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凈化涉老保健品消費環境,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4年在全市深入開展整治老年人保健品市場不規范問題專項行動,集中查處了一批涉老保健品違法案件。2025年,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持續在全市開展老年人藥品、保健品虛假宣傳等問題專項整治,進一步規范市場監管領域老年人藥品、保健品市場秩序,嚴厲打擊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F選取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以案釋法引導經營主體規范經營,共同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典型案例:
01
案情簡介
2024年6月,福州市臺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福州某商貿有限公司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涉嫌利用電話、雜志對其銷售的“腦神酸”、“EGT1500”和“鹿血晶”產品的性能、用途進行虛假宣傳。經查,當事人通過向50歲以上的老人發放宣傳書籍或單頁的方式宣傳推銷保健產品,如消費者對其產品感興趣,則會通過撥打服務熱線方式與當事人取得聯系,根據消費者需購買產品的不同,當事人會按照《腦神酸初購流程》、《初購流程(口服抗衰疫苗EGT)》的話術對消費者推銷“腦神酸”、“EGT1500”產品,《腦神酸初購流程》中寫有“全球唯一一個腦病特效藥”、“集全球藥物精華于一身”等字句,《初購流程(口服抗衰疫苗EGT)》中寫有“EGT可不是普通的藥啊”、“世界上唯一一個能夠穿透線粒體和細胞核的超級抗衰劑”等字句,將普通食品混淆成藥品片面宣傳其預防、治療疾病功效,構成虛假宣傳。同時,當事人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按照《鹿血精初購流程》對消費者推銷“鹿血晶”藥品。
02
處罰情況
當事人虛假宣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藥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處罰。臺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停止虛假宣傳行為并予以關閉,同時對當事人以上違法行為合并處罰如下:1、沒收無證經營藥品違法所得35422元;2、罰款1200000元。罰沒款合計1235422元。
03
案件評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老年群體為目標的“涉老”虛假宣傳與無證經營藥品復合型違法案件。本案當事人為追求經濟利益,故意混淆普通食品與藥品的功效,將食品宣傳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功效的 “神藥”,嚴重違背了基本的商業道德和誠信原則。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銷售藥品,表明其對藥品經營的法定要求缺乏基本的了解或重視,無視法律規定,知法犯法。本案社會危害性和示范性突出,執法人員精準打擊涉老欺詐,維護弱勢群體權益,有力震懾了“食品冒充藥品”“夸大抗衰功效”等市場亂象,彰顯市場監管部門對涉老領域違法行為的零容忍態度。
市場監管部門特別提醒:
01
企業合規經營啟示
1.嚴格區分食品與藥品宣傳邊界:企業不得將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宣傳為藥品,禁止使用“治療”“預防疾病”等醫療術語。食品廣告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關于功能宣稱的限制。
2.規范營銷話術設計:避免使用絕對化用語(如“全球唯一”“特效藥”),營銷材料需經法律合規審查,防止虛假或夸大宣傳。
3.合法取得經營資質:涉及藥品、醫療器械等特殊商品,必須依法取得許可證,禁止無證經營或超范圍經營。
02
消費者選購保健品提示
1.保健食品是指聲稱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為目的的食品。即適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并且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慢性危害。保健品不具備疾病預防和治療功能,任何宣稱保健品能夠治病、防病的行為,都是不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規范性要求的。
2.不要貪圖小便宜,參加所謂的“免費體檢”“免費試用”等活動,避免陷入消費陷阱。如發現可疑推銷行為,可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
3.購買保健品時仔細查看產品的標識、生產廠家、批準文號等信息,必要時可登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進入“服務”,點擊“我要查”,在“特殊食品信息查詢”中,可以查驗保健食品是否戴有“藍帽子”,即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批準的專用標志。
4.購買保健品應當選擇正規商家,通過正規途徑購買,注意索要發票或購物小票。如果買到不合格的保健食品、保健器械,記得保留包裝、票據,以及涉有虛假宣傳的資料,立即撥打12315電話進行投訴。
03
消費者購買藥品提示
1.藥品,是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并規定有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化學藥和生物制品等。凡外包裝上標注有“國藥準字”的均為藥品,處方藥應憑醫師的處方購買,甲類非處方藥(外包裝標注有紅色“OTC”)請在執業藥師指導下購買。
