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管局):
《青海省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授權人管理規定(試行)》已經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18日
青海省食品生產企業
質量安全授權人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下同)生產企業質量管理行為,強化企業主體責任意識,完善食品生產質量安全管理體系,促進企業自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食品生產企業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企業。
凡在青海省境內從事食品生產的企業必須遵守本規定,并建立相關管理制度。
第三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全省食品生產企業實施本規定進行監督管理,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企業實施本規定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四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以書面授權企業質量安全管理負責人(以下簡稱受權人)為該企業食品質量安全首問責任人。
企業質量安全受權人是指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資格和工作經驗,經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全面負責企業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并對食品質量安全負有直接責任的關鍵管理人員,一般由企業質量副總、總質量師、質量總監或其他質量負責人擔任,具體人選由授權人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五條 質量安全受權人應當注重加強自身修養和繼續教育,不斷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第六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明確授權人和受權人的責任,授權人應制定可以控制、管理、制約、量化的受權人考核制度,并為受權人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條件,確保雙方按制度履行責任和義務。企業應保持受權人相對穩定,支持受權人按質量安全管理要求開展的活動,樹立受權人質量安全管理的權威。
第七條 質量安全受權人應牢固樹立食品質量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善于發現企業存在的質量安全隱患,并積極采取措施杜絕食品質量安全事故的發生。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參與企業質量安全體系建立、內部自檢、全過程質量控制、產品召回等質量安全管理活動;
(二)承擔產品放行的職責,確保每批已放行產品的生產、檢驗均符合相關法規和質量安全標準要求;
(三)在產品放行前,質量安全受權人必須按照上述第二項的要求出具產品放行審核記錄,并存入企業監管檔案。
各企業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確定質量安全受權人的具體職責。
第八條 受權人對下列質量安全管理活動負責,行使批準權:
(一)每批次原輔料及成品放行;
(二)質量安全管理文件的執行;
(三)工藝驗證和關鍵工藝參數的執行;
(四)原輔料及成品內控質量安全標準;
(五)不合格品處理的批準;
(六)產品召回的批準;
(七)新產品研發的質量安全控制。
第九條 受權人參與對產品質量安全有關鍵影響的下列活動,行使否決權:
(一)關鍵原輔料供應商的選取;
(二)關鍵生產設備的選取;
(三)生產、質量、原輔料采購及檢驗等部門的關鍵崗位人員的選用;
(四)委托加工生產受托方的選取;
(五)其他對產品質量安全有關鍵影響的活動。
第十條 食品生產企業的成品出廠放行前,受權人應確認產品符合以下要求:
(一)確認每批已放行產品均符合相關法規要求和質量安全標準,受權人出具產品放行審核記錄;
(二)生產過程符合食品質量安全的要求;
(三)已按質量安全標準進行檢查或檢驗,生產、檢驗記錄真實、完整;
(四)其它可能影響產品質量安全的因素均在受控范圍內。
第十一條 在食品生產質量安全管理過程中,受權人應主動與食品生產監管部門進行溝通和協調,每年年底前向授權人提交年度履職報告。
第十二條 企業根據本規定和實際情況,確定本企業符合條件的質量受權人,并由法定代表人與質量受權人簽訂《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授權書》(見附件1)。授權具體內容和期限由企業授權人自行確定。
第十三條 受權人備案。實行授權人規定的食品生產企業,受權人應填寫《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受權人備案表》(見附件2),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受權人培訓。食品質量安全受權人必須經過培訓后方能上崗履行其相應職責并主動接受年度崗位繼續教育,在企業組織培訓的基礎上,每年至少一次參加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或其他組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培訓,提高法紀意識、業務知識和職業道德水平。
食品質量安全受權人任職培訓由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受權人變更。質量安全受權人發生變化時,應當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書面說明變更原因。企業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與受權人重新簽訂授權書。上述變更情況按照第十三條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六條 轉授權。企業要保持質量受權人的相對穩定,確因工作需要,質量受權人可以報經企業法定代表人同意,將部分質量管理職責轉授給符合受權人條件的其他相關人員。
第十七條 食品生產企業在接受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組織的現場檢查期間,受權人應作為企業的代表人員,全程配合檢查組開展檢查;有整改項目的,在現場檢查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督促企業將缺陷項目的整改情況上報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質量受權人的培訓,不斷提高受權人的質量安全意識和綜合管理水平。
第十九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區企業質量安全受權人規定落實和日常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不能履行質量安全受權人職責情況的,及時督促整改,必要時建議更換人選。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2018年1月31日截止。
附件:1.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授權書;
2.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受權人備案表。
青海省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授權人管理規定(試行)-附件.doc
日期:2015-12-31
