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4日,臺灣地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農牧字第1040042838號公告,訂定“不得使用于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物質”,并自即日生效。
不得使用于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物質
一、 含有事業廢棄物、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或清除處理機構資源化產品,不得使用于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可使用于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的事業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不在此限。
二、 反芻動物的肉塊、肉骨粉、肉粉、骨粉、血粉、油粕、油脂、內臟及其他屠體,不得使用于反芻動物的飼料。
日期:2015-07-21
2015年7月14日,臺灣地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農牧字第1040042838號公告,訂定“不得使用于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物質”,并自即日生效。
不得使用于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物質
一、 含有事業廢棄物、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或清除處理機構資源化產品,不得使用于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可使用于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的事業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不在此限。
二、 反芻動物的肉塊、肉骨粉、肉粉、骨粉、血粉、油粕、油脂、內臟及其他屠體,不得使用于反芻動物的飼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