2.購買藥品請到正規的藥店,網絡購買藥品請注意查驗商家的《藥品經營許可證》。
3.購買藥品請索取并保留銷售憑證,憑證應包括藥品名稱、生產廠商、數量、價格、批號、規格等內容。
4.請勿囤積藥品以免造成浪費。
日期:2025-05-28
典型案例:
01
案情簡介
2024年6月,福州市臺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福州某商貿有限公司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涉嫌利用電話、雜志對其銷售的“腦神酸”、“EGT1500”和“鹿血晶”產品的性能、用途進行虛假宣傳。經查,當事人通過向50歲以上的老人發放宣傳書籍或單頁的方式宣傳推銷保健產品,如消費者對其產品感興趣,則會通過撥打服務熱線方式與當事人取得聯系,根據消費者需購買產品的不同,當事人會按照《腦神酸初購流程》、《初購流程(口服抗衰疫苗EGT)》的話術對消費者推銷“腦神酸”、“EGT1500”產品,《腦神酸初購流程》中寫有“全球唯一一個腦病特效藥”、“集全球藥物精華于一身”等字句,《初購流程(口服抗衰疫苗EGT)》中寫有“EGT可不是普通的藥啊”、“世界上唯一一個能夠穿透線粒體和細胞核的超級抗衰劑”等字句,將普通食品混淆成藥品片面宣傳其預防、治療疾病功效,構成虛假宣傳。同時,當事人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按照《鹿血精初購流程》對消費者推銷“鹿血晶”藥品。
02
處罰情況
當事人虛假宣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藥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處罰。臺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停止虛假宣傳行為并予以關閉,同時對當事人以上違法行為合并處罰如下:1、沒收無證經營藥品違法所得35422元;2、罰款1200000元。罰沒款合計1235422元。
03
案件評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老年群體為目標的“涉老”虛假宣傳與無證經營藥品復合型違法案件。本案當事人為追求經濟利益,故意混淆普通食品與藥品的功效,將食品宣傳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功效的 “神藥”,嚴重違背了基本的商業道德和誠信原則。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銷售藥品,表明其對藥品經營的法定要求缺乏基本的了解或重視,無視法律規定,知法犯法。本案社會危害性和示范性突出,執法人員精準打擊涉老欺詐,維護弱勢群體權益,有力震懾了“食品冒充藥品”“夸大抗衰功效”等市場亂象,彰顯市場監管部門對涉老領域違法行為的零容忍態度。
市場監管部門特別提醒:
01
企業合規經營啟示
1.嚴格區分食品與藥品宣傳邊界:企業不得將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宣傳為藥品,禁止使用“治療”“預防疾病”等醫療術語。食品廣告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關于功能宣稱的限制。
2.規范營銷話術設計:避免使用絕對化用語(如“全球唯一”“特效藥”),營銷材料需經法律合規審查,防止虛假或夸大宣傳。
3.合法取得經營資質:涉及藥品、醫療器械等特殊商品,必須依法取得許可證,禁止無證經營或超范圍經營。
02
消費者選購保健品提示
1.保健食品是指聲稱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為目的的食品。即適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并且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慢性危害。保健品不具備疾病預防和治療功能,任何宣稱保健品能夠治病、防病的行為,都是不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規范性要求的。
2.不要貪圖小便宜,參加所謂的“免費體檢”“免費試用”等活動,避免陷入消費陷阱。如發現可疑推銷行為,可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
3.購買保健品時仔細查看產品的標識、生產廠家、批準文號等信息,必要時可登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進入“服務”,點擊“我要查”,在“特殊食品信息查詢”中,可以查驗保健食品是否戴有“藍帽子”,即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批準的專用標志。
4.購買保健品應當選擇正規商家,通過正規途徑購買,注意索要發票或購物小票。如果買到不合格的保健食品、保健器械,記得保留包裝、票據,以及涉有虛假宣傳的資料,立即撥打12315電話進行投訴。
03
消費者購買藥品提示
1.藥品,是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并規定有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化學藥和生物制品等。凡外包裝上標注有“國藥準字”的均為藥品,處方藥應憑醫師的處方購買,甲類非處方藥(外包裝標注有紅色“OTC”)請在執業藥師指導下購買。
2.購買藥品請到正規的藥店,網絡購買藥品請注意查驗商家的《藥品經營許可證》。
3.購買藥品請索取并保留銷售憑證,憑證應包括藥品名稱、生產廠商、數量、價格、批號、規格等內容。
4.請勿囤積藥品以免造成浪費。
日期:202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