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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擬修訂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夸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的認定基準

   2016-03-30 廈門WTO工作站515
核心提示:2016年3月28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預告修正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夸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第四點附表一、附表二

    2016年3月28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預告修正“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夸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第四點附表一、附表二,4月10日前接收公眾意見和建議。

    為兼顧業者廣告創意及消費者權益,參考歐盟、美國、日本及韓國等先進國家相關規范,各界依認定基準【一般營養素可敘述之生理功能例句】建議程序所提建議,及食品廣告標示咨議會審議決議,擬具該認定基準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1. 增列“一般營養素可敘述之生理功能例句”。

    2. 敘明食品可標示、宣傳或廣告“一般營養素可敘述之生理功能例句”的條件。

    修正草案對照表詳見: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8423
 



日期:2016-03-30
 
地區: 臺灣
行業: 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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