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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要求嬰兒配方食品顯著標示推動母乳喂養的辨識標記

   2015-08-14 廈門WTO工作站503
核心提示:2015年8月11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41302265號公告,修正經本署查驗登記許可之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

    2015年8月11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41302265號公告,修正“經本署查驗登記許可之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應以直接印制方式顯著標示辨識標記于容器上,以利消費者辨識”,名稱并修正為“特殊營養食品之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以直接印制方式顯著標示辨識標記于容器上,以利消費者辨識”,并自即日生效。

    公告事項如下:

    一、修正“經本署查驗登記許可之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應以直接印制方式顯著標示辨識標記于容器上,以利消費者辨識”,名稱并修正為“特殊營養食品之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以直接印制方式顯著標示辨識標記于容器上,以利消費者辨識”如附件。

    二、公告前已取得本部查驗登記許可的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其辨識標記應于2016年7月1日前適用本修正規定。

    特殊營養食品之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以直接印制方式顯著標示辨識標記于容器上,以利消費者辨識

    一、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訂定之。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許可的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始得使用本辨識標記,該辨識標記的設計系以推動母乳哺育的圖樣及其倡導文字同時出現的方式呈現。

    三、辨識標記的規格如下:

    (一) “喂母乳的嬰兒最健康”及“衛生福利部關心您”文字至少為8號的字體。

    (二) 推動母乳哺育的圖樣使用CMYK的色彩:綠色Y100C60、橘色Y100M60。

    (三) 辨識標記的尺寸大小,由使用者視需要自行決定,但不得小于3公分(高)×3公分(寬)。
 



日期:2015-08-14
 
地區: 臺灣
行業: 乳業 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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