不得使用達不到飲用水標準的雨水、景觀水、池塘水等。
三、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使用的食品包裝容器、工具和接觸食品的售貨設施無毒、無害,符合衛生要求。
四、建立并落實食品、食品原料以及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采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采購的畜禽肉類應索取并留存動物檢疫合格證,采購豬肉還應索取并留存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杜絕使用病死或來源不明的肉類及其制品。
五、在經營期間,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合肥市攤點管理規范》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要及時清理場地,保持經營場所環境整潔、衛生,遵守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相關規定。
六、食品攤販禁止經營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自制以勾兌工藝加工的酒類、生食水產品、裱花蛋糕等高風險食品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不得從事非法野生動物交易,以及為野生動物交易提供便利。不得影響道路通暢、交通安全和居民日常生活,不得在幼兒園、中小學校門口二百米范圍內擺攤經營。
七、食品攤販要加強食品安全知識的學習,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強化食品安全管理,規范操作,文明經營。
八、應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加強卡式爐和液化氣等的安全管理,并進行定期檢驗,嚴禁違規使用。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時,要在第一時間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主動做好善后工作,不得遲報、瞞報。
日期:2024-12-05
為進一步加強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監管,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現對各食品攤販規范經營行為提醒告誡如下:
一、各食品小攤販應在政府指定區域、規定時間段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需依法辦理《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經營期間應公示《食品攤販安全信息公示牌》、食品安全承諾書、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等相關信息,不得超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二、食品從業人員持有效健康證明方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食品加工操作人員應穿戴整潔衣帽、宜佩戴口罩。食品攤販應當設置有符合食品衛生條件的食品制作及銷售設施;制作和銷售直接入口食品的,應當配備防雨、防塵、防蠅、防蟲等設施;生產經營過程中應當保持生熟分開,防止原輔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加工用水應符合飲用水的要求,不得使用達不到飲用水標準的雨水、景觀水、池塘水等。
三、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使用的食品包裝容器、工具和接觸食品的售貨設施無毒、無害,符合衛生要求。
四、建立并落實食品、食品原料以及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采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采購的畜禽肉類應索取并留存動物檢疫合格證,采購豬肉還應索取并留存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杜絕使用病死或來源不明的肉類及其制品。
五、在經營期間,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合肥市攤點管理規范》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要及時清理場地,保持經營場所環境整潔、衛生,遵守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相關規定。
六、食品攤販禁止經營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自制以勾兌工藝加工的酒類、生食水產品、裱花蛋糕等高風險食品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不得從事非法野生動物交易,以及為野生動物交易提供便利。不得影響道路通暢、交通安全和居民日常生活,不得在幼兒園、中小學校門口二百米范圍內擺攤經營。
七、食品攤販要加強食品安全知識的學習,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強化食品安全管理,規范操作,文明經營。
八、應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加強卡式爐和液化氣等的安全管理,并進行定期檢驗,嚴禁違規使用。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時,要在第一時間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主動做好善后工作,不得遲報、瞞報。
日期:2024-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