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通過微信視頻號持續發布涉及其銷售的冷凍錦繡龍蝦原產地的宣傳廣告,稱其銷售的龍蝦原產地為東山,并在微信平臺上多次宣稱“原產地發貨”。經查,當事人銷售的上述冷凍龍蝦是通過廣西的經銷商經上海國際物流從越南進口到國內的。當事人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廣告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規定的虛假廣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2024年9月,東山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消除不良影響,并處罰款10000元。
日期:2025-03-21
日期:2025-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