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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更新日本產食品提供證明材料要求

   2015-05-14 國家質檢總局892
核心提示:泰國更新對日本產食品的檢查措施,對野生動物肉(野豬、山雞、鹿肉)提出最新要求,要求提供日本政府出具的證書。附表如下:序

    泰國更新對日本產食品的檢查措施,對野生動物肉(野豬、山雞、鹿肉)提出最新要求,要求提供日本政府出具的證書。附表如下:

序號
區域
品名
規定要求
1
47都道府縣
野生動物肉(野豬、山雞、鹿)
附帶日期的證明(2011年3月11日前生產、加工的產品)
2
3縣(福島、宮城、群馬)
附放射性物質檢測報告(要求提供符合泰國食品中放射物質的標準的證明)
3
3縣以外
附原產地證明(上述3縣以外的要求提供生產、加工的區域證明)

    注意事項:

    1. 放射性物質檢測報告書:不需要提供日本官方出具的證明,只需要向泰國方面提供注冊的檢查機構出具的檢查報告書(英文版)即可承認進口。

    2. 工商會所出具的原產地證書:原產地證書,除了日本政府出具的證明外,各地工商會所簽發的帶有產地的原產地證書也被承認(但也要留意部分工商會所不處理此類業務的情況)。



日期:201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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