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媒體報導,38家上市上柜食品業者須于2015年12月10日前,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完成實驗室設置,因而對于食安管理的效益引發評論。“食藥署”再次強調,食品業者應落實源頭管理,設置實驗室的規定,系業者自主管理的一環,業者依據食安法應確實執行食品良好衛生規范準則、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劃、進行強制檢驗、設置實驗室、辦理追溯追蹤、分廠分照等,以落實一級品管之責。
食安法要求業者設置實驗室的精神,系規范業者從事食品衛生安全的自主檢驗,以強化業者自主檢驗及自主管理之責,故業者應就所經營的食品產業特性、品保制度及自主檢驗量能,依危害分析與重要管制點的精神評估實驗室設置的規模設備,“食藥署”已依前述原則,公布“食品業者設置實驗室之企業指引”供業者參考。
非屬食安法規定或經公告指定應設置實驗室的食品業者,雖尚未強制要求設立實驗室,但“衛生福利部”已于2015年7月31日公告食用油脂、肉品、乳品、水產品、食品添加物、特殊營養食品、黃豆、玉米、小麥、淀粉、面粉、糖、鹽、醬油、茶葉、茶葉飲料等16類業者應實施強制性檢驗。
另如屬食品工廠建筑及設備設廠標準所訂的12類專業食品工廠,設廠時并應符合其有關檢驗設備的要求。
業者如未設置實驗室、未辦理強制檢驗,可依食安法第48條規定,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重大者,并可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的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的登錄。
此外,“食藥署”自2004年起,即開辦食品檢驗機構的認證,以確保委托檢驗的檢驗質量及公信力。截至2015年11月底,認證的檢驗機構已達69家787檢驗品項,提供境內食品安全衛生的檢驗需求。
“食藥署”2015年辦理“推動食品業者實驗室檢驗質量輔導”計劃,強化食品業者對其實驗室的質量管理,對未有實驗室者則提供相關檢驗管理規范說明,訓練活動共辦理20場次,參與食品業者達558家741人次。
日期:2015-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