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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將于2016年起由海關協助辦理進口酒類取樣

   2015-11-27 廈門WTO工作站572
核心提示:2015年11月19日,臺灣地區財政部發出臺財庫字第10403778821號函,為配合2016年1月1日起海關協助辦理進口酒類的取樣業務,將于20

    2015年11月19日,臺灣地區“財政部”發出臺財庫字第10403778821號函,為配合2016年1月1日起海關協助辦理進口酒類的取樣業務,將于2015年11月20日至12月20日試行。該試辦計劃主要針對經海關完成取樣,且無進口酒類查驗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的不準先行放行的情形,于試辦期間即依同條第1項第3款規定,準予先行放行,可縮短通關時間及減少倉儲費用。

    詳情參見: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8087
 



日期:2015-11-27
 
地區: 臺灣
標簽: 酒類 進口 海關
行業: 酒業 進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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