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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食藥署”回應媒體關于進口牛肉及其產品的相關報導

   2015-02-15 廈門WTO工作站243
核心提示:臺灣地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15條限制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癥病例的國家或地區牛只的頭骨、腦、眼睛、脊髓

    臺灣地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15條限制“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癥病例的國家或地區牛只的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制品”輸入。“食藥署”說明,11日媒體報導的“前進TPP 擬開放美牛雜碎進口”中指出的骨髓、血管、頭骨肉、面頰肉、食道肌與牛油6項牛肉副產品,并不是內臟,故非屬法律禁止輸入品項。

    “食藥署”進一步說明,確認該6項牛肉副產品非屬內臟,系經“衛福部”與“農委會”邀請境內獸醫與動物解剖學專家評估及審查,“食藥署”還將專家意見提送牛海綿狀腦病專家咨詢會,認定該6項牛肉副產品非屬內臟且非屬特定風險物質(SRM)。

    “食藥署”強調,6項牛肉副產品原即屬于可輸入的非內臟類產品,其輸入仍依三管五卡進行管理,即須檢附出口國官方證明,證明產品是由合格工廠生產,源自30月齡以下牛只,并不含特定風險物質的產品,且非源自臺灣地區禁止品項,輸入時采逐批查驗,查驗合格者始得輸入。

    此外,針對媒體報導專家表示美國是用空氣刀屠宰牛只一事,“食藥署”重申,自美國及加拿大進口的牛肉相關產品,皆須依據臺灣地區訂定的“美國及加拿大牛肉及其產品的進口規定”,于牛只屠宰過程中不可以使用空氣槍擊昏方式屠宰,且產品不得于屠宰過程中摻雜風險特定物質,產品也不得受特定風險物質污染。所有輸臺的牛肉相關產品,必須為出口國駐廠獸醫官監督下所生產,符合臺灣地區要求的產品,并簽發證明文件,始得向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輸入食品查驗。

    廈門WTO工作站編

    2015.2.13


 



日期:2015-02-15
 
地區: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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