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2024年5月27日,敦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群眾舉報線索對某店進行檢查,發現該店冷庫內存放羊胴體29只,其中10只羊胴體上有肉眼可見的霉斑,現場未能提供該批羊胴體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及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執法人員隨即委托敦煌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中心工作人員對該冷庫內存放的29只羊胴體進行隨機抽檢,并對上述羊胴體實施了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2024年5月31日,執法人員收到敦煌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中心檢驗檢測報告2份(NO:DSYJ-W-240164、DSYJ-W-240165),檢驗結論均為:經檢驗,所檢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鮮(凍)畜、禽產品》GB2707-2016的要求(揮發性鹽基氮技術標準要求:≤15mg/100g,羊1檢驗結果:16.1mg/100g,羊2檢驗結果:25.5mg/100g)。執法人員圍繞當事人涉嫌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確定其違法事實。
違反條款:該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構成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事實。
處罰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沒收羊胴體29只,并給予罰款25592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警示:揮發性鹽基氮(TVB-N)是指動物性食品由于酶和細菌的作用,在腐敗過程中,使蛋白質分解而產生氨以及胺類等堿性含氮物質。這些物質具有揮發性,其含量越高,表明氨基酸被破壞的越多,是反映肉的鮮度的主要指標,一旦超標,其食用的安全性難以保障。市場監管部門會持續保持高壓態勢,嚴厲打擊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為廣大市民和中外游客“舌尖上的安全”保駕護航。
日期:2025-02-10
違反條款:該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構成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事實。
處罰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沒收羊胴體29只,并給予罰款25592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警示:揮發性鹽基氮(TVB-N)是指動物性食品由于酶和細菌的作用,在腐敗過程中,使蛋白質分解而產生氨以及胺類等堿性含氮物質。這些物質具有揮發性,其含量越高,表明氨基酸被破壞的越多,是反映肉的鮮度的主要指標,一旦超標,其食用的安全性難以保障。市場監管部門會持續保持高壓態勢,嚴厲打擊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為廣大市民和中外游客“舌尖上的安全”保駕護航。
日期:2025-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