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更新對日本產食品的檢查措施,對野生動物肉(野豬、山雞、鹿肉)提出最新要求,要求提供日本政府出具的證書。附表如下:
序號 | 區域 | 品名 | 規定要求 |
1 | 47都道府縣 | 野生動物肉(野豬、山雞、鹿) | 附帶日期的證明(2011年3月11日前生產、加工的產品) |
2 | 3縣(福島、宮城、群馬) | 附放射性物質檢測報告(要求提供符合泰國食品中放射物質的標準的證明) | |
3 | 3縣以外 | 附原產地證明(上述3縣以外的要求提供生產、加工的區域證明) |
1. 放射性物質檢測報告書:不需要提供日本官方出具的證明,只需要向泰國方面提供注冊的檢查機構出具的檢查報告書(英文版)即可承認進口。
2. 工商會所出具的原產地證書:原產地證書,除了日本政府出具的證明外,各地工商會所簽發的帶有產地的原產地證書也被承認(但也要留意部分工商會所不處理此類業務的情況)。
日期:2015-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