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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針對頂新案澄清對原料油的管理原則及檢驗標準

   2015-12-04 廈門WTO工作站752
核心提示:針對近日頂新案一審宣判無罪,外界指稱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未管制原料油有關。臺灣地區食藥署表示,彰化地方法院發函給食藥署

    針對近日頂新案一審宣判無罪,外界指稱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未管制原料油有關。臺灣地區“食藥署”表示,彰化地方法院發函給“食藥署”,請該署提供所管“原料油”的衛生標準供參,“食藥署”回復彰化地方法院,即已說明如下:

    凡進入食用油脂加工廠中供為精煉或再加工用的油脂原料,依源頭管理原則,自原料端開始,即應符合源頭農政管理機關良好農畜禽的養殖、屠宰、衛生檢查等動物的產品,才能進入食品加工生產鏈。進入食品加工生產鏈后的原料來源及其衛生安全,則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的規定,使用非供人食用且不符合食安法的原料來源所生產的油脂,例如:飼料油、皮革油、回收油等,無論該油脂或再經進一步精煉后的油脂檢驗結果如何,均不得供為食用,也不得販賣或續供為食品業的加工制造。

    對于頂新油品檢驗總極性化合物含量采快篩檢驗方法,“食藥署”再次強調,系因經過評估,確認該快篩方法與公告的“食用油脂中總極性化合物之檢驗方法”相當,故該篩檢技術前于“食藥署”2011年12月發行的“油炸油安全管理簡易手冊”已實行在案。此外,針對彰化縣衛生局于2014年10月24日送驗頂新爭議油品快篩結果為40%,另再以公告方法檢驗確認結果為39.7%,二者并無明顯差異。
 




日期:2015-12-04
 
地區: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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