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本省學校食堂安全管理基礎薄弱,存在食品安全風險的實際,近日,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出臺了《青海省學校(托幼機構)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細則(試行)》分為總則、食堂管理、食堂布局和設施、從業人員、食品采購、食品加工等16章45條,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
《實施細則(試行)》明確規定,學校食品安全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學校應設置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明確相關工作職責,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及管理人員情況應在食堂餐廳內公示。建立包括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加工經營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潔、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臺賬記錄制度,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等制度,并通過鼓勵和支持學校食堂推行電子監管等開展明廚亮灶活動,進一步提高學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實施細則(試行)》還對食品加工操作流程進行了嚴格規范,明確了學校食堂(供餐單位)加工場所的布局及工藝流程等相關規定。要求學校食堂(供餐單位)按照相關規定嚴格把好采購供應關,嚴格把好各類食品的采購驗收關,認真執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
《實施細則(試行)》規定,將通過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檢查,逐步推行學校食堂(供餐單位)食品安全遠程視頻監管,對學校食堂(供餐單位)實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與學校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建立學校食堂(供餐單位)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建立學校食堂(供餐單位)季度監督檢查制度,建立學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等措施,進一步提升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管實效,確保廣大在校生的飲食安全。
日期:2015-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