《青海省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授權人管理規定(試行)》已經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18日
青海省食品生產企業
質量安全授權人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下同)生產企業質量管理行為,強化企業主體責任意識,完善食品生產質量安全管理體系,促進企業自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食品生產企業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企業。
凡在青海省境內從事食品生產的企業必須遵守本規定,并建立相關管理制度。
第三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全省食品生產企業實施本規定進行監督管理,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企業實施本規定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四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以書面授權企業質量安全管理負責人(以下簡稱受權人)為該企業食品質量安全首問責任人。
企業質量安全受權人是指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資格和工作經驗,經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全面負責企業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并對食品質量安全負有直接責任的關鍵管理人員,一般由企業質量副總、總質量師、質量總監或其他質量負責人擔任,具體人選由授權人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五條 質量安全受權人應當注重加強自身修養和繼續教育,不斷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第六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明確授權人和受權人的責任,授權人應制定可以控制、管理、制約、量化的受權人考核制度,并為受權人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條件,確保雙方按制度履行責任和義務。企業應保持受權人相對穩定,支持受權人按質量安全管理要求開展的活動,樹立受權人質量安全管理的權威。
第七條 質量安全受權人應牢固樹立食品質量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善于發現企業存在的質量安全隱患,并積極采取措施杜絕食品質量安全事故的發生。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參與企業質量安全體系建立、內部自檢、全過程質量控制、產品召回等質量安全管理活動;
(二)承擔產品放行的職責,確保每批已放行產品的生產、檢驗均符合相關法規和質量安全標準要求;
(三)在產品放行前,質量安全受權人必須按照上述第二項的要求出具產品放行審核記錄,并存入企業監管檔案。
各企業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確定質量安全受權人的具體職責。
第八條 受權人對下列質量安全管理活動負責,行使批準權:
(一)每批次原輔料及成品放行;
(二)質量安全管理文件的執行;
(三)工藝驗證和關鍵工藝參數的執行;
(四)原輔料及成品內控質量安全標準;
(五)不合格品處理的批準;
(六)產品召回的批準;
(七)新產品研發的質量安全控制。
第九條 受權人參與對產品質量安全有關鍵影響的下列活動,行使否決權:
(一)關鍵原輔料供應商的選取;
(二)關鍵生產設備的選取;
(三)生產、質量、原輔料采購及檢驗等部門的關鍵崗位人員的選用;
(四)委托加工生產受托方的選取;
(五)其他對產品質量安全有關鍵影響的活動。
第十條 食品生產企業的成品出廠放行前,受權人應確認產品符合以下要求:
(一)確認每批已放行產品均符合相關法規要求和質量安全標準,受權人出具產品放行審核記錄;
(二)生產過程符合食品質量安全的要求;
(三)已按質量安全標準進行檢查或檢驗,生產、檢驗記錄真實、完整;
(四)其它可能影響產品質量安全的因素均在受控范圍內。
第十一條 在食品生產質量安全管理過程中,受權人應主動與食品生產監管部門進行溝通和協調,每年年底前向授權人提交年度履職報告。
第十二條 企業根據本規定和實際情況,確定本企業符合條件的質量受權人,并由法定代表人與質量受權人簽訂《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授權書》(見附件1)。授權具體內容和期限由企業授權人自行確定。
第十三條 受權人備案。實行授權人規定的食品生產企業,受權人應填寫《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受權人備案表》(見附件2),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受權人培訓。食品質量安全受權人必須經過培訓后方能上崗履行其相應職責并主動接受年度崗位繼續教育,在企業組織培訓的基礎上,每年至少一次參加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或其他組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培訓,提高法紀意識、業務知識和職業道德水平。
食品質量安全受權人任職培訓由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受權人變更。質量安全受權人發生變化時,應當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書面說明變更原因。企業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與受權人重新簽訂授權書。上述變更情況按照第十三條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六條 轉授權。企業要保持質量受權人的相對穩定,確因工作需要,質量受權人可以報經企業法定代表人同意,將部分質量管理職責轉授給符合受權人條件的其他相關人員。
第十七條 食品生產企業在接受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組織的現場檢查期間,受權人應作為企業的代表人員,全程配合檢查組開展檢查;有整改項目的,在現場檢查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督促企業將缺陷項目的整改情況上報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質量受權人的培訓,不斷提高受權人的質量安全意識和綜合管理水平。
第十九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區企業質量安全受權人規定落實和日常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不能履行質量安全受權人職責情況的,及時督促整改,必要時建議更換人選。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2018年1月31日截止。
附件:1.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授權書;
2.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受權人備案表。
青海省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授權人管理規定(試行)-附件.doc
日期:201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