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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發出小量營養及膳食成份聲明指引

   2015-09-01 廈門WTO工作站436
核心提示: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FDA)發出一項指引文件草案,就傳統食品及膳食補充劑生產商應如何確定在營養標簽上聲明產品所含某些小量

    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FDA)發出一項指引文件草案,就傳統食品及膳食補充劑生產商應如何確定在營養標簽上聲明產品所含某些小量營養及膳食成份的數量概述其目前的看法。該文件并不具有法律強制性,只應視作建議。

    《聯邦法規》“21 CFR 101.9”和“21 CFR 101.36”所載的 FDA規例分別訂明傳統食品及膳食補充劑的營養標簽規定。每份傳統食品的營養價值應如何作出聲明的規定見“21 CFR 101.9(c)(1)-(8)”。膳食補充劑中的某些膳食成份亦應按照這些規定作出聲明。這些膳食成份列于 “21 CFR 101.36(b)(2)”,并被稱為“(b)(2)膳食成份”。與傳統食品的營養成份不同,在膳食補充劑中的“(b)(2)膳食成份”含量,只有超過在按照“21 CFR 101.9(c)”所訂的營養標簽中可以聲明為零的數量時才應作出聲明(見“21 CFR 101.36(b)(2)(i)”)。

    《聯邦法規》“21 CFR 101.9(g)(4) 及(5)”所載的 FDA規例列出在營養標簽中聲明營養及膳食成份的合規要求。根據《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第 403(a)(1)條,傳統食品或膳食補充劑在標簽中聲明所含的營養和膳食成份數量,若出現以下情況則屬貼錯標簽:

    ?維他命(維生素)、礦物質、蛋白質、總碳水化合物、膳食纖維、其他碳水化合物,多不飽和或單不飽和脂肪、或鉀等復合物的營養含量,在標簽聲明的營養價值80%以下;及/或

    卡路里、糖、總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膽固醇或鈉等復合物的營養含量,超出標簽聲明的營養價值20%以上。

    在許多情況下,根據“21 CFR 101.9(c)(1)-(8)”,在營養標簽中聲明營養或(b)(2)膳食成份的數量不會與合規要求產生矛盾。然而,某些小量的營養或(b)(2)膳食成份不能同時按照“21 CFR 101.9(c)(1)-(8)”和合規要求作出聲明。在這些情況下,按照“21 CFR 101.9(c)(1)-(8)”聲明的數量會低于或高于合規要求訂明的水平。

    FDA表示,在這些情況下,該局打算考慮就合規要求行使執法酌情權,并建議生產商按照“21 CFR 101.9(c)(1)-(8)”聲明營養和(b)(2)膳食成份。“21 CFR 101.9(c)(1)-(8)”的營養標簽規定訂出聲明營養價值的增量及量度單位。然而,“21 CFR 101.9(g)(4)(ii)及 (5)”卻沒有訂出聲明營養價值的增量及量度單位。相反,這些條款只規定聲明營養價值可接受的差異水平。FDA認為,若“21 CFR 101.9(c)(1)-(8) ”與FDA合規要求產生矛盾,生產商應遵照“(c)(1)-(8)”更為實際及一致。這項政策應以一致的方式適用于對所有產品的同樣要求。

    FDA將繼續研究在合規要求所用的分析方法中普遍認可的差異,以及在目前的良好生產規范內聲明數量可接受的合理超出及不足范圍。該局亦會研究應否修改營養標簽規例以解決這個問題。

        詳情參見: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article/Business-alert-US/FDA-Issues-Guidance-on-Declaring-Small-Amounts-of-Nutrients-and-Dietary-Ingredients-on-Labels/baus/en/1/1X300W0C/1X0A3I5D.htm
 




日期:201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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