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9日,臺灣地區“財政部”發出臺財庫字第10403778821號函,為配合2016年1月1日起海關協助辦理進口酒類的取樣業務,將于2015年11月20日至12月20日試行。該試辦計劃主要針對經海關完成取樣,且無進口酒類查驗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的不準先行放行的情形,于試辦期間即依同條第1項第3款規定,準予先行放行,可縮短通關時間及減少倉儲費用。
詳情參見: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8087
日期:201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