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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法說法丨狀告外賣隔夜飯 缺乏證據被駁回

   2025-03-02 漳平市人民法院微信號350
核心提示:2024年6月某日中午,田某(化名)通過外賣平臺在某小吃店點了一份豬腳飯套餐,外加2元錢米飯。用了一張平臺的15元優惠券后田某實際支付了14.8元。……(世界食品網-www.cctv1204.com)
隨著網絡經濟發展、生活節奏加快
 
  「點外賣」
 
  為人們解決吃飯問題提供了不少便利
 
  但外賣食品在生產、銷售、配送環節中
 
  也存在一些糾紛隱患
 
  近日,漳平法院審結一起
 
  外賣平臺餐飲服務合同糾紛案件
 
  案情簡說
 
  2024年6月某日中午,田某(化名)通過外賣平臺在某小吃店點了一份豬腳飯套餐,外加2元錢米飯。用了一張平臺的15元優惠券后田某實際支付了14.8元。
 
  收到外賣后,田某將外賣拆封并用筷子在豬腳飯、米飯中翻動,認為外加的2元米飯屬于隔夜飯,豬腳飯也有一點點問題,遂通過電話與小吃店聯系,要求退款。隨后將豬腳飯、米飯自行處理。某小吃店認為其所提供的豬腳飯和外加的米飯,不是隔夜飯,拒絕退款。
 
  田某因此向12345平臺投訴,經漳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核實查證,小吃店證照齊全,未發現存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但田某不認可核實查證情況,遂向漳平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某小吃店應退還已支付的14.8元現金、優惠券15元共計29.8元的餐費。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田某通過外賣服務平臺向某小吃店訂購豬腳飯和米飯,雙方當事人由此建立了餐飲服務合同法律關系,應受法律保護,但田某認為某小吃店所提供的豬腳飯及附加米飯屬隔夜飯,應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實。
 
  本案中,田某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某小吃店提供的豬腳飯屬于隔夜飯或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安全標準。
 
  綜上,田某認為某小吃店提供的豬腳飯及米飯屬于隔夜飯,證據不足,其因此請求某小吃店退還餐費,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田某通過平臺消費,平臺贈送的15元優惠券系平臺行為,其訴請由某小吃店一并返還等值金額,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遂依法駁回田某的訴訟請求。
 
  當消費者通過外賣平臺點餐遇到食品問題時,要及時與商家聯系,反映情況并要求解決問題。還可以向平臺投訴要求平臺介入處理。通過平臺也無法解決時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局反映情況。在與商家、外賣平臺、有關部門溝通解決無果的情況下可以依法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
 
  廣大消費者遇到此類問題時要及時保存相關證據,包括網絡訂餐憑證、保存異物照片、保存外賣包裝等,有條件的情況下保存證據原物,避免因證據缺失陷入維權困局。
 
  法條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 消費者舉證證明所購買食品、藥品的事實以及所購食品、藥品不符合合同的約定,主張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日期:2025-03-02
 
標簽: 小吃 米飯
行業: 餐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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