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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修訂動物用藥殘留標準(2015-10)

   2015-10-20 廈門WTO工作站691
核心提示:2015年10月16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 1041303515號令,修正發布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3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

    2015年10月16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 1041303515號令,修正發布“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3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丁香酚(Eugenol)在魚肌肉的殘留容許量。

    二、增訂Flavophospholipol在牛、豬、雞的肌肉、肝、腎、脂及牛乳與雞蛋等14項殘留容許量。

    三、增修訂左美素(Levamisole)和Tetramisole在家畜類乳等2項殘留容許量。

    四、增修訂泰霉素(Tylosin)在家畜類乳的殘留容許量。

    修正對照表詳見: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7972
 




日期:2015-10-20
 
地區: 臺灣
行業: 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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