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1月18日,參議院衛生、教育、勞工及退休金委員會通過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FDA)食品安全現代化法案(S. 510),改革進口和本土食品安全措施。法案已提交全體參議院審議。法案包括下列規定:
進口商須核實外國供應商和進口食品是否安全可靠。沒有實行該等核實程序的進口商不得進口食品。
增加FDA巡查所有食品廠的次數,包括每年巡視高風險廠房,其他廠房則至少每4年視察1次。允許FDA與外國政府達成協議安排,以便巡查外地廠房。
擴大現行注冊規定,要求所有食品廠必須注冊,并每兩年重新注冊。若有理據顯示某食品廠的產品可能導致嚴重的健康問題甚至死亡,FDA有權吊銷該食品廠的注冊。
授權FDA要求高風險食品進口商出示安全認證或其他保證文件,并拒絕讓沒有認證、或來自不允許美國人員巡查的外國食品廠或國家的食品入境。
允許FDA根據聯邦食品、藥物及化妝品法,扣留標簽錯誤或摻雜的食品。
進口食品的預先通報文件,須列出曾拒絕該種食品入境的國家名稱。
若某公司未有自發回收摻雜食品,或是含有可導致人畜嚴重健康問題甚至死亡的未申報致敏物質的食品,FDA有權命令強制回收。
設立合資格進口商自愿計劃,已為外國供應商申領安全認證的進口商可以繳付一筆使用者費用,讓進口產品能快速進入美國境內。
指示FDA授權若干認證機構委托第三方證明外國食品廠符合美國食品安全標準,并允許使用第三方證明參與合資格進口商自愿計劃,或用以符合FDA訂立的進口認證規定。
允許FDA估算處理違規個案涉及的費用,例如回收產品及重新檢查的費用。
為FDA監管目的而進行的各種化驗測試,須由FDA化驗所或FDA認可認證機構委托的化驗所進行。
若FDA有合理理由認為某種相關食品被摻雜,可能導致人畜嚴重健康問題甚至死亡,FDA有權檢視食品廠的更多記錄。
FDA須制訂試行項目,以測試及評估快速追溯蔬果和加工食品來源的新方法。
授權FDA制訂針對期貨的標準,以確保新鮮農產品安全。
指示FDA在至少5個外國國家設立辦事處。
為FDA的食品安全工作增加撥款,并指示FDA在2014年前逐漸增聘實地考查的人員。
法案并包括一項條文,聲明該套法例的詮釋,須與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定或美國為參與方的任何其他條約或國際協定一致。
日期:2009-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