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內容:
您好,請問保健食品是否可以在廣告中與其他保健食品的功效、安全性、人體吸收率等作對比?
答復內容:
您好!您咨詢的問題已收悉,現回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八條規定,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
(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因此,來信所咨詢的保健食品不可以在廣告中與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
政務咨詢回復內容僅作為公眾了解市場監管部門工作和解決相關問題的參考性意見和建議,不具有法律解釋等法定效力,不作為行政執法、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依據材料。
感謝您對我局工作的支持與理解!
日期:2025-05-16
您好,請問保健食品是否可以在廣告中與其他保健食品的功效、安全性、人體吸收率等作對比?
答復內容:
您好!您咨詢的問題已收悉,現回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八條規定,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
(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因此,來信所咨詢的保健食品不可以在廣告中與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
政務咨詢回復內容僅作為公眾了解市場監管部門工作和解決相關問題的參考性意見和建議,不具有法律解釋等法定效力,不作為行政執法、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依據材料。
感謝您對我局工作的支持與理解!
日期:2025-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