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24年10月17日,延慶區市場監管局收到北京市食品檢驗研究院出具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檢驗報告,顯示某餐飲店采購的玉米面赤霉烯酮項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延慶區市場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24日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該餐飲店當事人從延慶某糧店購進,并提供了涉案產品供貨商資質、購進憑證及涉案產品檢驗報告。
二、法律分析
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提供了供貨商資質證件、產地證明、購貨票據及農藥殘留檢測報告單等資料。鑒于當事人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造成的社會危害性較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決定對其免予行政處罰。
三、案件啟示
本案是延慶區市場監管局在食品安全領域推行服務型執法的具體案例。在本案中,當事人履行了法定義務,執法部門也進行了溯源,既對案件實現了閉環管理,同時也對當事人知法守法的意識進行了肯定。延慶區市場監管局通過對當事人進行引導和教育,增強了經營者的法律意識和自我監管能力,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監管與被監管關系,實現行政處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第五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一百三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日期:2025-01-09
2024年10月17日,延慶區市場監管局收到北京市食品檢驗研究院出具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檢驗報告,顯示某餐飲店采購的玉米面赤霉烯酮項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延慶區市場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24日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該餐飲店當事人從延慶某糧店購進,并提供了涉案產品供貨商資質、購進憑證及涉案產品檢驗報告。
二、法律分析
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提供了供貨商資質證件、產地證明、購貨票據及農藥殘留檢測報告單等資料。鑒于當事人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造成的社會危害性較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決定對其免予行政處罰。
三、案件啟示
本案是延慶區市場監管局在食品安全領域推行服務型執法的具體案例。在本案中,當事人履行了法定義務,執法部門也進行了溯源,既對案件實現了閉環管理,同時也對當事人知法守法的意識進行了肯定。延慶區市場監管局通過對當事人進行引導和教育,增強了經營者的法律意識和自我監管能力,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監管與被監管關系,實現行政處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第五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一百三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日期:2025-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