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常熟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對當事人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的一臺電子計價秤用一個1kg的標準砝碼進行稱重測試,該臺電子計價秤實際顯示數值為2.200kg,用2個1kg的標準砝碼進行稱重測試,顯示數值為4.400kg。當事人使用一臺電子計價秤作為計量器具用于在經營餐飲服務時稱重結算使用。經查,上述電子計價秤經過檢定后,當事人于2024年年初找人對上述電子計價秤進行了改裝。改裝后,上述電子計價秤標注的重量單位是千克,實際顯示的數值是以市斤為單位顯示的數值,且當事人破壞了該臺電子計價秤的計量準確度,設置增加商品量計量稱重數值10%。當事人使用上述電子計價秤稱重結算的商品實際量與貿易結算量不符合,商品實際量與貿易結算量之差超過國家規定使用的計量器具極限誤差值。當事人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在經營活動中銷售商品實際量與貿易結算量之差超過計量器具極限誤差的行為,違反了《商品量計量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的上述違法行為,常熟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六條和《商品量計量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第六條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此類案件的查處,有力打擊了計量器具作弊違法行為,增強了計量器具使用者的主體責任意識和誠信守法經營意識,同時對其他計量器具使用單位也起到了警示作用,維護了公平、透明和誠信的市場環境。
日期:2025-03-19
常熟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對當事人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的一臺電子計價秤用一個1kg的標準砝碼進行稱重測試,該臺電子計價秤實際顯示數值為2.200kg,用2個1kg的標準砝碼進行稱重測試,顯示數值為4.400kg。當事人使用一臺電子計價秤作為計量器具用于在經營餐飲服務時稱重結算使用。經查,上述電子計價秤經過檢定后,當事人于2024年年初找人對上述電子計價秤進行了改裝。改裝后,上述電子計價秤標注的重量單位是千克,實際顯示的數值是以市斤為單位顯示的數值,且當事人破壞了該臺電子計價秤的計量準確度,設置增加商品量計量稱重數值10%。當事人使用上述電子計價秤稱重結算的商品實際量與貿易結算量不符合,商品實際量與貿易結算量之差超過國家規定使用的計量器具極限誤差值。當事人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在經營活動中銷售商品實際量與貿易結算量之差超過計量器具極限誤差的行為,違反了《商品量計量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的上述違法行為,常熟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六條和《商品量計量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第六條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此類案件的查處,有力打擊了計量器具作弊違法行為,增強了計量器具使用者的主體責任意識和誠信守法經營意識,同時對其他計量器具使用單位也起到了警示作用,維護了公平、透明和誠信的市場環境。
日期:2025-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