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5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41303341號公告,訂定“輸入規定511項下食品得由海關徑予放行之條件及其通關代碼”,并自2015年12月1日生效。
公告事項如下:
一、輸入規定511項下食品,輸入供個人自用,且每種產品至多十二瓶(盒、罐、包、袋),合計以不超過三十六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者,可由海關徑予放行的通關代碼:DHI00000000001。
二、凡以本公告方式輸入的食品,不得供銷售用途,且經查明用途、數量及貨名與聲明條件不符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論處。
同日,部授食字第1041303342號公告廢止原“輸入規定511項下食品,輸入供自用、商業樣品、研發測試用物品,每種產品總數不超過一千二百粒者,由海關徑予放行之通關代碼:DHI00000000001”。
日期:2015-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