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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中藥材飲片之卷標或包裝應標示事項處理原則”修訂案將自8月1日生效

   2015-03-18 廈門WTO工作站342
核心提示:2015年3月10日,臺灣地區衛福部發布衛部中字第1031860181號公告,預告修訂中藥材飲片之卷標或包裝應標示事項處理原則,7天內接

    2015年3月10日,臺灣地區“衛福部”發布衛部中字第1031860181號公告,預告修訂“中藥材飲片之卷標或包裝應標示事項處理原則”,7天內接收公眾意見和建議。將自2015年8月1日生效。

    市售中藥材飲片之卷標或包裝應標示事項處理原則修正草案

    一、   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   市售中藥材飲片的標簽或包裝應標示品名、重量、廠商名稱及地址、制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批號、類別、炮制方式(屬毒劇中藥材的應標示項目) 、產地(國家)、保存方法及使用建議注意事項。

    三、   依前點規定中藥材應標示的類別,系指中藥材依藥性作用強度,分一般中藥材及毒劇中藥材等二類,其毒劇中藥材品項依臺灣中藥典規定。

    四、   依第二點規定毒劇中藥材應標示炮制方式。

    五、   未依規定標示者,依藥事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以違反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日期:2015-03-18
 
地區: 臺灣
標簽: 處理 中藥 包裝
行業: 包裝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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