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衛生部關于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問題給予批復:
衛監督函〔2010〕66號
河北省衛生廳:
你廳《關于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有關問題的請示》(冀衛監督函〔2010〕2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規定,食品生產企業取得相應資質后可以生產食品,但生產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食品時,應當制定企業標準,并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沒有取得相應資質的食品生產者辦理所謂的企業標準備案的,衛生行政部門不應受理。
此復。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批復涉及“沒有取得相應資質的食品生產者辦理所謂的企業標準備案的,衛生行政部門不應受理。”在通常意義上食品生產者的“相應資質”應該包括《食品生產許可證》,因為,批復開始提及:“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規定,食品生產企業取得相應資質后可以生產食品”,一個批復二次出現的“相應資質”應該包含相同要求即“生產食品”的“相應資質”。
而國家質檢總局正在征求意見的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十條規定:申請領取《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當向生產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九)產品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擬執行企業標準的,須提供企業標準復印件,企業標準應當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那么,就衛生部和質檢總局二個部門的規定我們是不是可以理解為:沒有《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標準備案的,衛生行政部門不應受理”;企業標準沒有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的無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新開辦的食品企業(無《食品生產許可證》),生產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食品時,產品企業標準無法備案,標準不備案又無法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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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0-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