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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上海一家餐廳因未經許可經營、短斤缺兩等多項違法遭處罰

   2025-06-05 食品伙伴網夏荷320
核心提示:近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一則行政處罰信息,上海一餐廳存在未經許可經營生食類食品、缺斤短兩、向消費者提供煙灰缸,未按規定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等 4 項違法,被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2.2萬元。……(世界食品網-www.cctv1204.com)
近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一則行政處罰信息,上海一餐廳存在未經許可經營生食類食品、缺斤短兩、向消費者提供煙灰缸,未按規定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等 4 項違法,被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2.2萬元。
 
  違法事實
 
  2024年9月24日,有消費者到當事人餐廳用餐,點餐菜品包括加拿大象拔蚌(斤)、和牛油爆炒有機花菜(例)等,共計金額2290元。此外,當事人向消費者提供了奔富BIN389紅葡萄酒1瓶以及香煙、煙灰缸,未收費。
 
  當事人在未取得生食類食品制售許可的情況下向消費者銷售了象拔蚌刺身(生食),重量2.5斤,但當事人當天所采購的象拔蚌到貨時重量為2.4斤,且當事人在菜品制作前,不再對象拔蚌重新進行稱重。綜上,當事人存在未經許可經營生食類食品以及缺斤短兩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向消費者提供煙灰缸的行為違反了《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第九條第(四)項的相關規定。
 
  此外,執法人員在當事人倉庫內查見有奔富BIN389紅葡萄酒11瓶、奔富BIN128西拉干紅葡萄酒8瓶,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紅酒的進貨憑證,故當事人存在未按規定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違法行為。
 
  綜上,當事人存在未經許可經營生食類食品,短斤缺兩,向消費者提供煙灰缸,未按規定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等4項違法行為。
 
  處罰結果
 
  當事人未經許可經營生食類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罰款20000元。
 
  當事人銷售象拔蚌短斤缺兩的行為違反了《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有關規定,綜合裁量,決定對當事人處以警告。
 
  當事人為消費者提供煙灰缸的行為違反了《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有關規定,綜合裁量,決定對當事人處以2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綜合裁量,建議對當事人處以警告。
 
  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浦處〔2025〕**********號
 
  銀行輸入碼:**********
 
  當事人:上海***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
 
  負責人:**
 
  當事人在耀元路**********開設餐廳,店招“***”,持有食品經營許可證,主體業態:餐飲服務經營者,經營項目:酒類商品(零售);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含冷葷類食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含乙醇飲料)。2024年9月24日(以下簡稱當天),有消費者到當事人餐廳用餐,點餐菜品包括加拿大象拔蚌(斤)、和牛油爆炒有機花菜(例)等,共計金額2290元。此外,當事人向消費者提供了奔富BIN389紅葡萄酒1瓶以及香煙、煙灰缸,未收費。
 
  經查明:當事人在未取得生食類食品制售許可的情況下向消費者銷售了象拔蚌刺身(生食),重量2.5斤,售價為688元/斤,總計1720元。但當事人當天所采購的象拔蚌到貨時重量為2.4斤,且當事人在菜品制作前,不再對象拔蚌重新進行稱重。
 
  綜上,當事人存在未經許可經營生食類食品以及缺斤短兩的違法行為。案發后,當事人全額退款,故上述兩項違法行為無違法所得。當事人自開業至今,共銷售象拔蚌7.5斤,因未標注做法,無法查明當事人之前所售象拔蚌是否存在違法行為,故本案上述兩項違法行為貨值金額按本案已查實金額1720元計。當事人制作生食所用工具、設備等還用于其他經營行為,故不對上述物品作沒收處理。
 
  當事人向消費者提供煙灰缸的行為違反了《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第九條第(四)項的相關規定。
 
  此外,執法人員在當事人倉庫內查見有奔富BIN389紅葡萄酒11瓶、奔富BIN128西拉干紅葡萄酒8瓶,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紅酒的進貨憑證,故當事人存在未按規定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違法行為。
 
  綜上,當事人存在未經許可經營生食類食品,短斤缺兩,向消費者提供煙灰缸,未按規定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等4項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筆錄及現場照片、詢問筆錄、當事人象拔蚌進貨記錄、銷售記錄等證據佐證。
 
  本局于2025年4月22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滬市監浦〔2025〕**********號《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局視為其放棄上述權利。
 
  違法行為一:
 
  當事人未經許可經營生食類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規定,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依據《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和《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相關規定,本案具有多個裁量因素:
 
  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屬于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形;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1個月、產品已經銷售且貨值金額不足3000元的,未造成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受損的,無社會影響等4項情形屬于從輕裁量因素;
 
  涉案產品屬于高風險食品范圍1項情形屬于從重裁量因素。
 
  鑒于當事人在案發后積極向消費者進行退賠,并和消費者達成調解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如下:
 
  罰款20000元。
 
  違法行為二:
 
  當事人銷售象拔蚌短斤缺兩的行為違反了《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經營者提供的商品不得短缺數量,不得將包裝物的重量作為商品的計價依據,不得拒絕消費者對計量的復核要求。”的規定,應當依據《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短缺商品數量或者將包裝物的重量作為商品計價依據的;”的規定進行處罰。
 
  依據《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和《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相關規定,本案具有多個裁量因素:
 
  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等2項情形屬于從輕裁量因素。
 
  鑒于當事人在案發后積極向消費者進行退賠,并和消費者達成調解協議,綜合裁量,決定對當事人處以警告。
 
  違法行為三:
 
  當事人為消費者提供煙灰缸的行為違反了《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第九條第(四)項“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四)不設置任何與吸煙有關的器具”的規定,應當依據《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第十八條“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依據《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和《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相關規定,本案具有多個裁量因素:
 
  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等2項情形屬于從輕裁量因素。
 
  綜合裁量,決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如下:
 
  罰款2000元。
 
  違法行為四:
 
  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的規定,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罰。
 
  依據《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和《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相關規定,本案具有多個裁量因素:
 
  產品未實際銷售且貨值金額不足1萬的,未造成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受損的,無社會影響等3項情形屬于從輕裁量因素。
 
  綜合裁量,建議對當事人處以警告。
 
  現要求當事人: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款貳萬貳仟元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浦東新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需要通過互聯網渠道申請行政復議,可以通過微信搜索“上海復議”小程序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眾號右下方“復議申請”或官方網站中的“行政復議服務”提交申請。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05月06日



日期:2025-06-05
 
地區: 上海
行業: 認證體系 餐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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